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管理制度(精選12篇)
1. 健康管理制度 篇一
為了及時有效遏制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要求,特制定我園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
一、幼兒園疫情報告人的設置
周麗梅主任為我園責任疫情報告人,幼兒園其他教職員工、幼兒發現傳染病疫情均有義務向責任疫情報告人和園長提供情況。
二、責任疫情報告人職責
1、在園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單位傳染病疫情和疑似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
2、定期對全園幼兒的出勤、健康情況進行巡查;
3、負責指導全園幼兒的晨檢工作。
三、疫情報告內容及時限
1、在同一班級,1天內有3例或者連續3天內有多個幼兒(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2、當幼兒園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當立即報出相關信息。
3、個別幼兒出現不明原因的高熱、呼吸急促或劇烈嘔吐、腹瀉等癥狀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4、幼兒園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當在24小時內報出相關信息。
四、報告方式
當出現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報告情況時,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當以最方便的通訊方式向鎮教辦報告。
五、幼兒園疫情監測報告制度
幼兒園建立幼兒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幼兒園的老師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癥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時,應及時報告給幼兒園疫情報告人。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應及時進行排查,并記錄排查情況。
1、晨檢應由班主任或當班教師對早晨到園的每個幼兒進行觀察、詢問,了解幼兒出勤、健康狀況,并做好晨檢記錄。如發現幼兒有傳染病早期癥狀(如發熱、皮疹、腹瀉、嘔吐、黃疸等)以及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告知幼兒園疫情報告人,幼兒園疫情報告人要進行進一步排查,以確保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早報告。
2、班主任及任課老師應當密切關注本班幼兒的出勤情況,對于因病缺勤的幼兒,應當了解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懷疑,要及時報告給幼兒園疫情報告人。幼兒園疫情報告人接到報告后應及時追查幼兒的患病情況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對傳染病病人的早發現。
2. 健康管理制度 篇二
一、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把檢查情況,及時用書面形式告知家長。根據上級要求認真完成各項預防接種工作。
二、各班級應定期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根據季節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知識教育。
三、廣泛開展形式靈活的健康教育,加強常見病、傳染病的預防與了解。
四、加強學生食品衛生的管理,教育學生合理營養,平衡膳食。掌握預防營養性疾病的基本知識,了解平衡膳食對人體健康的重要作用。
五、科學制定作息時間,充分利用大腦的活動特點,注意用腦衛生,合理安排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六、學校和各班要切實做好學校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定期組織衛生檢查評比活動,使學校環境整潔美觀,學生人人講衛生。
七、認真組織學生做好兩操,每個科任老師應及時糾正學生坐、立、讀、寫的姿勢及眼保健操的穴位。
八、建立預防疾病應急制度。發現學生有病及時讓學生到醫療機構就醫,若發現重大疾病或傳染病應在十分鐘內上報學校主要領導。醫療機構根據病人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保證病人得到及時科學的治療,防止疾病傳播。
九、應勸告患病學生及時治療,并在家休息,禁止患有發熱等傳染病的學生帶病來校學習。
黃泥灣學區
3. 健康管理制度 篇三
一、兒童健康檢查制度
(一)兒童入園必須到所屬區婦幼保健院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入園時要收取03歲小結卡、兒童健康檔案、預防接種證。
(二)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兼e抗原陽性者或谷丙轉氨酶增高者暫不予以入園,經治療后,3個月做肝功能檢查一次,連續3次正常方可入園。
(三)兒童轉園從托兒所進入幼兒園或離開幼兒園一個月以上的兒童須重新體檢后方可入園,有肝炎接種史的兒童須檢疫42天,體檢證實其健康后方可入園。
(四)入園兒童應定期體檢,3歲以上每年一次,并做好疾病矯治工作。每季度測體重身高一次。
二、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幼兒園工作人員新入園時須到所屬區婦保院進行體檢,合格者放可調入上崗,以后每年到區婦保院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后,由檢查單位簽發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持證上崗。
(二)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員、炊事員、未治愈前不得從事保健、炊事員工作。
(三)發現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必須離職治療,疑似肝炎病例未確診前應暫時調離。肝炎患者取得醫院痊愈證明后,須觀察半年,其間每隔3個月做肝功能檢查,連續3次正常恢復工作,菌痢患者癥狀消失,停藥后3天,大便培養連續3次陰性,方可恢復工作。
(四)工作人員離崗1個月以上,應再次經區婦保院體檢合格者方可恢復工作。
