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精選17篇)
1.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確保個體防護用品在供應、使用、貯存和維護方面的風險辨識,并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2、范圍
適用于各種防護用品的需求評估、供應、培訓、使用、維護、貯存、和審核。
3、職責
廠辦、安全環保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選型、審批、檢查和監督管理。
營銷部:負責個體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
有關車間部門:負責執行規定。
4、程序
4.1個體防護需求評估
車間主管根據崗位產品和環境的特點對所需要的防護用品進行評估,包括種類規格數量等。并向全體人員傳達結果。
物料供應和貯存
4.2.1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優劣關系到職工的安全與健康,采購時必須把好質量關。采購時,選擇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4.2.2嚴禁采購無證及偽劣產品。
4.2.3勞保倉庫應準備常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并保持一定的備用庫存量。貯存地必須防止個體防護用品受污染、丟失或受有害物的損壞,防潮、防陽光。
4.2.4為規范勞動保護用品和管理,各車間部門上報的零星采購計劃需廠辦審核登記后方可采購。
發放
4.3.1根據工作性質需要,相關操作人員都有權享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各車間必須按規定發放。
4.3.2各車間不得隨意發放,應根據工作性質按規定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以保證起到防護功能。
4.3.3發放時,必須根據其工種的性質、環境配備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4.3.4凡從事多項作業人員,應按照其從事的主要或危害最大的工種發放給必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4.3.5特種勞保用品由車間負責人造計劃,由生產部副總審批并交廠辦登記歸檔。
使用和維護管理
4.4.1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上,堅持宣傳教育與強化管理,使使用者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標準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4.4.2職工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工種性質和生產環境,選擇使用合適的勞防用品,確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4.4.3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損壞情況如破縫、傷口、裂縫或形狀變形或失效。
4.4.4勞動用品只有使用正確規范,才能達到預定的效果。
4.4.5各車間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能回收的盡量回收,失效的嚴禁使用。
4.4.6勞動用品應專地存放、專人保管。
4.4.7小量精選個體防護用具保存在應急設施貯藏箱中,作為事故應急備用。這些只有在不可預料情況下,立即需要個體防護用具時才使用。
5、培訓
5.1提供合適的信息教育和培訓,使他們能有效地利用提供的個體防護用品,保護他們免受工作場所對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險。
5.2教育個體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缺陷、有效期的正確認識,受污染的個體防護用品的處理。
6、監督管理
6.1安全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采購的和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必要時,引進新型防護用品。
6.2安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組織對職工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方面的教育培訓。
6.3車間及有關部門的各級領導對違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
6.4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以備應急時使用。
6.5廠辦對審批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登記。
6.6安全環保部門對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進行處理。
2.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加強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業員工身心健康和生產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術語
2.1安全防護裝置: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
2.2防護用品(器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起防護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3.2車間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根據崗位作業環境和條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制訂出本廠的管理細則。
4安全裝置管理
4.1各車間要對所屬的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4.2技術開發部所屬安全裝置要建立各種安全裝置檔案,并納入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3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1設備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壓力容器安全閥、行程限位器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2電儀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各種繼電保護器和避雷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建立檢查、校驗記錄。
4.3.3電儀部門要按相關規程對分管轄區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安全聯鎖等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并建立相應記錄。
4.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所屬單位要將所管轄區域的安全裝置及時復原。
