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方案(精選16篇)
1. 股權激勵方案 篇一
第一章 釋義
第二章 實施激勵計劃的目的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第五章 激勵計劃具體內容
第六章 公司授予權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第七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八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第九章 規則
特別提示
1、本股權激勵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網絡”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訂。
2、本股權激勵計劃采取股票期權模式。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新股。
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 】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 _____萬股的【 】%,其中首次授予權益【 】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_____萬股的【 】%,預留【 】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_____萬股的【 】%。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 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本計劃中預留股票期權的授予由董事會提出,公司在指定網站對包括激勵份額、激勵對象職務、期權行權價格等詳細內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且完成屆時其他法定程序后進行授予。
3、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 】元。
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向老股東定向增發新股等事宜,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將做相應的調整。
4、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股票期權行權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權的數量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將做相應的調整。
5、本激勵計劃有效期為_____年,即股票期權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權行權完畢之日止。
6、本激勵計劃對象行權資金以自籌方式解決,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據本激勵計劃獲取的有關股票期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7、本激勵計劃必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一章 釋義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的含義如下:
1、公司、本公司、某網絡、股份公司,指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2、激勵計劃、本計劃,指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計劃。
3、股票期權、期權,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4、激勵對象,指按照本計劃規定獲得股票期權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
6、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予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段。
7、行權,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行使其所擁有的股票期權的行為,在本計劃中行權即為激勵對象按照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購買標的股票的行為。
8、可行權日,指指激勵對象可以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是交易日。
9、行權價格,指本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票的價格。
10、《公司章程》,指《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1、《公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xx年修訂)。
12、《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xx年修訂)。
13、《暫行辦法》,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14、《管理辦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5號)。
15、《業務規則》,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業務規則(試行)》(20xx年2月8日實施,20xx年12月30日修改)。
16、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股轉公司,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18、主辦券商、海通*券,指海通*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律師,指北京律師事務所。
20、董事會、監事會,指本公司董事會。
21、監事會,指本公司監事會。
22、元/萬元,指人民幣元/萬元。
第二章 實施激勵計劃的目的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充分調動某網絡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及主要技術(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原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訂本激勵計劃。
第三章 本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1、董事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制定與組織實施機構,依據管理辦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擬訂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
(二)負責組織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
2、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負責股權激勵計劃日常管理和運營,執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一、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
(一)激勵對象確定的法律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確定。
(二)激勵對象確定的職務依據
本計劃激勵對象為目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需要進行激勵的相關員工(不包括獨立董事及外部監事)。
二、激勵對象的范圍
本計劃涉及的激勵對象共計【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公司中層管理人員;
(三)公司主要業務(技術)人員;
(四)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
(五)預留激勵對象,即激勵計劃獲得董事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次激勵計劃存續期間經董事會批準后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以上激勵對象中,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范圍內董事長聘任。所有激勵對象必須在本計劃的有效期內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第五章 激勵計劃具體內容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或激勵對象所屬的持股平臺定向發行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標的股票數量
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______萬股的【 】%,其中首次授予【 】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______萬股的【 】%;預留【 】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的【 】%。每份股票期權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______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三、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分配
本次期權授予計劃中,授予高管人員_____人,合計授予_____萬股,占本次授予期權總數的_____%,授予其他非高管人員_____人,合計授予_____萬股,占本次授予期權總數的_____。
四、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權日、禁售期
1、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首次授予日起【 】年。
2、授予日為本計劃首次授予日及各次預留授予日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
3、等待期
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本計劃等待期為【 】個月。
4、可行權日
在本計劃通過后,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起滿【 】個月后可以開始行權。
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 日至公告后______個交易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______日起算;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______日至公告后______個交易日內;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_____個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_____個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為公司依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激勵對象必須在期權有效期內行權完畢,計劃有效期結束后,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由公司注銷。
在可行權日內,若達到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激勵對象應在股票期權授予日起滿【 】個月后的未來_____個月內分三期行權。
首次授予的期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下所示:
1、第一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比例:_____% 。
2、第二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比例:_____% 。
3、第三個行權期:自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權日起_____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權數量比例:_____% 。
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在授予后,應自相應的授權日起滿____個月后,激勵對象應在未來_____個月內分三期行權,每期行權____%、____%、____%。
激勵對象必須在期權行權有效期內行權完畢。若達不到行權條件,則當期股票期權不得行權。若符合行權條件,但未在上述行權期全部行權的該部分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對激勵對象行權后所獲股票進行售出限制的時間段。本激勵計劃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____ %;在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 】元。
2、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
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行權,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會議確定行權價格,并披露授予情況的摘要。
六、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1、股票期權的獲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股票期權: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 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予以行政處罰;
③ 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予以行政處罰;
②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形;
③ 公司董事會認定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
2、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在行權期,激勵對象行使已獲授的股票期權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授予和行權條件。同時,該激勵對象在行權前一年度的績效考核達標。
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權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分紅派息等事項,應對股票期權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后增加的股票數量);
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P1為股權登記當日的市場公允的協議價或前一日的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3)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股票期權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后的股票期權數量。
2、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行權前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行權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P1為股權登記當日的市場公允的協議價或前一日的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3)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行權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后的行權價格。