三、食堂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堂工作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癥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三)建立食堂工作人員健康檔案。
(四)新參加工作的食堂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食堂工作人員進行衛生培訓,培訓情況應記錄。
(五)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
(六)操作前手應洗凈,操作時手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應進行消毒。
(七)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
1、開始工作前,上廁所后;
2、處理食物前,處理生食物后;
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的后;
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
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
6、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
7、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八)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食品處理區內不得有抽煙、飲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4. 健康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條協會主席職能
1、負責確定本協會各個階段的工作和任務。
2、領導各部門及下屬組織的.日常工作,主持協會例會。
3、監督各部門工作,對各部門工作進行考評。
4、負責協會重大活動的籌備和組織。
5、加強內部人員的團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協調各方關系,爭取各方支持。
第二條理事長主要協助主席處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負責非各項工作,主席不在時,代理主席工作。
第三條部門負責制:協會各項事務按各職能部門分工管理機構制定決策。
第四條檔案制度:秘書處具體負責檔案管理,對協會的各項活動和人員信息要及時記錄、整理、存檔。
第五條財務制度:協會經費原則上自行處理,由心理健康輔導中心老師協助監督,主要由主席和理事長領導,理事長組織同學們開展各項活動,對各筆經費的來源、管理和用途進行詳細的記錄,資料保存一年。
5. 健康管理制度 篇五
工廠生產工人員健康衛生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直接接觸食品的員工對食品造成污染。
2.適用范圍
生產科(車間)員工的健康及個人衛生狀況的控制。
3.職責
辦公室負責對員工的健康及衛生狀況進行監控。
4.程序
4.1員工健康
4.1.1由辦公室對每個員工建立一份健康檔
4.1.2生產車間的加工個人、管理人員每年一次由辦公室部組織體檢,并出具健康證明。新入廠員工必須取得健康證后才能上崗。
4.1.3經市(區)衛生防疫站體檢或主管人員檢查,發現有或可能有疾病、傳染病、外傷(如切傷、燙傷)、開放性潰瘍及其他任何可能對食品、食品接觸面或包裝材料造成污染的員工,都要立即調離生產崗位,直到恢復健康或符合條件為止。
4.1.4對新入廠的`員工進行培訓,要特別強調在以后的生產過程中如果生病或受傷、或是傳染病(腸道疾病、肝炎疾病等)者有接觸,都必須立即通知生產主管人員。
4.15所有管理人員都有監督了解個人身體健康狀況的責任,在觀察到或被告知有可能污染生產工序的個人生病或受傷的情況下,生產主管人員可以要求其離開生產線,并記錄在《每日衛生檢查記錄》中。
4.2個人衛生狀況
4.2.1由辦公室按照培訓計劃對員工進行個人衛生和食品安全的教育培訓,新進廠員工要集中進行系統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培訓和考試效果要記錄。
4.2.2工作時應穿戴整潔的工作帽、鞋,袖口要扣嚴,勿使內衣外露,工作帽要將頭發完全罩住,防止頭發等夾雜物落入食品中拆包和封口工序要戴口罩。
4.2.3與食品接觸的從業人員要勤理發、洗澡,不得蓄留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
4.2.4工作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并于進入加工廠前、上衛生間后手部受污染時,須即清潔洗手。
4.2.5工作人員的個人衣物及物品應放置在更衣室,不得帶入工作間。
4.2.6工作期間嚴禁大聲喧嘩、吸煙、咀嚼及飲食等行為。
4.2.7上廁所時,要換帽換鞋,遵守衛生間使用制度。
6. 健康管理制度 篇六
一、食堂必須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到期及時驗換。與垃圾存放點和廁所保持一定距離。
二、食堂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學校和廚房各項規章制度。 三、環境衛生劃片分工,責任到人,每天按保潔區進行衛生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
四、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有防蠅、防塵、防鼠措施,每天有滅鼠、滅蚊蠅、滅蟑螂的記錄。
五、設備布局合理,存放整齊有條理。容器、用具、工具、臺面、機械設備保持清潔,每天檢查,隨時清洗。
六、室內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積水、無雜物、無油膩、無異味,保持干燥清潔,墻壁、房頂無油污、無霉斑、無滴水,污水排放通暢。
七、垃圾和廢棄物存放在專用容器中,并加蓋密閉。垃圾袋裝化,每天清除。
八、食堂衛生做到每天“一清、二洗、三消毒”。學校不定期對食堂進行衛生檢查和衛生評比。
九、學校食堂和餐具不得外借。各種工具、容器、機械和藥品定位存放,菜墩、砧板用畢洗刷干凈,消毒保潔,立式存放。各種防塵布(罩)要潔凈,正反面有標記。
十、各種食品用具要生熟分開,設有明顯標記。
7. 健康管理制度 篇七
1、食堂所有人員每年必須在縣衛生專業機構進行健康體檢,堅持先培訓后持證上崗制。從業人員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健康證明。
2、食堂從業人員有傳染病或家族有傳染病史的不得聘用。