5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5.1安全管理部部門根據崗位作業環境、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接觸毒物類別、濃度等)、勞動強度及相關要求,選擇適宜的防護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領用登記臺帳。
5.3安全管理部負責防護器具的定期檢查和維護,檢驗維護后要加鉛封,作好記錄。
5.4防護用具應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
5.5車間負責在本單位防護用具的存放、保管,發現缺少或損壞等情況,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反應。
5.6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防護用具的日常管理、檢查和考核。
3.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護品發放范圍
(一)凡直接從事生產活動的員工,根據職工個人防護用品標準發放所需要的護品。
(二)經常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廠、部室、車間生產技術管理人員,發給必需的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長半年至一年。
。ㄈ﹤、病人員休工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護品應停發。凡脫產學習、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參加生產或停止工作連續超過三個月以上的`,停發一切防護用品。已經發放過的護品使用期限相應延長,如整月無生產任務,小護品停發。
第二條護品領用與保管
。ㄒ唬┸囬g(單位)所領取的護品,應指定專人保管,發給職工時,必須按規定辦理發放手續。
(二)基本生產車間的防護手套及小護品,應按定額發放并做好登記。
。ㄈ┕⿷块T在每次采購護品進廠后,應由技安部門對護品的規格、質量經過檢驗合格后,方可發給職工使用。
。ㄋ模┕舅袉T工都應按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護品損壞與丟失賠償
。ㄒ唬┕米o品丟失或損壞時,由責任者按價或折價賠償;因特殊情況丟失或損壞者,酌情處理。
。ǘ﹤人防護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損壞和丟失者,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領用新護品。
第四條工人領取護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廠內調動而仍從事原工種者,護品可隨同帶到新單位使用,但須經原單位護品保管員辦理轉移手續。
第五條調離本廠的職工,必須將未使用到期的護品交回或按使用時間折價交款后,方可離廠。退離休職工所領護品不再交回。
第六條凡外單位實習人員、代培人員和外單位來廠安裝、調試人員所需要的護品,由其原所在單位供應。
第七條護品領用后,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按規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濫用。
第八條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項轅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單位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各單位應積極地從技術、設備、操作、工藝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工作。
4.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四
1、根據《山東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范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采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采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安全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本廠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五
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防護用品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保管、使用管理工作是保護企業職工人身安全。
一、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
二、特種防護用品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從取得省級以上監管檢驗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或有經營資格的單位采購。
三、采購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馬鞍山市建管處安全站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備案表,《特種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對采用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后方可發放使用。
四、采購的安全帽必須符合gb2811—98標準要求、安全帶必須符合gb6095—85標準,密目網或安全網必須符合gb16909—1997標準,每件產品必須有《安全鑒定證》。
五、特種防護用品要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超期保管的勞保防護用品要進行檢驗,不合格的應作報廢處理,嚴禁使用。
六、作業人員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之前,應認真仔細的檢查,應進行安全確認。發現有破損、磨損等其他異,F象,禁止使用。
七、作業人員進入工地,必須正確佩戴好勞保用品,在作業過程中發現防護用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向項目部匯報采取有效措施。
八、作業人員上崗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不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將責令退場,不允許上崗作業并給予罰款教育。
6.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電氣安全用具的使用和管理,也用以保證電氣工作安全運行所必不可少的工器具和用具等,它們可防止觸電、弧光灼傷和高空摔跌等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風電場的各單位。
3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電力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能源部所頒發的sd332—89《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技術標準》
4內容:
4.1職責:
4.1.1風電場安全員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建立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臺帳和檔案記錄。
4.1.2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統一標識,定期進行外觀檢查和發放前的檢查,并確認是否完好。
4.1.3使用人應在使用前對電氣安全用具進行外觀檢查,并確認該工器具完好可用。
4.1.4風電場安全員負責對電氣安全用具的定期檢驗工作。
4.1.5風電場安全員負責監督電氣安全用具檢測、檢驗工作,運行負責電氣安全用具的保管、檢查和維修等工作。
4.2分類及使用:
4.2.1絕緣安全用具;
a絕緣操作用具,包括絕緣操作桿、絕緣夾鉗等。
b絕緣防護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隔板、絕緣墊、絕緣站臺的等。
ba絕緣手套。用特制像膠制成。它一般作為使用絕緣棒進行帶電操作時的安全用具,以防止泄漏電流對人體的異常影響;在進行到閘操作和接觸其它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時,戴絕緣手套可防止接觸電壓和感應典壓的傷害,使用絕緣手套后還可在低壓設備上進行帶電作業。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cm。絕緣手套在使用前應作外觀檢查,如發現漏氣、粘膠、破損應即停止使用。絕緣手套應存放在干燥、陰涼的地方。
bb絕緣靴,主要是防止跨步點壓的傷害,但它對泄漏電流接觸電壓等同樣具有一定的防護作用。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必須穿絕緣靴,還有如果配電裝置內發生接地故障,則在進入配電裝指時也應穿絕緣靴。絕緣靴應存放在干燥、陰涼的地方。切記不得把絕緣靴作耐酸、耐堿和耐油靴使用。
bc絕緣隔板,防止工作人員對帶電設備發生危險接近的一種放護用具。它也可裝設在斷開的6—10kv到閘動、靜觸頭之間,作為防止“突然來電”的保安用具。絕緣隔板一般用環氧玻璃布板和聚祿乙稀塑料制成。絕緣板應保持表面光滑,不允許有裂縫、氣泡、砂眼和孔洞等,凹坑深度不得超過0.1mm,絕緣板厚度不得小于3mm。絕緣板使用前應擦盡塵灰并檢查外觀是否良好。
bd絕緣墊,保安作用和絕緣靴相同,可把它視為是一種固定的絕緣靴。絕緣墊用特制像膠制作,尺寸應大于750mm*750mm,厚度不小于4mm。絕緣墊不得和酸、堿、油類和化學藥品等接觸,并應避免陽光直射或銳利金屬件刺劃,還應作到每隔半年用低溫水清洗一次。
be絕緣站臺,在任何電壓等級的電力裝置中。當操作帶電斷路器,隔離開關,安裝臨時接地線用的輔助保安用具。是用極干燥而漆過的直紋無節的木料做成條型的臺面,支持在絕緣瓷瓶上。
4.2.2驗電器;
驗電器,是檢驗電氣設備是否確無電壓的一種安全用具。又分為低壓驗電器(250v及以下)和高壓(250v以上)。
4.2.2.1低壓驗電器觸主要用來檢查、判斷低壓電氣設備或線路是否帶電外,還有下列用途:
(a)分火線(相線)和地線(中性線或零線)氖光燈泡發亮的是火線,不亮的則是地線。
(b)區分交流電和直流電。交流電通過氖燈泡時,兩極附近都發亮;而直流電通過時,僅一個電極附近發亮。
(c)判斷電壓的高低,如氖燈暗紅、輕微亮,則電壓低;如燈泡發黃紅色,很亮,則電壓低。
4.2.2.2高壓驗電器使用時必須注意其額定電壓和被檢驗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相適應,否則可能會危及驗電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錯誤判斷。驗電電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手握在罩護環以下的握手部分,先在有電設備進行檢驗,檢驗時應漸漸移近帶電設備至發光或發聲止,以驗證驗電器性能完好,然后再在需要進行驗電的設備上檢測。檢測時也應同樣漸漸移近帶電設備,直至直接觸及設備導電部分,此過程中若一直無光、聲指示,則可判斷無電。反之,如在移近過程中圖然有發光或發聲指示,應停止驗電。
4.2.3突然來電防護用具,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4.2.4標示牌(又叫警告牌);
根據用途可分為兩類:
警告類;如“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
指示類;如“在此工做”和“從此上下”等。
4.2.5高空作業安全用具;
根據用途可分為三類:
a升降板和腳扣是主要的登高工具。
b安全帶和安全腰繩
c安全帽。
4.2.6電氣登高安全用具類:
4.2.6.1梯子、平臺和高凳
梯子和高凳可用木材制作,也可用竹料制作,但不應用金屬材料制作。平臺如果是金屬的要做好絕緣問題,并裝設接地線。梯子、平臺和高凳應堅固可靠,應能承受工作人員及其所攜帶工具的總重量。梯子分人字梯,靠梯兩種。為了避免靠梯翻倒,靠梯梯腳與墻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梯長的1/4;為了避免滑落,其間距離不得大于梯長的1/2.為了限制人字梯和高凳的開腳度,其兩側之間應加拉鏈或拉繩。為了防滑,在光滑堅硬的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橡膠套或橡膠墊。在泥土地面上使用的梯子的梯腳應加鐵尖。在梯子上工作時,梯頂一般不應低于工作人員的腰部,或者說工作人員應站在距離梯頂不小于1米的踏板上工作。切忌站在梯子或高凳最高處或最上面一二級踏板上工作。
4.2.6.2腳扣和安全腰帶
腳扣是登桿用具。其主要部分用鋼材制成。木桿用腳扣的半圓環和根部均有突起的小齒,以刺入木桿起防滑作用。水泥桿用腳扣的半圓環和根部裝有像膠套或橡膠墊起防滑作用。腳扣有大小號之分,以適應電桿粗細不同之需要。登高板也是登桿用具,主要由堅硬的木板和結實的繩子組成。安全腰帶是防止墜落的安全用具。安全腰帶用皮革、帆布或化纖材料制成。安全腰帶有兩根帶子,小的系在腰部偏下作束緊用,大的系在電桿或其地牢固的構件上起防止墜落的作用。安全腰帶的寬度不應小于60毫米。繞電桿帶的單根拉力不應低于2250牛。
4.2.7電氣絕緣安全用具類:
4.2.7.1絕緣桿和絕緣夾鉗
絕緣桿和絕緣夾鉗都是絕緣基本安全用具。絕緣夾鉗只用于35千伏以下的電氣操作。絕緣桿和絕緣夾鉗都由工作部分、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組成。握手部分和絕緣部分用浸過絕緣漆的木材、硬塑料、膠木或玻璃鋼制成,其間有護環分開。配備不同工作部分的絕緣桿,可用來操作高壓隔離開關,操作跌落式保險器,安裝和拆除臨時接地線,安裝和拆除避雷器,以及進行測量和試驗等項工作。絕緣夾鉗主要用來拆除和安裝熔斷器及其他類似工作。考慮到電力系統內部過電壓的可能性,絕緣桿和絕緣夾鉗的絕緣部分和握手部分的最小長度應符合要求。絕緣桿工作部分金屬鉤的.長度,在滿足工作要的情況下,不宜超過5—8厘米,以免操作時造成相間短路或接地短路。
4.2.7.2絕緣手套和絕緣靴
絕緣手套和絕緣靴用橡膠制成。二者都作為輔助安全用具,但絕緣手套可作為低壓工作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靴可作為防護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絕緣手套的長度至少應超過手腕10厘米。絕緣靴應采用特種橡膠制成,使用中,不可以用普通防膠靴代替。絕緣靴是作為防止跨步電壓的基本安全用具。它的高度不小于15厘米,而且上部另加高邊5厘米
4.2.7.3絕緣墊和絕緣站臺
絕緣墊和絕緣站臺只作為輔助安全用具。絕緣墊用厚度5毫米以上、表面有防滑條紋的橡膠制成,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絕緣站臺用木板或木條制成。相鄰板條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2.5厘米,以免鞋跟陷入;站臺不得有金屬零件;臺面板用支持絕緣子與地面絕緣,支持絕緣子高度不得小于10厘米;臺面板邊緣不得伸出絕緣子之外,以免站臺翻傾,人員摔倒。絕緣站臺最小尺寸不宜小于0.8×0.8米,但為了便于移動和檢查,最大尺寸也不宜超過1.5×1.0米。