經派息調整后,P仍須大于1。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股票期權的數量和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當出現前述情況時由公司董事會決定調整行權價格、股票期權數量。
4、提前或加速行權
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視激勵對象實際工作年限以及職位等提出加速行權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激勵對象不得對該方案提出異議。
在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可采取加速行權。工作滿一年,可以提前對未來6個月內可行權的期權進行行權;工作滿兩年,可以提前對未來12個月內可行權的期權進行行權;以此類推,不滿一年部分,可以提前對未來3個月內可行權的期權進行行權。
5、股權回購
公司無義務對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進行回購,但是公司董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如轉板上市等)或有關法律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權對激勵對象已行權但未轉讓交易的股權按照董事會確定的市場公平價格或估值進行回購,每股回購價格不低于期權行權價格。
第六章 公司授予權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一、本計劃將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二、本計劃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并且符合本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并符合規定。
三、股票期權的授予、激勵對象的行權程序:
(一)股票期權的授予
1、公司董事會負責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的擬定、修訂、審議。
2、若應主管機關要求,公司可聘請律師對本期權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3、董事會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授予、行權等事宜。
(二)股票期權行權程序
1、獲授對象在期權計劃確定的可行權日內,向公司提出行權申請,并交付相應的購股款項。
2、董事會對申請人的行權數額、行權資格與行權條件審查確認。
3、獲授對象的行權申請經董事會確認后,公司向股轉系統提出行權申請,并按申請行權數量向獲授對象或其持股平臺定向發行股票。
4、經股轉系統確認后,由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5、獲授對象行權后,涉及注冊資本變更的,向登記機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公司/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一、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公司具有對本計劃的解釋和執行權,并按本計劃規定對激勵對象進行監督,若激勵對象未達到本計劃所確定的行權條件,公司將按本計劃規定的原則注銷期權。
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公司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申報、信息披露等義務(如需)。
公司應當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及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滿足行權條件的激勵對象按規定行權。但若因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勵對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權并給激勵對象造成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一)激勵對象應當按公司所聘崗位的要求,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二)激勵對象應當按照本計劃規定鎖定其獲授的股票期權。
(三)激勵對象的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自籌資金。
(四)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在等待期內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
(五)激勵對象因激勵計劃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收法規交納個人所得稅及其它稅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義務。
第八章 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
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時,如公司董事會決定不再執行本股權激勵計劃,則適用第五章第四條中的加速行權規定,否則仍按照本計劃執行。
二、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本計劃即行終止: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認定的其他情形。
當公司出現終止計劃的上述情形時,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由公司注銷。
三、激勵對象個人情況發生變化
(一)當發生以下情況時,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在情況發生之日,對激勵對象已獲準行權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權終止行權,其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公司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或發生勞動合同約定的失職、瀆職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或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
2、公司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存在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經營和技術秘密等損害公司利益、聲譽等的違法違紀行為,直接或間接損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成為獨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權的人員;
5、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
6、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予以行政處罰;
7、董事會認定的其他情況。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在情況發生之日,對激勵對象已獲準行權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權繼續保留行權權利,并在______天內完成行權(如遇不可行權日,從可行權日計算日期或______天內提交-行權申請),其未獲準行權的期權作廢。
1、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
2、經和公司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
3、因經營考慮,公司單方面終止或解除與激勵對象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
4、喪失勞動能力;
5、死亡;
6、其它董事會認定的情況。
(四)特殊情形處理
1、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負傷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公司確認,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照規定行權;
2、到法定年齡退休且退休后不繼續在公司任職的,經公司確認,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照規定行權;
3、激勵對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經公司確認,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照規定行權,并根據法律由其繼承人繼承;
4、激勵對象因調任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時,其所獲授的股票期權不作變更,仍可按照規定行權。
第九章 規則
一、本計劃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二、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股權激勵方案 篇二
一、背景介紹
餐廳是一種以提供餐飲服務為主要業務的企業,股權分配是指根據投資、勞務和經營貢獻等因素來確定各股東在餐廳中的所有權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一個合理的股權分配方案可以激發股東的積極性,實現共贏,并為餐廳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股東組成和股權比例
根據初始投資額和勞務貢獻,確定餐廳創始團隊的股權比例。餐廳的股東一般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1. 創始團隊股東:
創始團隊股東是指最早參與并為餐廳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創始人、策劃人、運營團隊等。創始團隊應具有豐富的餐飲行業經驗和管理經驗,為餐廳的發展提供關鍵支持。創始團隊股東應持有相對較高的股權比例,以確保他們對餐廳的持續投入和積極參與。
2. 投資人股東:
投資人股東是指通過投資資金獲得餐廳股權的人員。投資人的比例應根據其投資金額來確定,投資金額越大,所占股權比例越高。投資人股東的參與為餐廳提供了資金支持,也應享有相應的回報。
3. 高級管理團隊股東:
高級管理團隊股東是指負責餐廳日常經營管理和戰略決策的核心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運營總監、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團隊股東應根據其所貢獻的勞務價值和管理能力來確定股權比例,以激勵他們為餐廳的發展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股權激勵計劃
為了激勵員工積極參與餐廳的發展和創造價值,餐廳可以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給予員工一定比例的股權。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可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責任心,促使員工更好地為餐廳的長遠利益著想。
1. 對象和比例:
股權激勵計劃的對象主要包括核心管理人員和骨干員工。核心管理人員是指對餐廳的戰略決策和業務運營起關鍵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骨干員工是指對餐廳的日常運營和服務有較大貢獻的普通員工。根據員工的貢獻和職位級別,確定不同比例的股權激勵。
2. 股權激勵期限:
股權激勵計劃可設定一定的期限,例如3年或5年,以確保員工在餐廳發展的關鍵階段能夠持續參與并為餐廳創造價值。
3. 股權解鎖機制:
為保證股權激勵的有效性,可以設定股權解鎖機制。比如,設定一定的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滿足條件后,員工可以獲得相應比例的股權;如果員工在規定期限內離職,部分或全部股權將予以收回。
四、收益分配方案
餐廳的收益分配方案應該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兼顧各方的權益和貢獻。
1. 創始團隊分紅:
創始團隊股東可以根據其股權比例獲得相應比例的紅利分配,以獎勵其對餐廳的創立和發展做出的重要貢獻,并激勵他們持續為餐廳的成長和創新提供支持。
2. 投資人回報:
投資人股東的回報主要通過股息和股權增值來實現。股息是指根據投資人所持股權比例,按照餐廳營業利潤進行分配;股權增值是指投資人所持股權價值的增長,投資人可通過出售股權或餐廳上市等方式實現增值。
3. 員工分紅和激勵:
根據員工的貢獻和職位級別,設定相應的分紅比例和激勵機制。員工的分紅可以通過固定工資、年終獎金和股權激勵等方式進行。激勵機制可以設立績效獎金、股權激勵計劃和職位晉升等,以激勵員工為餐廳的發展做出更多的.貢獻。
五、決策機制
餐廳的重大決策應進行合理的協商和決策,確保各方的意見都能被充分聽取。
1. 股東會議:
餐廳股東會議是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股東共同參與。股東會議應定期召開,討論和決策一些重要事項和政策,如餐廳的發展方向、大額投資計劃和關鍵決策等。
2. 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會議的執行機構,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會應負責餐廳日常經營管理和決策的執行,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3. 高級管理團隊會議:
高級管理團隊會議是餐廳的決策咨詢機構,由高級管理團隊成員組成。高級管理團隊會議應及時報告餐廳的運營情況和制定相應的經營策略,為股東會議和董事會的決策提供決策依據。
六、風險分擔
餐廳經營面臨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在股權分配方案中,應合理確定各方在面臨風險時的責任和分擔方式。
1. 戰略方向風險:
餐廳的戰略方向決策應由股東會議和董事會共同商議決策,在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市場風險和業務風險,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2. 經營風險:
高級管理團隊應負責餐廳的日常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根據風險的大小和性質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3. 法律風險:
餐廳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各方股東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并采取必要的合規措施。
七、退出機制
股權持有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選擇退出股權投資,餐廳應制定合理的退出機制,確保退出過程的平穩和公正。
1. 自愿退出:
股東在餐廳經營階段結束或其他原因下,可以提出自愿退出申請。申請退出的股東應提前通知其他股東,并按照股權分配方案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股權轉讓和退出程序。
2. 強制退出:
在某些情況下,餐廳可以依法采取強制退出措施,如股東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嚴重損害餐廳利益等。
八、總結
一個合理的餐廳股權分配方案是餐廳成功發展的關鍵。通過明確股東的角色和權益、制定股權激勵計劃和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合理的決策和風險分擔機制,并設立退出機制等方式,可以激發股東的積極性和責任心,實現共贏。餐廳股權分配方案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餐廳的發展和變化。
3. 股權激勵方案 篇三
一、引言
1、背景介紹
員工股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提高員工積極性、留住核心人才,激發員工的創造力和責任感而采取的一種激勵手段。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企業需要通過股權激勵方案來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2、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討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流程、激勵方式的選擇、激勵對象的確定以及實施和監督等相關內容,為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員工股權激勵方案提供參考。
