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 離職管理制度 篇一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1.通過內部晉升選拔有發展潛力的員工,定向發展培養,建立企業人才梯隊。
2.規范企業員工晉升及離職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員工晉升與離職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2章 晉升管理規定
第3條 晉升標準。
1.品質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職業道德、個人修養及品德素質,考核員工是否以企業利益為重,兢兢業業做好本職工作。
2.能力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是否具備擬晉升崗位任職資格所需的能力。
3.態度標準。
主要考核員工工作主動性、積極性、責任心等方面。
4.業績。
主要考核員工的工作成果及其對企業的貢獻等。
第4條 晉升方式。
1.定期晉升。
每年××月,根據企業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統一實施員工晉升工作。
2.不定期晉升。
員工離職造成職位空缺、員工工作表現優異或各部門經理發現優秀員工后主動推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職位晉升安排。
第5條 不定期晉升的實施程序。
1.發布競聘信息。
職位空缺產生后,發布內部招聘信息,吸引員工參加競聘。
2.選拔競聘員工。
對應聘員工進行面試和考核,選拔符合空缺崗位要求的員工。
3.確定錄用人選。
(1)根據考核選拔結果,確定錄用人選。
(2)被錄用人員做好工作交接,在規定時間內到新崗位任職。
第3章 離職管理規定
第6條 離職分類。
1.合同離職:員工因終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協議而離職。
2.員工辭職:員工由于某種因素個人主動提出辭職。
3.辭退(解雇)員工。
(1)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者,企業給予培訓或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者,企業予以辭退。
(2)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者,企業予以解雇。
(3)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個工作日以上,企業視為員工自動離職。
第7條 離職移交手續辦理。
員工離職時,持通過批準的《離職申請單》和《離職移交清單》到所在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各項移交手續辦理完畢、相關經辦人簽字后,將《離職移交清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簽字。
第8條 工作、物品移交說明。
1.離職員工必須將工作過程中保管使用的賬冊、文件,如企業制度文件、員工手冊、技術資料、圖樣等移交給指定的人員及部門,并填入《離職移交清單》中。
2.離職員工應將已辦而未辦結的工作事項向企業指定人員交待清楚。
3.離職員工應將領用的工作服裝、辦公用品等交還行政管理部門,接收部門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字確認物品交接完成。若員工交還物品已被損壞或丟失,企業酌情要求離職員工做出賠償。
第9條 各種移交手續及物品交接辦妥后,離職員工才能領取企業應發而未發的工資。工資領取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
第4章 附則
第10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總裁核準后實施,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企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11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企業人力資源部,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2. 離職管理制度 篇二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準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信息。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準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審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審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一、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申請規范及要求:
1、辭職:
①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后,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后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進行面談并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信息的'《離職申請單》中注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四):
①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愿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并簽名后,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愿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后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并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后,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范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員工離職原因并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后,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并簽名。
(三)、離職審核規范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并確定離職日期。審核權限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準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后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后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一、工作流程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相關規章制度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后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通過辭退決定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文件、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范: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范: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范: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后依人事管轄權限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范:
1、辭退決定做出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后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范: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范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后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1、員工離職后,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系。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沖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后,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1、員工離司后,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保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并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3. 離職管理制度 篇三
公司為進一步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并保證公司財產、信息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無論何種離職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離職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離職管理。
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員工離職的統一管理。
1.直接主管負責十一級以下(含十一級)員工的離職申報,綜合管理部離職面談,部門負責人負責離職確認,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離職審核,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離職批準。
2.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面談及審核,由綜合管理部長配合離職面談,總經理負責七至十級人員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3.總經理負責高層(六級以上)人員離職面談與離職審核,董事長負責六級以上離職批準,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報青山董事局備案。
4.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十級以下(不含十級)人員的工作與物品交接,主管副總經理負責中層(七至十級人員)管理技術人員離職的工作與物品交接與監督。六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直接交接。
5.綜合管理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手續的辦理,并出據《離職證明》,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及工作關系轉移。
6.財務部負責經批準的離職的工資結算與發放。
我公司員工離職包括:解除勞動關系、辭退、辭職、自動離職、合同期滿、退休等六種情形。
1.解除勞動關系與辭退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并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參照公司當地的勞動法規執行;
2.辭職:員工沒有意愿或無法繼續工作而主動申請離職;
3.自動離職:員工連續曠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計曠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計曠工十五日(含)以上,且無任何原因和解釋的.離崗行為(請長假違規不續假、不按期返崗者,一律不辦理或代辦離職結算手續,均按自動離職處理);
4.合約期滿:勞動合同期滿且沒有續簽合同而解除勞動關系;
5.退休: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解除勞動關系。
1.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公司規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門或綜合管理部通知當事人,要求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移交工作和各類資產,且必須于當日離開公司和宿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類:
1)嚴重違反或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者;
2)有意或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違法亂紀受公安、司法部門處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后果之行為者。
2.辭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將提前告知予以辭退: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勝任工作,經再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將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提前30天告知;
5)經濟性裁員,提前30天告知。
3.辭職
辭職為員工自愿行為,必須提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離職面談記錄),試用期員工應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請,正式員工根據崗位、職責不同,申請時間不同,具體規定:
1)生產線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車間一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大學生、行政管理人員提前1~3個月;
3)中層(七級至十級)管理技術人員提前1~3個月提出申請;
4.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人員,由本部門或綜合管理部根據實際考勤情況認定。所有自動離職人員,由綜合管理部發布除名通告,并不負責辦理任何薪資結算、社保關系轉移等人事手續。
5.合同期滿
與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滿前30天,綜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單(見附表1)通知所屬部門及本人,是否繼續簽訂合同。如符合條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內續簽,則繼續留任;如沒有以書面形式答復,一律作自動棄權處理。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動解除。
6.退休
當員工達到企業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需要辦理退休相關手續,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服務年限給予適當禮品贈送(一般為一年一個月工資標準)。
除解除勞動關系和自動離職外,所有形式的離職都依照以下流程辦理:
1.離職申請審批
根據規定時限提前提出離職申請,按照直接主管→部門負責人→綜合管理部→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董事長的順序逐級審批。6級以上(含)人員離職,由董事長審批;10級(含)以上人員的離職申請,由總經理審批;11級(含)以下人員離職由分管副總審批。