3、食堂從業人員發生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時,須立即脫離工作崗位,等治愈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4、建立學習制度,定期組織食堂從業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衛生和業務知識,增強衛生意識和安全法律意識。
5、學校每學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二次(16小時)以上,做到時間落實,人員落實,培訓內容落實,并認真作好學習記錄。
6、積極參加上級業務部門組織的培訓,有計劃地提高業務能力,熟練掌握各種烹調技藝。
7、堅持每訓必測制,凡培訓后都應及時組織考核,凡不及格者,進行補考。如補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8、學校應收集好培訓資料,作好培訓記錄,將考試試卷收集好,整理存檔備案。
8. 健康管理制度 篇八
為了全面貫徹《幼兒園衛生工作條例》,對全體師幼進行衛生學問、衛生習慣的規范教育,提高全體幼兒身體素養,特制訂幼兒園健康管理制度。
一、每天對幼兒、食堂人員進行晨檢;
二、每天供應充分的幼兒飲用水,并對鍋爐、水桶、水壺等進行定期消毒;
三、每周進行一次師幼健康學問宣揚教育活動;
四、專人負責管理幼兒園環境衛生工作;
五、建立專用保健長廊,準時宣揚有關健康教育內容;
六、成立傳染病防止領導小組,制定傳染病應急預案,嚴密關注傳染病發生;
七、健全幼兒接種卡和健康卡,準時記載各項內容。
9. 健康管理制度 篇九
一、學生管理制度
①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師生的健康水平,貫徹“預防為主,治療為輔 ”的衛生方針。
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根據上級要求認真完成各項預防接種工作。每學年對學生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把檢查情況及時用書面形式告知家長。
③廣泛開展形式靈活的健康教育,利用廣播、櫥窗等宣傳形式對學生進行常見病、傳染病的預防宣講。
④及時處理意外傷害事故,必要時立即護送至醫院診治。
⑤掌握預防營養性疾病的基本知識,了解平衡膳食對人體健康的重要作用。加強學生食品衛生的管理,教育學生合理營養,平衡膳食。
⑥科學制定作息時間。充分利用大腦的活動特點,合理安排學習方法,注意用腦衛生,提高學習效率。
⑦做好學校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定期組織衛生檢查評比,使學校環境整潔美觀,學生人人講衛生。
⑧認真組織學生做好兩操,每個科任老師應及時糾正學生坐、立、讀、寫的姿勢及眼保健操的穴位,定期開展兩操評比活動。
⑨建立《預防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發現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刻上報衛生院預防保健科、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加強晨檢考勤,宣傳防護知識,及時做好消毒隔離、轉診工作,嚴防擴散感染。
二、教師員工健康管理制度
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師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①學校為每位教職工建立健康檔案,教職工健康檔案屬個人隱私,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為其保密,不得泄露,違者將根據情節追究其相應責任。
②學校安排教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的身體檢查。
③新參加工作的教職工,在市教育局的統一安排下進行健康檢查,患《教師資格條例》中所列疾病者(傳染性疾病、精神病史),一律不能錄用。
④教職工要按防疫部門要求,及時預防接種。
⑤關注教師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培訓、療愈等資源。充分發揮學校心理咨詢室的作用,對有需要的教師進行心理關懷。
⑥教職工家人中如有新冠肺炎、麻疹、水腫、紅熱、流行性腮炎、小兒麻痹、傳染性肝炎、肺結核、艾滋病等傳染病者時,必須報告保健室或學校負責人,再酌情處理。
⑦教職工若本人有病,應立即報告負責人。如患傳染病應立即停止工作,按照疾控部門要求進行隔離治療,待身體痊愈后經醫學檢查符合要求再返崗。
10. 健康管理制度 篇十
1.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不得先上崗后體檢。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3.食品經營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組織健康年檢及新上崗人員健康檢查,組織每日人員晨檢,督促以上“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本崗位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規范操作。經營餐飲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于帽后,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范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后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后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過長頭發、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廁及存在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11. 健康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在藥房、庫房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
二、新進員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健康檢查,體檢項目與在崗員工檢查項目相同,合格者方能上崗。
三、凡患有精神病、傳染病(隱性的傳染病)、皮膚病及可能傳染疾病的.,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