二、方案設計流程
1、確定目標和指標
在制定股權激勵方案之前,企業需要明確目標和指標,包括激勵方案的目的、期望實現的效果以及激勵計劃的具體指標。
2、設計股權激勵框架
在確定目標和指標后,企業需要設計股權激勵的框架,包括確定激勵方式、激勵對象以及激勵比例等。
3、制定激勵計劃
在設計股權激勵框架后,企業需要制定具體的激勵計劃,包括激勵對象的數量、激勵比例的確定以及激勵期限的設定等。
4、審批和溝通
制定激勵計劃后,企業需要進行內部審批和溝通,確保激勵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獲得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支持和認可。
5、實施和監督
在審批和溝通后,企業需要按照制定的激勵計劃進行實施,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及時評估和調整激勵方案,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續性。
三、激勵方式選擇
1、股票期權激勵
a、概念及特點
股票期權是指員工在未來一定的時間內以約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其特點是激勵效果高,能夠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感。
b、適用場景
股票期權激勵適用于高風險、高增長、有明確上市計劃的企業,能夠激勵員工為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而努力。
c、設計要點
在設計股票期權激勵方案時,需要考慮激勵對象的數量、激勵比例的確定以及激勵期限的設定等因素。
d、實施方式
股票期權激勵的實施方式包括授予、行權和退出機制等。
2、股票獎勵激勵
a、概念及特點
股票獎勵是指企業根據員工的貢獻和表現,直接向其獎勵一定數量的公司股票。其特點是激勵方式簡單直接,能夠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創造力。
b、適用場景
股票獎勵激勵適用于企業規模較小、發展較快的初創企業,能夠激勵員工為實現企業的短期目標而努力。
c、設計要點
在設計股票獎勵激勵方案時,需要考慮獎勵對象的數量、獎勵比例的確定以及獎勵期限的設定等因素。
d、實施方式
股票獎勵激勵的實施方式包括授予、歸屬和轉讓機制等。
3、股票購買激勵
a、概念及特點
股票購買是指員工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司股票,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其特點是激勵方式靈活多樣,能夠激發員工的投資意識和長期發展觀。
b、適用場景
股票購買激勵適用于企業上市后,希望員工能夠與企業共同成長,分享企業的發展成果。
c、設計要點
在設計股票購買激勵方案時,需要考慮購買對象的數量、購買比例的確定以及購買期限的設定等因素。
d、實施方式
股票購買激勵的實施方式包括購買、持有和轉讓機制等。
4、限制性股票激勵
a、概念及特點
限制性股票是指員工在一定的限制期限內,無法自由買賣公司股票。其特點是激勵方式靈活多樣,能夠激發員工的長期發展觀和穩定性。
b、適用場景
限制性股票激勵適用于企業需要引進長期穩定人才的情況,能夠激勵員工為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而努力。
c、設計要點
在設計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時,需要考慮激勵對象的數量、激勵比例的確定以及限制期限的`設定等因素。
d、實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激勵的實施方式包括授予、行使和解禁機制等。
四、激勵對象確定
1、高管層
高管層是企業決策層,對企業的戰略規劃和經營決策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激勵高管層能夠更好地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力。
2、核心骨干員工
核心骨干員工是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運營和管理起到關鍵作用,因此,激勵核心骨干員工能夠更好地留住人才,保持企業的穩定發展。
3、全員員工
全員員工是企業的基礎,他們的工作態度和直接影響企業的整體效益,因此,激勵全員員工能夠提升整體團隊的合作力和創造力。
五、實施和監督
實施階段
a、協議簽訂
在實施員工股權激勵方案之前,企業需要與員工簽訂相應的股權激勵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b、股權分配
根據員工的貢獻和表現,企業將股權分配給相應的員工,以實現激勵的效果。
c、股權行使
在股權到期或滿足特定條件時,員工可以行使其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
2、監督機制
a、內部監督
企業需要建立相應的內部監督機制,包括激勵方案的評估、激勵對象的考核以及激勵效果的監測等。
b、外部監督
企業需要接受外部監督,包括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股東的監督以及媒體和公眾的監督等。
4. 股權激勵方案 篇四
一、干股的激勵標準與期權的授權計劃
1、公司贈送xx萬元分紅股權作為激勵標準,以此獲得每年公司年稅后利潤(不含政府補貼和關聯公司轉移利潤)的分紅收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為截止日。原則上干股激勵部分收益累積后作為今后個人入股資金,暫時不進行現金分配,在期權行權時一次性以稅后現金分紅形式進行購買股份,多退少補。
2、公司授予個人干股,在未行權前股權仍屬原股東所有,授予對象只享有干股分紅的收益權本次確定期權計劃的期權數量為萬股,每股為人民幣一元整。
二、干股的激勵核算辦法與期權的行權方式
1、干股分紅按照公司的實際稅后利潤,公司財務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向管理層透明與公開,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員參與監督。每年稅后利潤暫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最終確認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時以會計師事務所最終審計報告為準。
2、期權行權在公司改制時進行,并一次性行權,如放棄行權,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積分紅按稅后的現金分紅形式支付其本人。
3、行權價格按行權時公司每股凈資產價格確定,出資以其所持干股累積未分配收益沖抵,多退少補。如干股累積分紅收益不足以支付全部行權金額且本人不予補足,則對應不足出資部分視為其本人自愿放棄,原權益仍屬于原股東,其本人相關股份數量根據其實際出資情況自動調整,其相關損失也由其本人承擔;期權行權后,公司以增資形式將員工出資轉增為公司股本
4、入股人必須是其本人,同時必須符合公司以下相關要求;
5、期權轉股手續與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的增資或引入戰略投資者,則公司在保證其本人現有期權數量的基礎上,有權對公司股權進行重組,以便保證公司的順利上市。
三、授予對象及條件
1、干股激勵及期權授予對象經管會提名、股東會批準的核心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骨干員工;
2、本方案只作為公司內部人員的首次激勵計劃
3、授予對象必須是本公司正式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與公司制度,同時愿意接受本方案有關規定
四、基于干股激勵與期權計劃的性質,受益員工必須承諾并保證:
1、承諾絕對不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經營、控制與本公司所從事業務相類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保證有關投入公司的資產(包括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存在任何類型或性質的抵押、質押、債務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權利。
3、保證不存在任何未經披露與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資情形,也未為投資之目的充當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4、為確保公司上市后的持續經營,本人保證在公司上市的3年內不離職,并保證在離職后3年內不從事與本人在科博達工作期間完全相同的業務經營活動,無論何時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業秘密。
5、本人同意無論何種原因在公司上市前離職,離職前所持的干股激勵收益根據賬面實際金額,按照稅后現金分紅形式支付給其本人,原授予的干股激勵由于本人離職自動終止,期權計劃同時取消。
6、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未到公司規定服務期限內離職,本人同意按照(上市收益按三年平攤)的原則,將所持的股權收益按照上市前雙方約定的有關規定退還未服務年限的收益;
7、在公司上市前如有違法行為被公司開除,本人承諾放棄公司給予的所有干股激勵所產生的一切收益;
8、在公司上市后如有違法行為被公司開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條雙方約定的(退還未服務年限的收益)規定處理。
9、任職期間,本人保證維護企業正當權益,如存在職務侵占、受賄、從事與本企業(包括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相同的經營活動、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的,本人愿意支付十倍于實際損失的違約金,同時愿意接受公司對于本人的行政處罰甚至開除處理;
10、本人保證所持干股激勵與期權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轉讓、對外擔保、質押或設置其它第三方權利等行為,否則,本人愿意由公司無條件無償收回。
本人保證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對本人激勵的任何情況。
五、股東權益
1、期權完成行權后,按照上市公司法有關規定,其以實際出資享受相應表決權和收益權。其他相關權益,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2、公司根據其投資企業實際盈利情況確定分紅,若公司分紅用于轉增資本,視同其實際出資,其相關稅費由股東自己承擔。
3、今后如因上市股權增發需要,公司有權對股權進行整合,具體股權整合方案屆時協商確定。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其它方損失。若因一方違反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其他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預見且發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可以免于承擔其他方損失賠償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協議變更、修改或補充,必須由各方共同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友好協商決定,或以書面形式加以補充。若因協議履行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3、考慮到上市的有關要求,本協議正本一份,用于公司備案授予對象保留>一份副本;
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有條件的給予激勵對象部分股東權益,使其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目標。
5. 股權激勵方案 篇五
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同時股權激勵的模式又分為多種,比如以分紅權、分紅權加增值權、限制性股權、期權、期股等。每一種模式的應用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根據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選擇對應的模式,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利潤分紅型虛擬股權激勵
為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層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開拓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局面,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推行利潤分紅型虛擬股權激勵制度。本方案經董事會審核,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一、股權性質
本方案的虛擬股份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由公司支付。被激勵者沒有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該股權;公司價值下降,股份無收益;績效考評結果將影響股份的授予和生效。本方案僅適用于公司主體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夠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補充和調整。
二、目的意義
構建以價值創造為導向的公司文化,建立股東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共享與約束機制;持續激發員工創新力創造力,保證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為管理層留下“想象空間”,變短期利益為長期追求;吸引與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骨干員工,提升凝聚力戰斗力;鼓勵并獎勵業務創新和變革精神,增強員工歸屬感與認同感。
三、股份總額
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虛擬股份總額設為注冊資本額的15%,即75萬股,首次分配總額為60萬股,預留15萬股用于儲備或支付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崗位職務升遷員工的股權激勵。每輪融資結束后,相應調整股份總額和各崗位股份基數。
四、管理機構
公司成立監事會,成員5人,其中大股東2人、激勵對象代表2人(由被激勵對象選出)、普通員工1人。主要職責:
①擬訂、修改股權激勵方案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
②擬訂股權激勵實施方案;
③負責組織股權激勵方案的日常管理,在方案執行過程中,監控方案的運行情況;
④根據股權激勵方案,決定激勵對象相關權利的中止和取消等事宜;
⑤向董事會報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有權查驗財務收支情況,確保激勵對象能知曉公司財務狀況。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后,監事會負責公布公司每個季度的.財務狀況。
五、激勵對象
本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為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作滿6個月的員工,重點激勵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業務、技術骨干和卓越貢獻人員。激勵對象年度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數為崗位股份基數乘年度考核績效系數。
激勵對象年度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數=崗位股份基數×年度考核績效系數
六、激勵實施
股權激勵計劃于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年度激勵資金提取以公司凈利潤增長率和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啟動條件具體為:公司首年度凈利潤率超過30%;之后年度凈利潤增長率超過5%,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2%。
七、分紅計算
自實施日起,激勵對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紅范圍是該年度所實現的稅后利潤增長部分,扣除40%作為企業發展留存外,按激勵對象所享受股份數量的百分比進行分紅。