4.2.7.4以上電氣絕緣安全用具要正確使用、保管并且要有專人負責定期做耐壓、機械強度等實驗
4.2.8攜帶型三相短路接地線
4.2.8.1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由導線端線夾、短路線、接地線、接線鼻、匯流夾、接地端線夾(或臨時接地極)以及接地操作棒等組成。導線端和接地端的線夾有優質鋁合金壓鑄線夾和純銅壓鑄線夾二種,與其配套的緊固件均經金屬鍍鉻處理。接地操作棒采用電性能與機械強度俱佳的進口高級環氧樹脂、玻璃纖維精制而成。短路線與接地線采用多股特細型銅質軟絞線并外覆柔軟、耐高溫的透明絕緣護層制成。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可分為合相式和分相式兩種。由于使用電壓及使用場合的差異,各施工現場使用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的操作桿長度、短路線長度以及引下線長度都不盡相同。
接地線的線夾與絕緣操作桿的連接方式分有固定型和可脫卸型二種,并有適用變電母排和架空導線等多種款式,可根據實際需要選用。是電氣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荷和突然來電造成高壓觸電事故的有力武器,是電力系統輸、變、配電設備以及試驗設備停電作業時必備的安全用具。
4.2.8.2技術指標
4.2.8.2.1使用環境條件環境溫度:—25℃~+55℃相對濕度:≤90%使用場合:戶內和戶外無雨天氣、接地操作棒尺寸、操作桿規格
型號型式電壓等級(kv)有效絕緣長度(mm)握柄長度(mm)限流管長度(mm)總長度(mm)節數fdg10直接式10875125——10001fdg35直接式351075125——12002fdg10x限流式fdg35x限流式
4.2.8.2.2接地操作棒的絕緣特性
各種不同電壓等級設備名稱絕緣部分長度(mm)握手部分長度(mm)總長度(mm)10kv以下電氣設備根據工作方便不作規定10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kv設備及輸電線路~500kv輸電線路絕緣架空地線上試驗室及試驗設備接地
4.2.8.2.3.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1)為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確保接地線的完好性,接地線應在空氣流通、環境干燥的專用地點存放。
。2)電氣設備上使用接地線,應遵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
(3)選擇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時,其額定短路電流值應大于懸掛點的最大故障電流值,其接地操作棒應和懸掛點的系統電壓一致。
。4)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前,應先驗電、放電,確認電氣設備已停電后,方可進行接地操作。
(5)裝設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拆除時,應先拆導線端,后拆接地端。
。6)作業現場如無固定接地點時,可用臨時接地鋼針打入地下,其深度應不小于0.6米
(7)攜帶型短路接地線當經受短路電流后,一般應作報廢處理。
(8)攜帶型短路接地線在每次使用前,應做好例行檢查,發現有線夾開裂、缺損、連接部件接觸不良、松動、絕緣護層破損、軟絞線裸露等缺陷時,禁止繼續使用。
使用安全用具必須注意的要點是:
。1)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
。2)應做到正確使用安全用具。
4.3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檢查:
4.3.1對于經常處于使用狀態的工具和設備,每次使用前要進行外觀檢查。
4.3.1.1安全用具要檢查外殼、把手完好。卡頭牢固,轉動靈活,開關自動復位無失靈、聲音正常。導線連接牢固、無破損。
4.3.1.2安全用具有無受潮和銹蝕情況,周圍場地(環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4.3.2對停用時間較長的工具和設備,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須進行詳細檢查。
4.4安全用具使用中的要求:
4.4.1使用環境應在干燥、無腐蝕性氣體、無導電粉塵場所使用。雨雪天氣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時設備要有防雨措施,高處作業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2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動位置時,應有相應安全措施。
4.4.3具體到各種工具和設備,還要遵守有關的專業規定。
4.4.4安全用具使用完后,要進行外觀檢查,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
4.4.5不熟悉安全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4.4.6使用電動工具時,不準隨意擺放造成安全用具損壞。
7.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勞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二)、基本原則
1、為防止各種職業危害和外傷而發給員工使用的各種用品統稱為勞動保護用品。各種勞動用品是保護礦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應與生產福利待遇分開。
2、各種勞保用品是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特點和條件而相應確定。凡屬于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必須按規定發放。
3、各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依照棗礦集團職業病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根據生產操作條件而制定。隨著操作條件的改變而調整。
4、凡上崗操作的職工必須按標準配備防護用品,并按規定配戴使用。
(三)、職責
1、經營管理部工資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的制定。
2、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勞保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
(四)、管理辦法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確保發放標準符合實際要求。
2、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勞保用品,并設置臺帳。
3、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后,全體礦工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生產技術部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4、勞保用品的發放必須嚴格按發放標準進行發放。
5、設有專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作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6、發放給職工個人的勞保用品,職工在生產操作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備使用。