2.辦理工作、資產移交
離職員工必須在離崗前辦理工作移交和資產交接,否則,不予結算離職薪資。
1)離職員工移交物品類別包括:
a.各種公用印章、介紹信
b.現款、有價證券、帳冊憑證
c.各種圖書、規章、文書、檔案證件
d.辦公用品、計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鋼鐵手冊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類公司資產
f.勞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應移交事項
2)移交期限
根據部門崗位特點,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原則上,工作移交必須在員工離職日簽字完畢。
3)監督移交及監交責任
離職員工工作、資產移交,由離職人、接收人共同辦理(視情況指定監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單,必要時由直接主管接收。離職員工移交清單,由直接主管審查,不合之處,應立即予以更正、補充。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等未結清事項,由直接主管負責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監交人應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
移交人對應移交事項如有虛漏虧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況,均從嚴查處;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損失,雙方應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公安、司法部門查辦。
新接任人員如對交接的工作、資產、資料有疑義,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說明緣由,并擬定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裁定。
3.離職薪資結算
綜合管理部根據簽字完畢的移交清單核對考勤、核算薪資。離職薪資結算截止到離職員工核準的離職日(或實際離崗日),特殊情況由離職審核人注明,薪資推遲一個月發放。
任何一種形式的解聘,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全部結清,且雙方保持結算之后六個月內的相互解釋的過程。解釋不清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仲裁。
4.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終止社保
綜合管理部根據離職員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并及時到社保部門辦理終止社保事項,退還、轉移相關的社保材料等。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4. 離職管理制度 篇四
地產置業公司離職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員工離職程序,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項目員工(以下稱離職人)因各種原因離職的行為。
3、權責
離職申請提出:離職人/離職人所在部門主管
離職面談:人事部
離職申請初審:部門負責人
離職申請復核:項目人事部
離職申請審核:項目主管人事副總經理
離職申請批準:項目總經理、主管項目董事
4、術語
4.1離職:離職人因各種原因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離開公司的行為總稱為離職,包括自動離職、辭職、勸退、解雇、裁員。
4.2自動離職:離職人未提出辭職或請假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辭職后不履行請假手續任意缺勤超過3天,從而自動解除與公司勞動關系的行為。
4.3辭職:離職人單方面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4勸退:離職人因績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5解雇:因離職人違法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由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4.6裁員:公司因經營狀況或管理需要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需要壓縮部門、裁減人員而由公司單方提出與離職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4.7部門負責人:本文件中部門負責人定義為部門所屬最高行政級。
批準吳小平審核馬翎編訂人事部
發布日期20xx.9.15實施日期20xx.10.1
5內容
5.1離職審批流程圖
a.財務部人員;
b.督導二級以上人員;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員
屬以上情況的,須呈遞
5.2離職程序說明
5.2.1離職申請提出
5.2.1.1辭職試用期內離職人需提前7天,正式錄用之離職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離職調查問卷》,并在填妥后將《離職申請表》遞交所屬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若督導級人員離職則遞交所屬部門負責人,行政級人員離職則遞交項目總經理。《離職調查問卷》則在辦理離職手續時交回人事部。
5.2.1.2勸退/解雇部門經理應將離職人的有關情況與人事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門最高督導級人員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負責填寫,同時由部門負責提前7天-30天通知離職人。
5.2.1.3裁員由項目總經理提出裁員計劃,交人事部,由人事部與其部門負責人協商達成一致,確定裁員名單并提前30天通知離職人。
5.2.2初審簽批
由部門經理在接到《離職申請表》后應根據原因和部門狀況認真進行審查,并注明意見,簽批后遞交人事部。
5.2.3面談與復核
5.2.3.1面談組織者:人事部相關工作人員
5.2.3.2面談對象:a.對勸退/解雇/裁員持有異議的離職人;
b.在《離職調查問卷》上提出較為突出的管理問題的離職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談的離職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負責人指派專人與離職人面談,根據面談結果填寫《離職面談記錄表》,并由人事部負責人在《離職申請表》上'人事部意見'一欄中加簽意見。
5.2.4審核與審批
人事部在《離職申請表》加簽意見后,按權限逐級報批。
5.2.5離職手續辦理
5.2.5.1辦理時間:統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辦理手續
人事部收到經審核批準后的《離職申請表》后應立即通知離職人,離職人向人事部勞資管理員提交制服押金收據及由部門負責人簽批的考勤記錄,人事部在結算后直接將《離職申請表》交至財務部。同時,離職人必須將已填寫完整的《離職調查問卷》交回人事部,憑此在人事部領取《離職手續辦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a.所在部門(按《離職手續辦理表》所列內容辦理工作交結手續);
b.制服房(須到制服房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有:餐飲部、運作部、市場&銷售部;須到部門指定的服裝保管員處辦理退工服手續的部門:物業公司、售樓部);
c.秘書室(須到秘書室辦理手續的崗位包括:行政級人員、行政辦人員、行政辦車隊主管、物業客運中心主管、售樓部辦證員、業務部辦證員、工程部資料員、物業住戶中心主管);
d.人事部(辦理退《員工手冊》及工牌手續);
e.后勤部(部門資產管理員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f.后勤部(辦理伙食費結算手續、退宿及相關費用結算手續);
g.財務部(辦理結算)。
5.2.6工資結算及退社保