虛擬股權每股現金價值=當年參與分配的分紅基金規模÷實際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總數
(一)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服務第一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60%,另外4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未兌現的權益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80%,2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賬戶,未兌現的權益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二)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后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未兌現的權益每年按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三)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后,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對象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公司監事會同意后,激勵對象以雙方協議價格購買股權,可進行股權轉讓、出售、繼承等事項。
八、股權調整
(一)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
(二)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調整至非激勵崗位,按下列辦法兌現股權激勵權益:
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
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四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股份分紅金額按80%一次性兌現;
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的,只要激勵對象還在公司工作,股權激勵權益即為激勵對象所有。
(三)員工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股權激勵分紅額:
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
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四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權益金額按50%一次性兌現;
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的,因激勵對象已擁有實股,按7.2條每年兌現股份分紅。
九、分紅日期
次年6月30日前兌現上年度分紅。
十、權利義務
(一)公司權利: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
①激勵對象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
②激勵對象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③激勵對象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十一、附則
(一)本方案的修改、補充均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
(二)本方案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實施此激勵辦法的激勵對象不再享有年終獎。
6. 股權激勵方案 篇六
一、股權激勵原則
1、對入股前的公司經營不享受權益,不承擔風險;入股后與公司股東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2、激勵股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給公司股東和公司員工以外的人,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權可內部轉讓。
3、股權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不參與公司股東會,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力。
4、在工商登記中,并不進行注冊資本和股東的變更登記,股權激勵不影響股東結構改變,不影響公司注冊資本改變。
二、股權激勵方案
1、經員工認可,公司從現有的收入和業務中調劑部分現金以及挑選部分業務,合計1000萬元。該部分業務和現金與激勵對象的出資融合一起,從20xx年1月1日起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公司此前的融資款形成的業務一并劃轉過來,與激勵對象的出資融合一起共同經營。
2、前款融合一起的資金,由財務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與未劃轉過來的業務和資金不發生法律關系。未劃轉過來的業務和資金由公司原有股東承擔收益和風險。
3、公司分配給激勵對象的股權暫定為300萬股。經公司股東會
討論通過,可以根據公司發展情況增加激勵股權。
4、激勵對象在認購激勵股權的同時,應按照公司規定向公司融資。融資款原則上不低于激勵股權,融資款按照0.5%計付月利息。
三、股權激勵對象
首先由公司員工自行申請認購股份,經公司股東會研究后確定可以認購并明確認購數額的員工為激勵對象。股東不屬于激勵對象。
經董事會同意的員工,自行申報認購股份數額。
四、股權激勵條件
1、激勵對象按照一元一股,自行出資購買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認購的股權以一萬股為起點,最高認購數額不超過50萬股;
3、激勵對象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即喪失激勵條件,不享有股權激勵權利,不承擔激勵股權產生的風險。
五、股權激勵標準
1、每位員工可認購股權不超過五十萬股(50萬股),員工的認購股權數額由股東會決定;
2、經公司股東會討論通過,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增加員工激勵股權的認購數額。
六、激勵股權的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
1、入股后,激勵對象的股份與公司股東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2、激勵對象對入股前的公司經營、公司資產、公司負債不享受權益,不承擔風險。
七、激勵股權的收益分配
公司所有出資(含股東的出資和激勵對象的出資)所產生的收益,每年度結算一次。每年的利潤在扣除公司經營管理成本、5%的法定公積金、15%的呆壞賬準備金之后按照出資比例(包含股東的出資以
及激勵對象的出資)進行分配。
八、激勵股權轉讓、退出
1、激勵對象出現辭職、辭退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其所持激勵股權只能轉讓給公司內部員工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員工比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轉讓方與受讓方自行結算股權受讓費用。員工受讓他人的股權后,其所持激勵股權總額不能超過100萬股。
2、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終止后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受讓激勵股權的股東的表決權仍按照公司章程辦理。
3、公司股東和員工均不愿意受讓勞動合同終止后的激勵股權,激勵對象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結算,公司應在勞動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與激勵對象完成結算。結算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原則進行。結算后公司分兩次平均退還出資,第一次為結算后的第30天,第二次為結算后的第180天。期間不計息。
九、股權激勵的規范化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公司股東會可考慮激勵股權實行股權代理或委托制,由激勵對象委托他人代為持股,進入工商登記,真實行使股東權益。具體期限和實施細則由股東會決定。
7. 股權激勵方案 篇七
企業在經營管理當中天然存在“委托――”的矛盾,因此我國廣大理論界與實務界也在不斷提出方案試圖解決這一問題,目的在于減少股東利益損失、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實現股東權益與管理層利益的有機統一。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選擇股權激勵這一方式對且有管理層進行獎勵,希望將管理層利益綁定在企業整體利益的基礎上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如果股權激勵方案設置良好必然會引導企業實現更為長遠的發展。早在20xx年我國證監會就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這一現象予以引導和矯正,20xx年《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也得到了順利的開展與實施,這一舉措將極大的促進企業股權激勵方式的完善,同時在研究股權激勵的稅務及會計問題上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問題
(一)股權激勵的設計差異
所謂股權激勵即企業或股東采用股權作為激勵對象的激勵物品,這樣一來能夠讓激勵對象享受到股權帶來的相應收益,這對于提升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實現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非常顯著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激勵的方式非常多樣,但就我國目前大部分企業的激烈類型來看主要有以下四種:即股票增值權、員工持股計劃、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四大類。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激勵類型在施行模式與重點上存在一定的差別,四種激勵類型在實際操作中各有側重點。
1.股票增值權。絕大多數情況下,股票增值權并不會設計到股權股份轉移的相關問題,只需要未來股票上漲時那么激勵對象便可以獲得股價上漲所帶來的股價收益,而且在采用此法激勵員工時,員工無需支付任何現金因此也并無過大的資金壓力。
2.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是公司將公司股份加以劃分交予員工來出資認購,然后通過公司行為集中管理來對所募集的股權資金進行管理。
3.限制性股票。此種激勵模式在激勵員工時通常需要激勵對象來支付相應的現金后方可授予員工股權、獲得相應數額的股票,一般授予價約為股票均價(前20日)的50%左右。因半價甚至低價授予激勵對象,因此即使激勵對象有再大的資金壓力對于他們而言也是極具吸引力的。
4.股票期權。此種激勵模式是我國絕大部分企業常用的股權激勵模式,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公司一般會授予被激勵對象對公司的認股權利,然后激勵對象便可在公司規定的時限內購入一定數額的公司股票。一般采用股票增值權激勵員工時無需激勵對象支付相應的現金,也不會對原有持股股東產生任何收益上的影響。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規定
我國企業股權激勵會計規定主要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文件,在這一文件當中,公司股權激勵主要所通過支付員工薪酬的方式來獲得員工服務為公司帶來的利益產出,因此文件中也明確規定了激勵對象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將此攤銷。而需要提到的是,《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規定我國上市公司規定股權激勵的行權必須在3年之內完成既定目標。
(三)股權激勵所涉及的會計處理
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無非涉及到股權授予、行權等待、股權出售等環節。在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過程當中,由于受到各項行權條件的限制,股權授權并不能夠立即可以行權。不論是采用現金結算或是權益結算的方式,在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當期階段并不會展開會計處理工作,只需要在授予激勵對象股權之日確定公允價值即可。公允價格通常由市場報價所決定,如果市場無報價則需采用BS模型或參考現價位、利率、波動率等多方面因素加以確定,此后只需根據股權授予的人數、數量、支付還需要對相應的成本費用進行計算,以確定后期攤銷總額。
在行權等待期階段,公司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可行權條件進行必要的分析工作,一般可行權條件除了包含服務期限、業績條件等必要因素,公司還需要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將日前所定下的成本費用予以均攤并確認相應的所有者權益、負債。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采用權益性結算的股權激勵,則需要在等待期內將各資產負債表日中的.相關費用與資本公司進行計算;對于現金結算的股權激勵則需重新參考各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從而確定出具體的負債與相應費用。除此之外,如果激勵對象出現了退休、離職乃至亡故的問題,也同樣需要采用權益工具對相關費用進行重新計算。
可行權階段之后公司通常會根據激勵對象的實際行權數量做出會計處理,但對于使用權益結算工具的股權激勵模式在可行權之日后通常不需要進行過多調整,只需根據行權數量確定資本公積與股本即可,最終再結轉前期所確認的資本公積。需要重視的是,如果股權激勵模式采用現金結算的模式,那么企業除了要對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算之外還應該將資產負債納入到當期損益中的公允價值變動范圍。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稅務問題
(一)股權激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
股權激勵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應將其分為股權激勵模式與激勵對象兩方面分別分析。但從我國部分上市公司、控股企業員工所設計的股權激勵方案來看,部分激勵對象還是能夠享受股權激勵所得及個人所得稅的相應優惠政策。但如果不是上述上市公司及控股企業的員工就無法采取這種優惠計稅的手段,在計算過程中應直接將此轉入個人當期所需承擔的相應稅費,通常條件下,上市公司或控股企業占公司股權比例不得低于30%。同時,在不同激勵模式下、激勵對象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項目、金額均存在一定差異。
1.股票增值權。股票增值權股權激勵通常不會涉及股份轉移的問題,在會計處理中大多體現在現金支出、收入兩方面。從這一角度來看,其實股票增值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更為簡便,僅需要激勵對象在兌現股票時按照薪資所得計算即可得出準確的稅費。
2.員工持股計劃。同理,員工持股計劃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同股票增值權也并不明顯差異,同其他激勵方式相比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來源有所卻別,即激勵對象出資從二級市場買入股份,由于買入時并未涉及個人所得稅,因此相較于公司、大股東轉贈的方式,激勵對象無需在獲得股權時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從這一方面來看,員工持股計劃在股權轉讓、利潤分配上同限制性股票的計稅方法基本一致。但需要看到的是,由于我國證監會針對員工持股計劃并沒有下發明確的管理文件,很多具體細節仍然在與多個部門進行溝通,所以現階段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并無有效的實施政策作為參考。