7、對于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面具,防塵口罩,安全帶,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門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柜,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8、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不得人為擴大發放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嚴格按照《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執行。
8.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八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一、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二、管理職責
2.1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2生產部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生產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三、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生產部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生產部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生產部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9.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九
一、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減少勞動者在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使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精典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部門
三、術語
3.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建筑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3.2.鋼結構屋面施工采取的一寶:安全繩
四、防護用品的檢查
4.1安全帽
4.1.1耐沖擊——將安全帽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后,然后將5㎏重的鋼錘自1m高處自由落下,沖擊安全帽,最大沖擊力不應超過500㎏,因為人體的頸椎只能承受500㎏沖擊力。
4.1.2耐穿透——根據安全帽的不同材質可采用在+50度及-10度的溫度下,或用水浸泡三種情況下處理后,用3㎏中的剛錐,自安全帽的上方1米處自由落下,剛錐穿透安全帽,但不能碰到頭皮。這就要求在戴安全帽的情況下,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面的每一側面水平距離保持在5—20mm。
4.1.3耐低溫性良好—當在-10度以下的氣溫中,帽的耐沖擊及耐穿透能不改變。
4.1.4側向剛性能達到規范要求等。
4.2安全帶
4.2.1安全帶的抽查:安全帶在2年以后,安全員應對現場的安全帶進行批量抽查,選擇一定比例的數量,做一次抽檢,采用80kg的沙袋做自由墜落試驗,若未斷段可繼續使用,但抽檢的樣帶應更換,嚴禁繼續使用。試驗不合格的對本批采購的嚴禁使用,就此報廢。
4.3安全網
4.3.1安全網的沖擊
沖擊物:直徑500mm,質量100kg的鑄鐵空心鐵球或直徑550mm,高度在900mm,重量120kg的圓柱形沙包自由墜落。
4.3.2安全網在使用時必須經常地檢查,并有跟蹤使用記錄,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網應及時處理。安全網在不使用時,必須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發霉。若是舊網在使用前必須做試驗,并有試驗報告書或相關人員見證,試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4.4安全繩
4.4.1安全繩必須使用必須使用∮8的,安全繩的兩頭搭接處采用鋼絲繩卡子進行固定,掛設處采用u型卡子連接,使用150斤的重物自由墜落,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五、安全防護用品的簡介
5.1安全帽,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①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頂,必須保持25~50cm的空間,有了這個空間,才能夠成為一個能量吸收系統,才能使沖擊分部在頭蓋骨的整個面積上,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②必須系好下頦帶,帶安全帽如果不系下頦帶,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安全帽將被甩掉離開頭部造成嚴重后果;
、郯踩北仨毚髡,戴穩,如果帽子歪戴著,一旦頭部受到打擊,就不能減輕對頭部的傷害。
④安全帽在使用過程中會逐漸損壞。要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開裂、下凹、老化、裂痕和磨損等情況,就要及時更換,確保使用安全。
5.2.安全帶
安全帶是高處作業工人預防墜落傷亡事故的個人防護用品,被廣大建筑工人譽為救命帶。安全帶是由帶子、繩子和金屬配件組成,總稱安全帶。
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處施工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該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若安全帶低掛高用,一旦發生墜落,將增加沖擊力,帶來危險。安全繩的長度限制在1.5~2.0m,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沖器。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使用2年以上應抽檢一次。頻繁使用的繩,要經常作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新使用的安全帶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無證明不準使用。
5.3.安全網
安全網是用來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體打擊傷害的網具。安全網一般由網體、邊繩、系繩、筋繩、試驗繩等組成。網體是由纖維繩或線編結而成。邊繩是由圍繞網體的邊緣、決定安全網公稱尺寸的繩。系繩是把它全網固定在支撐物上的繩。筋繩是增加安全網強度的繩。試驗繩是供判斷安全網材料老化變質情況試驗用的繩。
5.4安全繩
安全繩是防止高處作業人員墜落的防護用品。因為墜落的高度愈大,受到的沖擊力愈大,因此,安全繩必須具備下面兩個基本條件:
①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來承受人體掉下時的沖擊力;