a.工資結算以上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人將《離職手續辦理表》第一聯交回所屬部門文員處,憑第二聯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b.退社保人事部開具加蓋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證明,離職人員到社保局辦理退保手續。
5.2.7辦結期限
5.2.7.1辭職/勸退/裁員離職人應在收到《離職手續辦理表》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各項交結及工資結算手續,凡在員工宿舍住宿員工若逾期不辦理退宿手續,按25元/天收取住宿費,超過7天不辦理者,視其為自動離職處理。
5.2.7.2解雇人事部應在收到《離職申請表》后,在'批準離職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為離職人辦理完結離職手續,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天。
5.2.7.3自動離職由所在部門主管/主任提出申請,按離職程序辦理,但財務部不予結算工資,同時不予辦理其它任何手續。
6.附則
6.1本《管理規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況'是指:
a.審核人或批準人休假或出差;
b.離職人怠于辦理離職手續;
c.離職人向人事部提出復議;
d.其他。
6.2本《管理規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關文件(暫無)
8.使用表單
《離職申請表》
《離職調查問卷》
5. 離職管理制度 篇五
物業管理公司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種類(開除、辭退、辭工)
1.1開除/辭退:員工嚴重違反員工手冊規定及崗位責任紀律或不能勝任工作,達到開除/辭退級別。
1.2辭工:由員工本人提出,正常辭工申請要提前十五天與書面形式提出。
1.3自動離職:連續曠工3天者或月累計曠工達3天、年累計曠工4天者,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之離職,作自離處理。
1.4急辭:個人發生緊急事件當天提出辭職需當天離開公司的離職行為。
2.離職申請規定:
2.1開除/辭退:限離職當日辦妥移交手續,當天立即離開公司。
2.2正常辭職:
2.2.1新進人員在職未滿7天如申請辭職將無薪結算;入職超過7天并且在試用期內辭職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
2.2.2試用期滿辭職:主管級以上及財務人員辭職需提前15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2.3其它人員辭職需提前10天提出申請(以行政部收到的離職申請書為準)。
2.3急辭工:當天提出申請當天結算離開公司。
2.4對于雇員辭職之申請,本公司有權不準或根據需要核定其離職生效日期。
3.離職審批權限規定:
初審(提報)
復審
審核
核準
部門主管
部門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總經理
4.薪資
4.1薪資計算到離職生效日期前一天為止;
4.2未休之累積有薪假期以薪資付給;
4.3個人提出急辭申請視為單方違反合約,必須扣除30%的工資。以作為違約責任。
4.4辭退時公司不另作辭退補償或生活補助等。
4.5離職人員其薪資離職時即時發放。
5.離職交接
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負責回收離職人員之領用物品(參考總辦之領用物品登記表)并作好交接,若有應繳而未繳回之公司的資產、文件、物品將給予原價扣款,拒交或遺失有關證件者,每證罰款30元。
6.離職程序
6.1當事人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離職申請書》交各級主管及總辦審批。
6.2生效日由部門主管/行政主管在場進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隊長/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點物品等,并開具《物品放行條》,經同宿舍人員簽名后當事人將物品提至四期大門口,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確認,當事人再將其返交到總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結算工資。
6.3結算完工資后,保安監督當事人離開公司,不得逗留。
7.離職注意事項
7.1未簽準離職以前或已簽準生效日前,必須在本崗位正常上班,如曠工、不服工作調動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請作相關處罰。
7.2離職生效期內,當事人不得請任何事假。
7.3任何離職辦理手續后當天18:00前必須離開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辭退或開除之員工不得再進入公司范圍,包括會所、辦公室及宿舍,如發現在職人員在以上區域接待被辭退、開除之員工,當事人處中過處罰。
8.應用表單
8.1《離職申請/結算單》
8.2《物品放行條》
6. 離職管理制度 篇六
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自動離職、辭退、終止勞動關系四種。本制度將針對每一種離職行為做出具體解釋,明晰辦理的流程。
一、辭職
1、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感覺工作不適應,原則上可隨時提出離職申請,但從企業實際生產情況出發,要求當事人提前7天(財務人員提前15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人力資資源部門和所在部門面談確認后,將在7天內(財務人員在15天內)為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已轉正員工辭職,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和相關領導批準后,公司將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二、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沒有按照公司制度規定流程辦理辭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從而認定為自動離職的情況。
企業堅決反對此類行為,并將根據企業制度對此類行為給予相應的懲處。
1、試用期內員工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兩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人員如果不考慮企業經營實際,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者提交書面申請后沒有按公司安排辦理離職手續,擅自不上班超過五天者,按照自動離職辦理,扣發該員工最后2個月的工資及獎金,相關獎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辭退
1、對于試用期內,經企業考察覺得不適合企業招聘要求的員工,所在部門應及時
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經人力資源部認定屬實后,提前一天向該員工提出辭退告知,安排辦理相應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結算月的工資。
2、對于已轉正員工如果出現重大瀆職、嚴重違紀、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進行調崗后仍不能勝任新崗位者,或在考核中連續三個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過四次者,公司將要求該員工離職,在一個月內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在被告知辦理離職手續后,沒有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者,按照自動離職處理,扣發該員工最后一個月的工資和獎金福利。
3、對于發生打架斗毆、違法行為遭到公安部門拘留和判刑的員工,公司將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并提前兩天告知辦理離職手續,正常辦理手續離職者工資在次月工資發放日結清。
