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除名決定書(精選2篇)
黨員除名決定書 篇1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小軍,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江山市雙塔街道天余村人,20xx年5月入黨。
經街道紀工委查明:姜小軍和妻子鄭水清于1999年6月27日合法生育第一孩,女性,取名姜婷。20xx年1月9日,姜小軍和鄭水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又生育第二個小孩,男性,取名姜皓晟。
姜小軍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6日,天余村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的決議。鑒于姜小軍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村支部決議意見,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小軍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年3月16日
黨員除名決定書 篇2
雁蕩鎮西門島村黨支部黨員施達苗,男,1973年6月出生,1994年5月30日入黨,施達苗同志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對施達苗同志予以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12月7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處理決定,自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本級單位和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
中共雁蕩鎮委員會
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