、诳煞乐谷梭w墜落到能致傷的某一限度(即它應在這一限度前就能撿佳人體,位之不再往下墜落)。該條件需要再解釋的是,人體由高處向下墜落時,如超過某一限度,即使把人用繩拉住,但因所受的`沖擊力太大,也會使人體內臟損傷而死亡。為此,繩的長度不能太長、太松,要有一定的限度。
六、防護用品的過程使用
6.1墻面檁條安裝采取的措施
6.1.1檁條安裝前拉設安全繩縱向2道,每8根柱子設一道,每到長度為50米,豎向安全繩2-4道,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繩長限制在1.5米—2米。安全帶的實驗—使用年限在2年內必須進行全面的抽檢,以100kg重量作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壞,該批安全帶可繼續使用。
6.2屋面檁條安裝采取的措施
6.2.1屋面檁條分裝前在鋼梁的下方拉設縱向安全繩2道,每100米設一道、中間加支撐減少安全繩下垂度,橫向安全繩4-8道,每兩道掛設安全網(安全網規格3*6米)每根梁下拉設安全網一道,待檁條安裝完后下滑到下一跨。
6.2.2檁條垂直拉設中采取2中措施,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托板上,每移動一次安全帶跟隨摘掛。②在鋼梁的上方拉設安全繩,安全繩縱向2道,每200米設一道,橫向安全繩4-8道,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橫向安全繩上,在移動過程中安全帶不用反復摘掛。
6.2.3屋面拉條安裝采取二種方式:①安裝人員安全帶掛設在檁條處或跟隨移動的梯子上(跟隨移動物件必須保證結實度,確保能夠承受150—200斤的下垂重量)②在梁的下方采取縱向安全繩兩道,橫向安全繩2—4道,每兩道拉設安全網,安全網沖緊、拉緊,在安全繩上固定牢固,施工過程中對2塊網整個移動。
6.3屋面洞口采取的措施
6.3.1風機洞口及屋面洞口采取水平安全網進行掛設,安全網上設置安全掛鉤,每間距1米設置一個掛鉤,每側至少兩個掛鉤。掛設在檁條的側面。
6.3.2安全網掛設可采用邊繩、系繩綁扎在洞口的邊檁上。
6.4窗包件安裝采取的措施
6.4.1上窗包件安裝中應拉設安全繩1道,安全繩固定在兩柱之間的系桿處,高空作業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但是安全繩不要過于太松)。
6.4.2下窗包件安裝,由施工隊焊接椅子式板凳,板凳插在1.2米處的女兒墻上,操作平臺外側30公分,施工人員站在操作平臺上。
6.5屋面拖板、板固定、保溫棉安裝等采取的措施
6.5.1在屋面施工前拉設縱向或橫向安全繩,屋面所有施工人員安全帶掛設在安全繩上,每人必須確保掛設一根安全繩。
所有的安全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安全繩的鎖扣處要嚴格檢查,在施工前必須繩扣、繩索、接頭處無安全隱患的措施,繼續施工。
七、考核
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項目安全獎罰管理規定》考核數額翻倍考核,規定中未注明的每項500元/次。
嚴格按照此防護措施執行,使用過程中根據現場與項目經理、安全員定。
本辦法解釋權歸技術部質量安全科
10.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
1、機械設備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設備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4、設備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設備的起動性能、動力性能、經濟性能、操作性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后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并對機械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設備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11.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艑B毎踩珕T建立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管理臺帳,建立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周期檢查試驗記錄。
⑵經周期檢查、試驗不合格或沒有經周期檢查、試驗,或超過周期檢查,試驗的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一律不準在施工過程中使用。
、怯嘘P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的維護保養根據“誰使用,誰維護,誰保養”的`原則,嚴格執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送變電工程標準化安全設施規定》中的規定,對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合理放置,并建立維護保養記錄。
12.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消防用品的購發:
1.材料設備部根據各部門需求制定《采購計劃》。
2.消防用品必須從正規渠道購買。
3.所購物品必須具備相應的證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須統一發放,并進行領用登記。
二.消防用品管理要求:
1.對公司人員進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訓。
2.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確保其能正常使用,發現失效或損壞應立即停用,并配備新器材。
3.企業各單位所配置的`消防設備、器材,如各滅火器、消防栓、水袋、鍬、桶等,要按照責任由相關管理部門及所在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到人,加強管理。
4.消防器材的設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養),一追查(如有違者追查責任)、除滅火外,遇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消防器材、設備時,必須通過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同意。
5.消防器材、設備的放置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障礙物,廠區道路不準堵塞,以免影響滅火行動。
6.對違反上述規定者,任何人有權令其改正,不聽勸阻者,不論是單位還是個人,要根據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3.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14.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四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并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干凈并晾曬干。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15.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五
1 定義
1.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 管理職責