4、對嚴重違規違紀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者,在予以辭退的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視其違規違紀具體情節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終止勞動關系
1、對于和公司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在合同期結束前一個月沒有接到公司續簽合同的通知,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合同期結束后一周內辦理正式的離職手續;公司也可以直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在什么時間段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2、對于合同期滿公司通知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后屆時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對于沒有按照制度辦理正規離職手續者,扣發最后一個月工資和福利獎金。
3、對于達到退休期限的員工,公司將通知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辦理正式離職手續,停繳各項社會保險金。
對于辦完退休手續,個人有意向繼續在公司擔任一定工作的老員工,可書面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辦理入職。
同樣,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專家和人才,也必須以返聘的形式辦理入職,同其他在職人員區別開來。
五、離職談話
對于所有主動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要求100%進行離職前談話,均要留下書面談話記錄。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過談話盡可能留住員工,減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過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原因,及時調整公司相應管理。
一線員工談話責任人為車間主任,一般管理人員、一般技術人員和關鍵一線崗位談話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員、中層技術人員談話責任人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談話責任人為總經理。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抽查參與各層級員工的離職談話,談話記錄額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在年底拿出本員工離職談話的總結,認真分析各部門員工離職原因,拿出下一針對性措施或解決方案。
7. 離職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8. 離職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新員工入職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員工必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填寫入(離)職審批表
2、要求相貌端莊、清秀,面部無缺陷,口齒清晰,反應靈敏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癲癇,無肺結核、甲肝、乙肝、傷寒等傳染病或皮膚病
4、有推薦人者優先錄用
5、所有財務人員(收銀員、出納、會計、倉管、采購員)、值夜都必須在入職時提供當地戶籍人員提供的《擔保證明》,并由店長進行家訪,核對《擔保證明》的真實性并了解提供擔保人員的情況。
6、由店長安排交納相關押金并領取工服、工牌;員工憑押金收據到宿舍長處領取臥具
7、店長介紹店鋪情況,安排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
第二、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規定
(1)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店長為三個月,廚師長及領班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將依據員工考試成績、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店長決定新員工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是解聘
(2)試用期間工資按標準執行
2、試用期培訓
(1)店鋪必須安排新員工培訓,并在員工轉正前進行考試
(2)店鋪需確定新員工的輔導老師(一個月),通常為與該職位工作有緊密關系的資深員工。其主要職責為:一帶一,隨時解答新員工在工作上的問題。
3、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具體規定
(1)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經部門主管推薦店長批準提前轉正。
(2)對違紀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暫時勝任不了工作的新員工,最多給予兩個月的延期試用
(3)對因缺勤而延期轉正的員工,將視缺勤天數和情節給予一個月內的延期試用
(4)試用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解除聘用
9. 離職管理制度 篇九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范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1.3對于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準后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發布招聘信息。
4.1.5招聘信息發布后,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并進行初步篩選,審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審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面試時間,并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并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后,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并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于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文件:
A.本人身份證、戶口證明、最高學歷證明、職稱證明、技術等級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B.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系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文件后,須填寫《個人信息采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審核批準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并領其熟悉公司環境,并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通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了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像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了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后,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并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項目進行綜合考評。