3.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稅務及會計處理基本同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一致,此二者的主要差異主要是在于股票期權需要在激勵對象在首次行權時便征收個人所得稅,但限制性股票則是在每一批次股票解鎖時對個人所得稅機械能計算,因為只有股票解鎖行權人才獲得了相應股票的處置權利。
4.股票期權。一般股票期權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稅點較高,且出了授權時不征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之外在其他時間節點上都有所涉及和考慮。因此在行權時需要嚴格按照計稅公式確認納稅所得。在行權后出售股份時也應該根據股權出售時的價格與行權價格、數量的差價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如存有未出售的股票與利潤,此部分應按照規定減半收取。
(二)股權激勵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財稅第18號公告中對股權激勵所設計的企業所得稅有明文規定,從總體上來看股權激勵實際上可以理解為資本公積減少用以變相支付員工的薪酬,公司并以此獲取員工在合同期內的有償服務,因此本質上股權激勵也就是支付員工薪資,從而公司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務及會計處理工作中就應該根據支付薪酬的模式在稅前對相關費用予以扣除。
但對于一部分股權激勵可立即行權的激勵方式來說,公司在實施此類方案支出就應該根據實施前的公允價值、價格差異來計算出相應的費用,然后再根據財稅稅法所規定的計算方法測算并加以抵扣。但不可忽視的是,由于行權等待期內的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會分攤相應的成本費用,且此類費用是無法在稅前加以扣除的,而只有等到股權激勵方案開始行權之后才可計算、扣除。除此之外,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還應該結合股權激勵行權時的公允價值、價格差異與數量對當期的薪資支出進行計算,然后再于稅法范圍內的成本費用相互抵扣,因為此類成本費用需要公司承擔并給出實際支出,所以也無法將此作為參考。還有一點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或上市公司都將員工持股計劃交由相應的委托機構代管,因此,減持時代持公司必須繳納稅法所規定的25%的企業所得稅。
四、結語
總而言之,公司采用股權激勵的措施是非常有利于公司發展壯大的,但公司所承擔的稅務負擔較為繁重。考慮到不少公司在對激勵對象實行股權激勵方案時通常選擇股票價格相對較低的時間點,這樣一來公司也更加容易的實現企業預設的目標,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股票價格也必然會保持一定的上漲趨勢。但由于大多數激勵對象如若按照工資薪酬繳納往往會觸及較高的稅率,甚至出現稅率達到40%的現象。因此,由于不少激勵對象所獲得的行權資金均為借貸所得,所以我國稅務部門有且有必要減少對企業股權激勵的重復征稅現象,或者針對不同企業、不同激勵對象、不同股權激勵方案施行差異化的減稅、免稅措施,從而切實減少公司、員工的稅務負擔,推動股權激勵手段的進一步發展,這對于促進企業的發展壯大、營造良好的經濟環境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8. 股權激勵方案 篇八
一、前言
為了增強公司凝聚力,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新精神,同時也為了吸引和留住優秀的人才,我們制定了一套公平、公正的員工股權分配方案。本方案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參與,共同推動公司的發展。
二、股權分配原則
1、長期激勵:股權分配方案應以長期激勵為主,充分考慮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和貢獻,體現長期貢獻者的價值。
2、公平公正:股權分配方案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貢獻、能力等因素綜合評估,確保分配的合理性。
3、動態調整:股權分配方案應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和員工表現,適時進行調整,以適應公司不同階段的發展需求。
4、透明公開:股權分配方案應公開透明,確保員工對分配過程和結果有清晰的認識,增強員工對公司的信任感和歸屬感。
三、股權分配方案具體內容
1、股權種類和數量:股權分為干股和實股兩種,干股不涉及實際出資,實股則需要員工實際出資入股。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和崗位需求,可設置不同的股權數量。
2、分配對象:股權分配應覆蓋公司所有員工,包括基層員工、中層管理人員和高層管理人員。對于特殊崗位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員工,可考慮單獨分配或追加分配額度。
3、分配方式:股權可采用一次性發放和分期獎勵的方式進行分配。對于基層員工和中低層管理人員,可采用干股形式進行分配;對于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高貢獻員工,可采用實股形式進行分配。
4、退出機制:員工離職時,應退還所持股權(實股),如需結算收益,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清算。為了避免股權糾紛,員工在離職前應與公司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提前處理好相關事宜。
5、監督機制:為確保股權分配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司應設立監督機構,負責對股權分配過程和結果的監督。同時,員工也可通過工會等組織對分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加強溝通與反饋。
四、股權管理及退出規定
1、持股管理機構: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持股管理機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股權的管理與運作,包括股權的登記、變更、轉讓、繼承、凍結等事宜。
2、出售或轉讓規定:員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自由出售或轉讓所持股權,所得收益歸員工個人所有,公司有權對出售或轉讓行為進行監管和審核。
3、繼承規定:員工的股權可以繼承,但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和處理。
4、凍結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員工涉嫌違法違紀、違反公司規定等,公司有權對其股權進行凍結或處置。在調查處理期間,員工應積極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
5、退出規定:員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權自愿退出股權分配方案,但需提前告知公司相關部門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對退出行為進行補償或清算。
五、結語
本員工股權分配方案旨在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新精神,吸引和留住優秀的人才。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參與,共同推動公司的發展。在實施過程中,公司應充分考慮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與反饋,確保方案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時,公司應不斷完善股權管理機制,加強監管和執行力度,以保障方案的順利實施。
9. 股權激勵方案 篇九
為了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公司特制定本方案,以便讓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共享公司經營成果。具體內容如下:
一、名詞釋義
除非本方案明確指出,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股東:指出資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享有股權。
2、股權:指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一定比例的股權對應相應金額的注冊資本金。
3、虛擬股權:指公司對內名義上的股權,虛擬股權擁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權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此虛擬股權對內、對外均不得轉讓,不得繼承。
4、分紅: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分配的稅后凈利潤總額,各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進行分配所得的紅利。
二、股權及性質
經過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決定授予員工 %或 萬元的虛擬股權,每股為人民幣一元整。
1、員工取得的 %的虛擬股權不變更公司章程,不記載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不做工商變更登記。員工不得以此虛擬股權對外作為擁有公司資產的依據。
2、每年度會計結算終結后,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計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稅后凈利潤總額。
3、員工可得分紅為其持有的`虛擬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凈利潤總額。
三、股權的執行
1、公司應在每年的 月份進行上一年度會計結算,得出上一年度稅后凈利潤總額,并將此結果及時通知員工。
2、員工在每年度的 月份享受分紅。公司應在確定員工可得分紅后的 個工作日內,將可得分紅的 50 %(暫定)支付給員工。
3、員工的可得分紅應當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員工同意,公司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員工可得分紅的其他部分暫存公司賬戶并按同期銀行利息計,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或處理:
a.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與員工均同意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后的三年內,由公司按每年5%(暫定)的額度支付給員工。
b.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要求續約而員工不同意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的50%(暫定)由公司在合同期滿后的五年內按分五期(暫定)支付;可得分紅的剩余50%歸屬公司。
c.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公司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解職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全部歸屬公司,員工無權再提取。
5、員工在獲得公司授予的虛擬股權之后,仍可根據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公司給予的其他待遇。
四、方案的實施期限
1、員工在本方案實施期限內可享受此%虛擬股權的分紅權。
本方案實施期限為x年,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2、方案期限的續展:
本方案于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公司于本方案到期日之前書面通知員工延續實施本方案。
五、注意事項
1、公司應當如實計算年度稅后凈利潤,員工對此享有知情權。
2、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可得分紅。
3、員工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有任何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4、員工對本方案的內容承擔嚴格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本方案中員工所得虛擬股及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公司書面許可。
5、若員工離開公司的,員工仍應遵守本條第3、4項約定。
6、公司可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將授予員工的 %虛擬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化為實際股權,但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7、若員工存在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有權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本方案的實施。
8、公司解散、注銷或者員工死亡的,本方案自行終止。
9、本方案于到期日終止;若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本方案也隨之終止。
六、方案的修訂及解釋權
公司董事會對本方案的修訂及實施享有最終解釋權。
10.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
股權激勵作為重點面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員工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它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封閉的系統,應該把它放到企業的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資源管理環境乃至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去審視和把握。為此,要建立科學有效并符合企業特點的股權激勵計劃,有必要事先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和完善:
一、績效管理體系的支持
"績效考核"和"業績條件",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保障作用和監管層對此的重視。
績效考核至少在兩個環節影響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授予環節,績效考核將是對被激勵對象的獲授資格和獲授數量進行確定的重要依據;第二,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的兌現或行權環節,能否達到一定的業績條件將是被激勵對象能否兌現收益和在多大程度上兌現收益的判斷標準之一。
應當說,以追蹤股東價值為特征的股權激勵機制本身是含有內在的績效考核機制的,即:被激勵對象的收益通過股權/股票價值的增長來衡量和體現,而股權/股票價值又是股東價值的體現--這也是股權激勵的魅力所在。但這種內在的績效考核機制并不能取代外部的績效管理體系。
這是由于:第一,股票價格有時并不一定能真實反映績效和股東價值,受證券市場的有效性的影響和內部人為操縱(例:美國的安然、世通事件)的影響,股票價格經常會偏離真實的績效表現,這就需要并行的績效管理體系來進行檢查和糾偏;第二,被激勵對象的收入體現為獲授權益的數量乘以單位權益的增值,即便單位權益的增值可以通過市場本身體現出來,但授予權益的數量在不同被激勵對象之間的分配的公平性則應當通過績效考核來有所體現;第三,以設置不同績效門檻作為調節股權激勵計劃的生效、中止或調整的"閥門"有利于保證股權激勵計劃的安全性。
更重要的是,長期激勵計劃應當通過績效管理體系與公司戰略目標對接,使長期激勵計劃成為公司戰略實現的助推器。
二、與整體薪酬包的匹配
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形成的收益--長期激勵收益將成為被激勵對象薪酬包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時,應當對原有的薪酬結構進行重新審視并作出必要的調整,形成新的合理的薪酬結構。
我們知道,固定薪酬和浮動薪酬是薪酬包中的基本成分,引入股權激勵必然會打破原有的薪酬結構,這時候企業將面臨如下選擇:是保持原有的薪酬水平不變,將浮動薪酬的一部分分化為股權形式?還是把股權激勵作為薪酬包的一個新增部分?抑或是打破重來?什么樣的薪酬結構最佳?不同的崗位其薪酬結構有何不同?