2.1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2.2安全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2.3勞動工資部門負責發放及小件防護用品的審批工作,按發放標準保質、保量供應。
2.4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3 選用與保管
3.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3.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3.2.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3.2.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2.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3.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間部門應派專人保管,建立臺帳。車間、工段、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柜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并按班交接。
3.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3.6定期校驗和維護
3.6.1由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3.6.2使用車間部門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6.3安全帶要防止潮濕霉爛強度下降,經常要進行強度試驗。
3.6.4電氣絕緣工具定點專人保管,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3.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16.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各單位生產現場安全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及正確配備、使用防護用品,依據國家相關安
全設施、設備及《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相關標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設施、設備及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地面生產經營單位現場配備安全設
施、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安全設施、設備: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減少、預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分類如下:
1、預防事故設施
(1)檢測、報警設施: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
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5)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志。
2、控制事故設施
(6)泄壓和止逆設施:用于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 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7)緊急處理設施: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8)防止火災蔓延設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墻、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墻、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涂層。
(9)滅火設施: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10)緊急個體處置設施: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
急照明等設施。
。11)應急救援設施: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12)逃生避難設施: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13)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
器官,四肢,軀干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
其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毒護具、防塵口罩、眼護具、絕緣靴、雨衣、防寒服、勞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第六條 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設施設備(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
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護裝置(如各
種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消防安全設施(報警、滅火設施)要明確維護、管理部門職責。
第七條 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
標準。
第八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臺帳》。
第九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設施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規定檢
查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安全設施設備損壞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復。
第十條 安全設施設備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組織檢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第十一條 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備檔案,對檢修、校驗、變更等情況詳細記錄。
第十二條 安全設施設備應納入正常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保養,確
保完好。
第十三條 安全設施設備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
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如確需拆除等必須由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在主管部門登記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第十四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