10. 離職管理制度 篇十
一、請假規定
1、請假必須向領班以上管理人員申請,經上報店長批準后方可。未經批準不得先行離崗,未辦請假手續不在崗者視為曠工。
2、請假期滿,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3、考勤指紋機和考勤記錄為請假證明。
4、所有員工請病、事假均100%扣除相應天數工資。
5、病事假當月不發全勤獎。
二、店鋪員工休假制度
1、員工休假采用輪休制,時間由店長根據店鋪需要的排班表決定。
2、根據學校放假實際情況,店鋪員工休假原則上實行倒休制,即店鋪營業期間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應月份法定節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資每學期開學后第一次發工資時一并發放(無全勤獎及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在各月份中發放)。
3、部門負責人公休需店長同意,店長公休必須提前告知投資人。
4、暑假期間:
1、三、四、五、六月為店鋪全月正常運營月份,店鋪員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應休天數共計12天;二月、七月共計應休3天,總計應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節一天,端午節一天,
勞動節一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3天工資外,剩余6天,連同以上六個月共計應休15天公假,總計21天。
5、寒假期間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計13天應休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元旦1天,法定節假日5天,除去假日當月已實發5天工資外,共計10天,總計23天應休。各店應按報到實際時間計算。
6、寒暑假工資計算:
全勤獎、社保補貼因為已經分攤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資只發放基礎工資。
寒暑假整月工資:對每學期按時報到,按時放假的員工并且全勤,發放整月工資,相當于寒假獎勵7天、暑假獎勵9天的基礎工資。
寒暑假非整月工資:是指報到以后或沒到放假時間離職的工資,按每月實際天數累計計算。
11. 離職管理制度 篇十一
為保障員工與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當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離職審批程序
1、個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1.1個人離職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經部門直接主管及部門負責人同意,人資行政部審核原因事實后,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對公司有意挽留的員工,人資行政部在了解員工離職真相后,積極幫助對方解決問題,盡可能減少人才損失。
1.2 《離職申請表》得到批準后,由員工上級主管直接負責本崗位工作交接,并積極配合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宜交接,交接過程中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及《離職手續完備表》,由交、接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三方簽字確認。
1.3離職人員到人資行政部辦理社會保險關系的停辦手續。
1.4在適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辭職申請;
2、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1解除條件
2.1.1個人績效考核為“無法忍受”,且經過培訓無明顯改進的;
2.1.2因公司組織結構、經營業務調整、經營虧損等原因造成必須裁減人員的;
2.1.3根據《勞動合同》中相關條例要求達到解除合同條件,或符合《獎懲管理辦法》中辭退、開除條件的';
2.1.4因病或工傷,超過國家規定的休養期,仍不能勝任公司安排崗位工作的;
2.2離職程序
公司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但對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2.1直接主管填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送人資行政部核實,報總經理及總裁批準。
3、當然解職
當然解職包括因合同期滿、觸犯刑律等原因離職。按現實情況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并遵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二條離職手續
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履行交接手續,填寫《離職手續完備表》及《工作交接清單》,部門負責人配合人資行政部進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嚴格按照《離職手續完備表》中的規定執行,包括歸還公司物品、欠款、清點庫存等。
3、員工未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或未按規定時間離職,應以一個月薪資作為賠償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損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4、人資行政部負責配合離職員工辦理工資、保險、人事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條薪酬結算
1、工資結算日以員工正式離開公司之日為準,于次月公司發薪日發放薪資。辭退或被開除人員在辦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續之當日計算發放薪資。
2、離職人員如有績效獎金,獎金發放依照公司《績效及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本辦法經總裁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12. 離職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后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罰。
2、開除程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準后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離職。
三、自愿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系,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后,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自行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文件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于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六、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八、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類型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并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店鋪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內容
1、遲到:上班時間應到而未到崗者;
