單位處分決定(精選3篇)
單位處分決定 篇1
劉水同志,男,35歲,曾任本公司財務部出納。
經人揭發,經本公司依據法律途徑查明:劉水同志X年X月至X年X月在擔任公司出納期間,將本公司存款5萬元挪作其弟購房用。
經過本公司黨組織的教育,劉水同志已將挪用款全部歸還,并加倍償還了利息損失,并表示對此行為的悔意。
現根據以上情節及表現,經本公司人力資源部研究決定,并報本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對劉水同志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調離原工作崗位,到公司行政部門任職。
2.每月降工資200元至X年X月日止。
X地公司人力資源部
XX年X月X日
單位處分決定 篇2
理化系x級電子信息班陳、x級環境檢測班劉在3月11日晚上出去喝酒,與歷史系同學在寢室發生口角,影響極壞,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經系內領導研究決定給予陳、劉系內通報批評處分。
以上同學在本學期綜合測評成績中給予-1分處理。
違紀學生請于一周內到輔導員辦公室填寫理化系學生違紀處理登記表
理化系
x年xx月xx日
單位處分決定 篇3
各學院、各公寓、各部門:
郭麗娟,女,人文學院20xx級應用韓語專業自設班學生,學號:1433230008。
該生自開學至今未請假累計超64學時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且擅自校外居(租)住。此外,該生曾因曠課被人文學院給予記過處分(文院字【20xx】03號)。
郭麗娟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校規校紀,在其他學生中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加強學生管理,根據我校《北京吉利學院學生手冊》中《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第四款、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給予郭麗娟開除學籍處分。
北京吉利學院
二〇xx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