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具有《產品鑒定證》、《產品合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
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
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 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ㄒ唬┓烙锢、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ǘ┓烙毖蹩諝夂涂諝馕廴疚镞M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ㄈ┓烙锢砗突瘜W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面部傷害的眼面部防護用品。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干傷害的軀干防
護用品。
。ò耍┓烙锢怼⒒瘜W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ň牛┓乐垢咛幾鳂I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
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粉塵濃度及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具體可參照《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及維護》
(GB/T18664)、《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GB/T24536)、《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使用和維
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工作場所存在高毒物品目錄中的確定人類致癌物質,當濃度達到其
1/2職業接觸限值(PC-TWA或MAC)時,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ǘ┙佑|噪聲的勞動者,當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場所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當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場所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
聽器,并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具體可參照《護聽器的選擇指南》(GB/T23466)。
。ㄈ┕ぷ鲌鏊写嬖陔婋x輻射危害的,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
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指
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ㄋ模⿵氖麓嬖谖矬w墜落、碎屑飛濺、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
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范》(GB/T30041)和《墜落防護裝備安全使用
規范》(GB/T23468)等標準,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
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第二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
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
急防護用品。
第六章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有
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
并保證其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
護用品,并作好登記。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
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第七章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第三十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
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17. 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十七
1、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根據生產中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勞動條件和不同工種,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按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5、使用部門制定適用本部門工作特點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細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執行,公司對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統一采購。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須進行督促檢查執行。
6、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必須在具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7、對特種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8、部門員工須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使用不當:
(1)勞動用品使用前應首先作一次外觀檢查。檢查的目的是認定防護用品對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用品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
(2)勞動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且達到標準要求,不得超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規定的監測部門認可和檢測不達標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了解使用性能和佩戴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使之規范化、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