2、早退: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
3、曠工:未經領導批準離而不到崗者。
4、病事假:因生病或有事者。
5、串崗:不在規定崗位工作
6、脫崗:不在工作崗位工作。
(二)考勤須知
1、對有遲到、早退、擅離職守脫崗、串崗等現象的員工,應進行教育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2、對曠工者,應作除名處理
3、除公休外,店鋪員工出滿勤者享受店鋪給予的全勤獎200元。
(三)考勤處罰
1)員工遲到或早退,串崗或脫崗(30分鐘以內),執行食品衛生安全獎罰制度。
2)當月遲到或早退兩次以上(含兩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3)當月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一次,除執行食品安全獎罰制度外,即扣發當月全勤獎。
4)當月曠工除扣發3天工資外,再扣發當月全勤獎。
5)當月員工因個人原因(如重大差錯、事故、不服從上級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開除者一律扣除全勤獎。
(四)考勤統計
1、店鋪考勤員由外場領班以上管理人員擔任。
2、所有員工上下班都要在考勤機上按指紋。
3、考勤管理員每月14日上報店長考勤記錄,作為工資扣款依據。
(五)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認真、及時、準確地記錄考勤
2、如實反映本店鋪考勤中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考勤記錄憑證并存檔
4、記錄時使用考勤符號
13. 離職管理制度 篇十三
每個正在運作中的公司,都有員工入職或離職,這都要定出相應的正規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正當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2.0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照本制度辦理。若有特例,須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3.0內容
3.1離職類別與定義
3.1.1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1.1.1辭職:是指在任職期間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
3.1.1.2辭退: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現、學識、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等,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勞動雇傭關系的行為。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要求,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d、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無法轉任其它崗位者。
e、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f、公司因生產經營狀況確需裁減人員的。
g、試用期滿后工作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無法滿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3開除:是指在任職期間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利益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予以開除。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開除員工:
a、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b、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它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c、對公司有嚴重欺騙行為的。
d、因觸犯法律而被羈押拘留、勞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泄漏公司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f、年度內被處以大過處罰達3次的。
g、其它違反公司制度中有關開除類規定者。
h、國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按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并暫時凍結其工資:
a、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7個工作日,經勸誡無效者。
b、未按正規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者。
c、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1.2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行為。
3.1.2.2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為。
3.2辭職程序
3.2.1辭職申請的提出
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試用期須提前7天通知公司),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
3.2.2辭職申請的審批
3.2.2.1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并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后,報行政部審核。
3.2.2.3行政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后,由行政部簽字同意離職。
3.2.2.4《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批準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準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準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并安排該員工于離職日到行政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3辭退程序
3.3.1辭退申請的提出
3.3.1.1公司辭退員工,原則上由其直屬部門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非員工過失性辭退,應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但必要時,須協商解除勞動關系。
3.3.1.2在辭退員工時,其直屬部門主管須與被辭退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被辭退原因,并負責解答其與被辭退有關問題,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辭退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4開除程序
3.4.1開除申請的提出
公司開除員工時,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被開除員工。
3.4.2開除申請的審批先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再由部門經理簽字、行政部簽字、副總簽字、總經理簽字。
3.5自動離職程序
3.5.1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單位須于當天及時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報行政部。