要回答這些問題,就要對公司整體的薪酬策略進行重新審視,對市場的薪酬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對新的薪酬結構和薪酬水平對公司的影響作必要的測算。
三、崗位管理體系的支持
設計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同樣需要崗位管理體系的支持,崗位管理體系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基石,包含眾多內容,這里的崗位管理體系主要指崗位職責的澄清和崗位價值的衡量,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通常稱為工作分析和崗位評估。
崗位評估結果可以應用在長期激勵計劃的授予方案制訂上,首先,崗位評估可以幫助企業甄別什么是企業最需要加以長期激勵的崗位或崗位群;其次,崗位評估可以幫助企業合理分配在這些崗位上的激勵力度。例如:股票期權在授予的當時,被授予人并沒有直接的利益可以兌現,而只是擁有了一種收益的機會,這種收益機會的大小(授予數量)應該與崗位價值聯系起來,也就是崗位價值越高、對公司績效影響越顯著的崗位,應當被授予更多的期權。而工作分析既是崗位評估的基礎之一,同時又是確定績效指標的依據。
四、決策機制
股權激勵事關公司資本結構變動和公眾股東的利益,與一般的薪酬方案不同,它需要更加嚴格的審議和決策機制,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在其中應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除了要尋求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之外,公司外部的律師、獨立財務顧問和咨詢機構的意見和建議也應得到充分的利用和重視。
此外,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時,對其可能對公司造成的潛在的財務影響也應進行必要的估算以幫助股東進行全面判斷,雖然在試行辦法中對這一點并未作強制性的要求,但從美國和香港的經驗看,對這一點的要求將越來越嚴格,據悉,中國財政部也正在就股票期權的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征求意見。
綜上,本文認為,股權激勵計劃本身的設計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但如果上市公司對此沒有一個通盤的考慮和配套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持,貿然實施股權激勵將可能達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是有風險的,美國的安然、世通,中國的伊利、健力寶都是前車之鑒。
11.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一
一、股權激勵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原則。
3、存量配送,增量激勵的原則,即在公司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只有在凈資產增值的前提下,激勵股份才可提取獎勵基金。
二、執行與管理機構
設立股權考核與管理委員會作為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與管理機構,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及股東全會匯報工作。
三、激勵對象
由公司提名與薪酬委員會根據以下標準在可選范圍內確定具體人員名單,報經董事會批準。
確定標準:
1、在公司的歷史發展中作出過突出貢獻的人員。
2、公司未來發展亟需的人員。
3、年度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
4、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標準。
激勵對象:
1、董事。
2、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4、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
1、同時為控股股東或5%以上的股東及其他關聯股東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不屬于激勵對象范圍;公司上市以后,持有激勵股權或期權的員工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和公司監事。
2、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3、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四、激勵形式
股票期權
1、定義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2、行權限制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
3、定價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4、授予股權期權的限制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
1、定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2、定價
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于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于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于上述標準,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
3、授予股票限制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獲得規定數量及一定比例的股票股價上升帶來的收益,但不擁有這些股票的所有權、表決權、配股權,用于股票增資權者不參與公司分紅。
經營者持股是指對管理層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并進行一定期限的鎖定。激勵對象在擁有公司股票后,成為自身經營企業的股東,與企業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擁有相應的表決權和分配權,并承擔公司虧損和股票降價的風險。
管理層收購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經理層(個人或集體)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的股份(或股權),從而改變公司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產結構,實現持股經營。將激勵主體與客體合二為一,從而實現了被激勵者與企業利益、股東利益完整的統一。
虛擬股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依據被授予“虛擬股票”的數量參與公司的分紅并享受股價升值收益,但不享有所有權、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
賬面價值增值權:具體分為購買型和虛擬型兩種。購買型是指激勵對象在期初按每股凈資產值實際購買一定數量的公司股份,在期末再按每股凈資產期末值回售公司。虛擬型是一種模擬認購權方式,指激勵對象在期初不需支出資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名義股份,在期末根據公司每股凈資產的增量和名義股份的數量來計算激勵對象的收益,并據此向激勵對象支付現金。
五、激勵股權數量、來源及方式
激勵數量由公司董事會擬定,如可由公司大股東劃撥或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途徑(定向增發等)來選取股權進行股權激勵。
六、獎勵基金提取指標確定
本方案獎勵資金的提取以凈資產增值率為指標,在凈資產增值額中提取獎勵資金,凈資產增值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增值率=(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期初凈資產×100%,以上公式中所有數據以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為準。
七、激勵基金按照超額累進提取
1、獎勵基金提取的底線標準暫定為,即當年的凈資產增值率在或以下時,滾入下年度分配。
2、在此基礎上,凈資產增值率在以上的增值部分,按提取。
3、凈資產增值率在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額不足xx元的,當年提取但不獎勵,滾入下年度分配。
八、獎勵基金轉換
將獎勵基金全部轉換為股份,形成獎勵股份總額:獎勵股份總額=獎勵基金總額/期末每股凈資產。
九、激勵條件
對于一般的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3、經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授予時間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后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十一、股權激勵退出機制
激勵對象在獲得公司股份后,根據公司的服務年限來確定是由公司有償回購、還是無償收回、或上市后賣出。
1、激勵對象因主動離職或被解聘離開公司的,可以繼續持有公司股份、亦可選擇不斷繼續持有公司股份;因犯錯誤而被解雇離開公司的,必須按本《方案》規定,由公司回購股份;因重大錯誤導致企業嚴重受損、嚴重瀆職、觸犯國家刑法等,必須辭退并按本《方案》規定由公司收回股份。
2、如果激勵對象離開公司,按本《方案》規定可繼續持有已行權的激勵股份的,按與公司有關協議及本《方案》規定執行;未行權的部分自動失效。
3、公司上市后已行權的激勵股份轉成可流通的股票。
十二、股權激勵終止
股權激勵方案實施時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由薪酬與考核會議提出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可能的情況變化如下:
1、市場環境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變化,嚴重影響公司經營。
2、因不可抗力對公司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3、國家政策重大變化影響股權激勵方案實施的基礎。
4、其他董事會認為的重大變化。
十三、附則
1、本方案由公司負責擬訂、修改和解釋,由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2、本方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組織實施。
12.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二
1.計劃管理
認股權計劃包括經理人員股票期權計劃、非執行董事股票期權計劃、雇員股票期權計劃。計劃的管理由公司董事會的薪酬委員會負責管理。
2.期權股份
依據計劃規定,所有期權類型可用來行權的股票數額在計劃期內不能超過計劃批準日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總數的10%。用于計劃的股份是公司已核準發行的普通股,可以是未流通的股票、庫存股票或者是經董事會同意回購的股票,依據計劃已授予但未行權的并被終止的股票期權所涉及的股份可以依照計劃重新進行分配。同時授予的股票期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任何時間,董事會決定上市、登記或核定的股份必須遵守香港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得到股票上市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同意或批準。
(2)發行或回購的股份也應遵守同樣的規定。
(3)除非上市、登記、核定、批準都是有效的或者能夠被董事會無條件接受,否則,授予的股票期權都不能行權。
(4)股票期權屬于期權持有人自身,不可轉讓。期權持有人無權出售、轉讓、抵押,無權促成或破壞與期權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任何第二方的利益。
3.授予數量
除依據計劃已授予的股票期權行權所需的股票外,如果授予股票期權將使得依計劃下配發或將要配發的股票,及按其他計劃準許公司配發授予董事、經理人員和雇員或使他們受益的股票或其他證券的票面價值總額超過公司發行股本票面價值總額的10%,不得再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權。如果授予某個符合規定的雇員股票期權將造成按本計劃應配發給該雇員的股票;和按之前的股票期權計劃已配發給該雇員的股票;及按之前的股票期權計劃應配發但未配發的股票總數超過按照本計劃已配發和應配發的股票總數的25%時,不得再向該雇員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權。
另外計劃還規定,注銷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權,必須經由股東大會批準,而計劃的參與人及其聯系人必須在股東大會上放棄投票權。在股東大會表決是否通過有關注銷的決議時,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在股東大會批準注銷后,已注銷期權可重新發出,但必須符合有關計劃的條款。
在期權授予方面,計劃規定董事會在計劃期內,可以隨時自主決定在一定條件下將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以一定的價格提供給符合規定的行權人員。行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及接受的數量,不過接受的數量必須是該股票交易的一手或其整數倍。同時計劃規定在首次公布全年業績或公布中報業績前的一個月內,不得授予期權、直至有關資料在報刊上刊登為止。經理計劃規定是在資格人參加計劃的決議當日或提升或受聘日授予。經理人員和特殊人才的股票期權可以單獨或同其他獎勵一道授予。薪酬委員會負責決定哪些經理人員和特殊人員應當被授予期權,授予時間和授予次數,與期權相應的普通股的數量,和應當授予的期權種類。經理計劃和雇員期權計劃每兩年全面配發一次,每次全面配發期間,薪酬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向符合要求,但上次末獲配發的相關雇員配發股票期權。非執行董事的期權每年定期等額授予一次,公司的每一位非執行董事將按規定的條件每年自動得到一定股數的股票期權,數量由董事會確定。雇員期權計劃每兩年全面配發一次,每次全面配發期間,公司可以根據需要向個別新的符合要求,但上次未獲配發的雇員或其他公司認為有特殊情況的雇員配發股票期權。
4.行權價格
行權價為下列兩者中較高者:
(1)期權授予日的收市價
(2)期權授予日前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
5.行權方式
有兩個基本要求:一是行權人必須滿足行權時仍在公司工作并且從期權授予日后一直連續在公司工作,否則不能行權;二是當公司要求時,行權人應向公司以現金方式足額繳納由公司代扣、代繳的,涉及此次行權的稅收,否則,行權人應當自己負責應繳的稅收。行權時購買股票所支付的現金必須一次付清,一般應以現金方式行權,除非薪酬委員會制定了其他決議,即:
(1)行權人交易自己原先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用此收益行權;
(2)同時繳納一部分現金和交易一部分股票,二者價值合計等于行權費用總額。期權行權后,期權所涉及股票應在有效行權的30日之內發行并分配給期權持有人,公司應一直保有充足的被批準但尚未發行的以分配給剩余的未行權的期權。計劃規定,所有分配和發行的股票都應遵從香港或其他適應地區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條款修改
計劃規定,如果未經過已授予期權行權人的同意,當修改、暫停或終止計劃時,不能改變或削弱他們已有的權利和義務。薪酬委員會在遵守這些條件的前提下,在認為有必要修改計劃時,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計劃條款:
(1)準許對授予的股票進行小的調整,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其他地區的所得稅改變后或其他新實施計劃的新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的挑選和決定受獎勵人員。
(3)決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獎勵股票期權,強制性持股和儲蓄性持股計劃。但對于如下一些內容:期權的轉讓、期權贈予的限制、期權認購數量的付款要求、期權行權的限制、行權時所附股票的權利、期權持有人在公司停業時的權利、期權價格的決定或調整、行權(或任意特定時期)的限制、接受期權的資格條件的重大改變或改變授予雇員股票期權的資格等級、每一獎勵計劃所需的普通股票的權數等修改,如果沒有經過半數公司股東(指: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東、可轉換優先股股東、及其他類型和系列股票的股東)同意,則修改無效。