四、工作人員每年的體檢由藥劑科按期組織實施,并建立員工個人健康檔案。
12. 健康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健康查體對象
新從事放射工作、已經從事放射工作和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員。
二、健康檢查機構和檢查項目
健康檢查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承擔。
檢查項目按國家《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辦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進行。復查時根據需要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員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執行。
三、健康檢查管理
(一)就業前健康檢查
就業前查體是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重要部分,是全部醫學檢查的基礎資料,其檢查結果可為后期檢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對比和參考。
對新參加放射工作的人員,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書面培訓、從業申請,送至設備處,由設備處統一安排、及時組織新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沒有接受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人員,暫不能從事與放射有關的工作;經檢查,對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的人員,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崗后健康檢查
1對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當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過10%(乙種工作條件)時,每1~2年組織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當工作人員在相應工作條件下連續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過年劑量當量限值的30%(甲種工作條件)時,每年應進行全面醫學檢查一次。
2查體中發現結果異常者,及時安排復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3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狀況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放射工作人員,及時調離原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4對具有專門技術、經驗豐富的放射學專家或技術人員,其健康情況有不符合健康標準者,應慎重、仔細的權對社會和個人的利弊決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離崗前健康檢查
對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組織其職業健康檢查。
(四)應急和事故照射人員的健康檢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現卡源、射線裝置失靈等事故照射時,對參加應急處理的人員或事故照射的人員,應及時組織搶救和進行健康檢查,對需要進行醫學觀察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頻度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健康檢查結果處理
健康檢查結束后,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終生保存。
(六)特殊人員的健康管理
1未滿18歲,不宜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16~17歲允許接受為培訓而安排的乙種工作條件下的照射。對確診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員已從事放射工作的孕婦、授乳婦不應在甲種工作條件下工作,妊娠六個月內不應接觸射線。以前接受過5倍于年劑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不應再接受事先計劃的特殊照射。
2身患嚴重的呼吸、循環、消化、造血、神經和精神、內分泌、免疫系統疾患者;身患嚴重皮膚病、視聽障礙者;身患惡性腫瘤和妨礙工作的復發性良性腫瘤;手術后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復的放射性或其他職業疾病者,應由授權的醫療機構和醫師根據疾病的過程、性質,確定該工作人員是否適合繼續從事放射工作。(具體疾病以GBZ98一20xx為準)
3對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應及時安排其進行職業性放射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疑似職業性放射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院方承擔。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臨時調離放射作業崗位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但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正式調離放射作業者,可繼續享受保健津貼一個月。
(二)根據工作場所類別和從事放射工作時間長短,在國家規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對從事放射作業滿20年的在崗人員、依據劑量監測記錄及健康查體結果需要休假、療養者,可利用休假時間安排2~4周的健康療養。由健康查體單位提出建議,設備處書面通知人事處、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時間、薪酬等按國家相關法令執行。
(三)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