7.強制條款
中國聯通認股權計劃有一個很特別的特點是與強制持股計劃結合在一起,滿足強制持股要求是授予股票期權的附加條件,對于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量完成強制持股的人員,應當依據具體情況給予如下處分:
(1)取消參加經理人員的股票期權計劃的資格;
(2)減少其應得的股票期權的數額;
(3)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處罰。為此公司專門制定了強制持股計劃,由薪酬委員會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強制持股的股票通常是由個人從公開市場購買、或來自獎金的部分或全部和部分工資以股票形式發放、股票期權的行權、獎勵限制性股票或將漲工資部分以股票形式發放。為了鼓勵經理人員的長期行為,計劃規定以此計劃購買的公司股票在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受雇期間不能出售,參加人員在從公司離任兩年后或正常退休一年后方可出售其部分股票。
13.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三
1、關于行權價格
該方案的行權價確定為股權激勵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除權后的價格為13.33元。此后由于實施利潤分配和發行認股權證,行權價調整為12.05元。這一價格水平相當于在股權分置改革前按市場價格購買公司股票,價格的確定還是相當公平的。
2、關于行權條件
該方案明確規定,激勵對象首期行權時公司必須滿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而在20xx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這一關鍵條款已被董事會以確定業績考核指標計算I:1徑為名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在當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本身對凈利潤的影響數后與上一年相比的實際增長率。之所以這么修改,我認為是由于股權激勵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對等待期凈利潤的負面影響將非常明顯。如果嚴格執行原計劃,激勵對象很可能無法行權,從而失去潛在的'巨額收益。伊利股份激勵對象既想獲得股權激勵,又要剔除期權費用化對凈利潤的影響,這種做法不僅在國內絕無僅有,在國外也非常罕見。
3、關于行權安排
該方案的行權安排是:激勵對象首次行權不得超過獲得的股票期權的25%,剩余獲授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可以在首次行權一年后的有效期內選擇分次行權或一次行權。在這種規定下,必將產生后期激勵不足,使得激勵方案大打折扣。因為伊利股權激勵的行權價是12.05元,在激勵方案推出后,中國股市進入牛市,上證指數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創下了6124點的歷史記錄,而伊利股份的股價最高達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變現,高管們將獲利頗豐。如果均勻行權,牛市結束,股價可能會深幅調整,高管們的利益顯然會受到損失,因此激勵對象存在加速行權的動機,這樣必將導致后期激勵的不足。
4、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股權激勵計劃按照相關會計制度,需將已滿足行權條件的期權作價計入相應的費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權激勵費用在初始兩年內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攤銷完畢。即在06、07年分別攤銷l餾5億元和5.54億元,這部分費用不帶來現金流的變化,對于公司整體權益無影響,但會導致公司凈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大幅下滑,20xx年還首度出現虧損。根據財政部精神,激勵期權費用應該盡早攤銷。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期長達8年,卻要在兩個年度內攤銷所有激勵期權費用。而且明知道這種攤銷方式會造成賬面虧損,也就是說,公司20xx年所賺的錢,全部分給該公司激勵對象還不夠,而留給該公司廣大投資者卻是利潤虧損。上市公司對高管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結果卻是讓投資者買單。
5、股權激勵的有效性
股權激勵的目的在于對管理層實施有效激勵,提高公司的經營業績。而伊利股份的股權激勵方案能達到有效激勵的效果嗎?數據顯示,伊利殷~20xx年至20xx年的凈利潤增長率分別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權激勵約定的15%的凈利潤增長率。也就是說,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層無法讓公司保持過去五年來的平均增長率,仍然可以從容獲得巨額股份,由此可見該方案行權門檻定得太低。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同為國內乳業巨頭的蒙牛20__年上市前,與大摩等風險投資簽署了一份“對賭”協議,即蒙牛幕在未來3年內年盈利復合增長率達到50%,否則蒙牛管理層就必須將所持7.8%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大摩等外資股東。兩相對比,不免讓人覺得伊利的股權激勵有向公司管理層輸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東的有效監督,目前國內上市公司高管層利用股權激勵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過設定極低的股權激勵條件,使高管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股權激勵,股權激勵最終有可能演變為“股權分紅。
14.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四
摘要:
股權激勵對于企業改善其治理結構,提高自身管理效率,降低其代理成本,增強凝聚力和競爭力可以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作為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方法,股權激勵對于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改善,推進企業的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索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為怎樣解決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措施。
關鍵詞: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長期激勵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矛盾不斷涌現,對經營者的監管激勵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所有者的重視。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內部人控制和道德風險的問題,經營者的代理控制偏離所有者的目標,造成企業資產流失、效率低下等問題。如何解決兩者的矛盾,使其目標統一起來,是所有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在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其提出解決措施:一方面為我國政府管理機構提供決策依據,規范和引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另一方面為準備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提供借鑒,有助于和指引其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合適的激勵方案。
一、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股權激勵對象受限
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化人才把中國作為其發展的平臺,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籍人士不能在A股開戶,這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對上述人員進行股權激勵。
2、股權激勵額度設置不當
股權激勵額度設置的比例對于股權激勵實施的效果有著較大的影響,據實證研究激勵效果最好的比例為5%左右,偏離此比例較多,就會出現激勵不足或過度。股權激勵不足或過度對實施效果都會有不利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在確定方案時對此兩種影響因素未充分考慮。
3、行權條件設置不完善
績效考核指標通常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財務指標一般采用凈利潤或增加值,有些公司采用扣除非經常損益后的指標;非財務指標一般包括市值指標和公司治理指標。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權條件以財務指標為主,存在激勵條件設置過低與只看重短期財務指標不考慮公司長遠利益的現象。
4、激勵股份授予過于集中
目前我國股權激勵授予方式多以一次授予為主,問題是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只能在股價波動中鎖定一個授予價格,此種方式既無法應對市場對股價的影響,又可能會導致長期激勵效果不足。
5、違規行權
有些公司為了達到行權條件,在有效期內做虛假財務信息或其他違規行為,通過操縱會計利潤來達到行權的條件,謀取不當利益。在日常監督中,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發現虛假財務信息或違規行為時已經行權,公司可能就是利用“時間差”來行權。
6、激勵對象稅賦高
我國現在的股票期權薪酬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是按行權日二級市場的股價和行權價的差額來計算,稅率最高可達45%,稅收負擔較重。
二、針對設計與實施方面問題的解決措施
1、豐富股權激勵形式
在西方國家,股權激勵一般有三種主要形式: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收購。股票期權又包括法定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激勵性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期權和可轉讓股票期權等多種形式。我國證監會頒布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僅重點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這兩種較為成熟的激勵工具作了規定,由于這兩種激勵形式成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主要激勵形式。隨著我國股權激勵需求的多樣化和不斷完善的相關法規,建議豐富股權激勵形式在我國推廣使用。
2、擴大股權激勵范圍和對象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中,股權激勵最初的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經理即管理層,后逐步擴展到公司的骨干技術人員,再后來發展到外部管理人員如董事、關聯公司員工,最后擴展到重要的客戶單位等;而我國目前對于股權激勵的對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核心技術和業務人員,范圍仍較狹窄,建議擴大激勵范圍和對象。
3、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
西方發達國家股權激勵的額度是由企業的薪酬委員會自行決定的,而我國目前由證監會會、國資委對股權激勵額度的最高上限進行規定,激勵額度不能超過發行股票總數的10%。隨著市場機制有效性的不斷提升、機構投資者的大力發展、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改善以及上市公司自治機制的完善,建議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的限制,讓上市公司自主決策。
4、設置恰當的績效指標
股權激勵的績效考核一定要與目標管理緊密結合。畢竟股權激勵只是一個手段,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才是目的。如果不能實現股權激勵的實施與公司價值的增值同步,再好的激勵方案也不可能產生令人滿意的激勵效果。對于股權激勵指標選取而言,在發達國家也經歷了從股票價格到每股收益,再到權益回報率、經濟價值增加值等過程。上市公司在激勵指標的選取上應考慮所在行業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業績和公司的價值等綜合因素,使得激勵指標的選取更為客觀合理,根據各公司所處的不同行業、公司具體特性呈現多樣化的特點,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績效指標選擇上的發展趨勢。
5、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弱效率
股權激勵是一個能促進被激勵對象更好地為企業、為股東服務,能減少代理成本,能將其個人發展與企業的生存、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機制。但是這種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需要具備下面的條件:公司的股價能夠真正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且與公司經營業績緊密聯系。實施股權激勵需要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即要有一個高度有效、結構合理的股票市場為基礎,股權激勵才能發揮作用,這個市場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都會影響甚至阻礙股權激勵的激勵效力。因此,我國在加快經濟改革步伐的同時,應當按市場規律辦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制定市場規則,明確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對惡意炒作行為加強監管和懲罰,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6、解決稅收障礙
國外股權激勵的實施往往有稅收方面的優惠,而我國目前對于股票的交易行為一般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之外,還對個人的激勵所得、紅利所得等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于行使股票認股權取得的價差收益也要視同工資性收入征稅。這些規定在無形中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負擔,減少了激勵對象的收益,長遠來看不利于股權激勵在我國的實施和發展。因此解決高稅率,降低被激勵對象的稅收應列入考慮范疇內。
7、增加激勵股份的授予次數
多次授予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激勵方式,能夠給予上市公司和激勵對象一定時間和空間的選擇機會,能夠有效降低股權激勵的風險及提高長期激勵效果。為了實現股權激勵的長效性,減少市場對股價波動而帶來的行權價格影響,應當鼓勵股權激勵的多次授予,且一次授予不宜過多。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問題應從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實施兩個方面加以解決。相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及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股權激勵的廣泛應用,其方案設計與實施將更加貼合公司需要,為公司長遠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15.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五
一、確定股權激勵對象
從人力資本價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等幾方面確定激勵對象范圍
根據這個原則, 股權激勵對象被分成了三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
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
第三層面是骨干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
二、確定股權激勵方式
股權激勵的工具包括權益結算工具和現金結算工具,其中,權益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員工持股計劃等,這種激勵方式的優點是激勵對象可以獲得真實股權,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筆現金,有時還能獲得缺點是公司股本結構需要變動,原股東持股比例可能會稀釋。
現金結算中的常用工具包括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利潤分紅等,其優點是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原有股東會造成稀釋。缺點是公司需要以現金形式支付,現金支付壓力較大。而且,由于激勵對象不能獲得真正的股權,勵作用有所影響。
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價值、敬業忠誠度、員工出資意愿及公司激勵力度等方面。在結合公的基礎之上,可考慮如下激勵方式:
對于人力資本價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采用實股或期股激勵方式,以在員工身上實現經營權與所有權的統一;對于不愿出資的員工,可以采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
上述激勵方式并非一成不變,在結合公司與激勵對象現實需求的基礎上可靈活運用并加以整合創新,設計出契合求的激勵方案。
三、股權激勵的股份來源
針對現金結算類的股權激勵方式,不涉及公司實際股權激勵,故不存在股份來源問題,以下僅就權益類股權的股份來源進行如下闡述:
一是原始股東出讓公司股份。如果以實際股份對公司員工實施激勵,一般由原始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向股權激勵份。根據支付對價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股份贈予,原始股東向股權激勵對象無償轉讓一部分公司股慮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問題);其二為股份出讓,出讓的價格一般以企業注冊資本或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二是采取增資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權激勵對象以相對優惠的價格參與公司增資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或增資過程中要處理好原始股東的優先認購買權問題。公司可以在股東會對股權激勵決時約定其他股東對與股權激勵有關的股權轉讓與增資事項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
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公司需要根據現金流量情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的范圍、標準,避免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力。而在權益結算的情況下,除公司或老股東無償轉讓股份外,股權激勵對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資金來受讓該部據資金來源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激勵對象自有資金。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是以自有資金購入對應的股份。由于員工的支付能力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變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權轉讓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資中則可以分期繳納大股東提供借款方式。
二是提取激勵基金。為了支持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公司可以建立相應基金專門用于股權激勵計劃。公司從稅后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用于股權激勵。公積金既可以算方式的股權激勵,也可以用于權益結算方式的股權激勵。
五、確定股權激勵周期
若要產生長期激勵效用,股權激勵需要分階段進行,以確保激勵對象的工作激情能夠得以延續。
一般可以將股權激勵的授予期設為3年,例如針對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畢
的解鎖及期權的兌現亦分3年期實施,這樣,一項股權激勵計劃的全部完成就會延續6年;針對利潤分紅激勵方行1次分紅,同時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紅份額,待第3個年度返還,并以此類推。
之所以采用上述機制,其原因在于,在激勵的同時施加必要的約束——員工中途任何時刻想離開企業,都會覺得以此增加其離職成本,強化長期留人的效用。
六、確定退出機制,避免法律糾紛
為規避法律糾紛,在推行股權激勵方案前應事先明確退出機制。針對不同的激勵方式,分別采用不同的退出機制
(一)針對現金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三個方面界定退出辦法:
1.對于合同期滿、法定退休等正常的離職情況,已實現的激勵成果歸激勵對象所有,未實現部分則由企業收回。離開企業后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則未實現部分也可予以保留,以激勵其能繼續關注公司的發
2.對于辭職、辭退等非正常退出情況,除了未實現部分自動作廢之外,已實現部分的收益可歸屬激勵對象所有。
3.若激勵對象連續幾次未達到業績指標,則激勵資格自動取消,即默認此激勵對象不是公司所需的人力資本,當獲取人力資本收益。
(二)針對權益結算類激勵方式,可從以下三方面界定相關退出辦法:
1、針對直接實股激勵方式,激勵對象直接獲得實際股權,成為公司真正的股東。要根據股權激勵協議約定的強制要求激勵對象轉讓股權存在較大困難,需要明確以下事項:
①關于強制退股規定的效力
在激勵對象取得公司實際股權后應當變更公司章程,章程對公司及股東均有約束力。變更后的章程應規定特定條股東應當強制退股,該規定可以視作全體股東的約定。在該條件滿足時,特定股東應當退股。
同時應注意在公司存續過程中修改章程,并規定強制退股條件,則要分別情況看待。對于贊成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足強制退股條件時,章程的規定對他有效;對于反對章程修改的股東來說,即使章程已通過,強制退股的規定對力。
在此應注意:股東資格只能主動放棄,不能被動剝奪。章程或激勵協議通過特殊約定強制退股條款,可能因違反東不得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對激勵對象僅起到協議約束的效果。
②退股的轉讓價格或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協議中一般規定了強制退出的股份的轉讓價格/回購價格計算方法。退出股份價格經常約定為激勵對象原或原始購買價格加利息的作價。但資產收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能被強制剝奪,資產收益體現在利潤分配、剩和轉讓股份獲益三方面。股東退股有權以市場價值作價。再者,在公司虧損時,如再以原價或原價加利息作價,東不公平或涉嫌抽逃。
因此,在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對退股的轉讓價格約定為公司實際賬面凈資產價值或市場公允價值較為妥當。 ③協議能否規定只向特定股東轉讓
上述規定往往會侵犯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也是股東的固有權利,非經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剝奪權激勵協議中約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股權激勵中的稅收問題
股權激勵過程中涉及的稅收問題主要體為以下兩方面:
1、公司股權激勵支出能否在公司成本中列支
我國目前未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過程中的稅收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在相關條例中可以找到一定依據。《中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我國居民企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三款規定“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支出,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但要區別對待:
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針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公司等待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公司方可根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進行稅前扣除
2、激勵對象獲得的股權激勵份額的稅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9號)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人所得稅的規定。
除上述國稅發〔1998〕9號,目前關于非上市公司股份期權計劃并無其他政策規定。由此可以看出,非上市公司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人所得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利息、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16. 股權激勵方案 篇十六
為了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公司特制定本方案,以便讓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共享公司經營成果。具體內容如下:
一、名詞釋義
除非本方案明確指出,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股東:指出資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享有股權。
2、股權:指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一定比例的股權對應相應金額的注冊資本金。
3、虛擬股權:指公司對內名義上的股權,虛擬股權擁有者不是指公司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權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此虛擬股權對內、對外均不得轉讓,不得繼承。
4、分紅: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可分配的稅后凈利潤總額,各股東按所持股權比例進行分配所得的紅利。
二、股權及性質
經過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決定授予員工 %或 萬元的虛擬股權,每股為人民幣一元整。
1、員工取得的 %的虛擬股權不變更公司章程,不記載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不做工商變更登記。員工不得以此虛擬股權對外作為擁有公司資產的依據。
2、每年度會計結算終結后,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之規定計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稅后凈利潤總額。
3、員工可得分紅為其持有的虛擬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凈利潤總額。
三、股權的執行
1、公司應在每年的 月份進行上一年度會計結算,得出上一年度稅后凈利潤總額,并將此結果及時通知員工。
2、員工在每年度的 月份享受分紅。公司應在確定員工可得分紅后的 個工作日內,將可得分紅的 50 %(暫定)支付給員工。
3、員工的可得分紅應當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員工同意,公司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員工可得分紅的其他部分暫存公司賬戶并按同期銀行利息計,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或處理:
a.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與員工均同意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后的三年內,由公司按每年5%(暫定)的額度支付給員工。
b.勞動合同期滿時,公司要求續約而員工不同意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的50%(暫定)由公司在合同期滿后的五年內按分五期(暫定)支付;可得分紅的剩余50%歸屬公司。
c.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公司規章制度而被公司解職的,員工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全部歸屬公司,員工無權再提取。
5.員工在獲得公司授予的'虛擬股權之后,仍可根據其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公司給予的其他待遇。
四、方案的實施期限
1、員工在本方案實施期限內可享受此 %虛擬股權的分紅權。
本方案實施期限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方案期限的續展:
本方案于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公司于本方案到期日之前書面通知員工延續實施本方案。
五、注意事項
1、公司應當如實計算年度稅后凈利潤,員工對此享有知情權。
2、公司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可得分紅。
3、員工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有任何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為。
4、員工對本方案的內容承擔嚴格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本方案中員工所得虛擬股及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公司書面許可。
5、若員工離開公司的,員工仍應遵守本條第3、4項約定。
6、公司可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將授予員工的 %虛擬股權部分或者全部轉化為實際股權,但雙方應協商一致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7、若員工存在損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有權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本方案的實施。
8、公司解散、注銷或者員工死亡的,本方案自行終止。
9、本方案于到期日終止;若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本方案也隨之終止。
六、方案的修訂及解釋權
公司董事會對本方案的修訂及實施享有最終解釋權。
x公司
二〇XX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