3.5.2屬于員工主動提出自動離職者,須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直屬單位主管簽署后,到行政部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放行出廠。
3.6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3.6.1屬于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行政部應在合同到期2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負責人,各部門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相關離職手續按辭退程序辦理。
3.6.2屬于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員工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違約金。相關離職手續按辭職程序辦理。
3.7離職談話
3.7.1員工離職時,該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需與離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及核實管控情形;
b、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d、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有權代表公司根據其工作的進展情況確定具體的離開公司日期。
f、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負責人共同簽字,并分別保存于公司和員工檔案。
3.7.2員工離職時,行政部應與離職人進行談話,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a、了解員工進職以來的工作業績;
b、解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c、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3.7.3工作期間內,離職員工不得拒盡接受公司所要求的會談,否則將予以處分。
3.8離職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資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級所指定的人員,并要求接交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交接部分簽字確認,具體內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3.8.1.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
3.8.1.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含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其它相關信息)
3.8.1.4培訓資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術資料或職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資料(包括書悶笠倒芾砟檔和電子文檔兩類);
3.8.1.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
a、項目計劃書;
b、項目實施進度說明;
c、項目相關技術資料;
d、其它項目相關情況詳細說明。
3.8.1.7目前工作的進展程度。
3.8.1.8任職期間的工作記錄資料。
3.8.2事物移交: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移交,并應交接雙方簽字確認。
3.8.2.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交還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訊工具;
3.8.2.3各類鑰匙;
3.8.2.4借閱的圖書資料;
3.8.2.5各類工具(如維修用品、移動存儲、保管工具等)。
3.8.3款項移交
3.8.3.1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3.8.3.2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總經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項交接均應由交接人、接交人簽字確認,并經行政部審核備案后方可認定為交接完成。
3.8.5在離職手續辦理中,出現部分文件或資料遺失時,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現文件遺失,相關部門有備案的,可以拷貝一份。
3.8.5.2出現文件遺失,其它部門沒有備案的,由移交人回憶文件內容,并將回憶的內容,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審核通過,方可將遺失的文件交接。否則,因個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遺失無法追回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視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門負責人聯合公司高層確定應由移交人承擔的經濟補償額度。
3.8.5.3出現物品、圖書遺失,依據物品、圖書記錄的價格,按本制度規定的賠償標準賠償。無記錄價格的物品和圖書,按市場現行價格最高價賠償。
3.8.6相關部門簽字
3.8.6.1相關部門負責人需要做好本部門與離職員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審核。
3.8.6.2辦理交接手續時,如遇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在崗,可由相關部門人員打電話通知相關部門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定代理人代簽。
3.8.6.3員工離職交接,涉及各部門相關交接手續,各部門負責人需本著對公司負責、對個人負責的原則,認真檢查與審查離職員工與本部門涉及的工作事宜;如發現相關部門不負責任,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公司將根據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要求相關部門負責人加倍賠償。
3.8.7離職人員必須親自辦理離職手續,并在雙方確定的離職日期辦理完交接手續。
3.8.8離職員工若在未辦理或未辦完移交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者,公司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責任。
3.9離職結算
3.9.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3.9.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共同進行。
3.9.3結算項目
3.9.3.1違約金:因開除、辭退、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
a、《勞動合同》合同期未滿違約金;
b、其它違約金。
3.9.3.2賠償金
a、物品損失賠償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購進原價賠償;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后的余額賠償。
b、培訓損失賠償金:培訓費×合同未滿月數/合同期限月數,或依相關規定辦理。
3.9.3.3工資
3.9.3.3.1屬于辭退和開除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即可結算支付其全部應得薪資。
3.9.3.3.2屬于辭職類別的離職員工,在其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罰款、水電費、或因員工員工過失造成的經濟賠償等后,可結算支付其離職當月上月尚未結算的薪資,而離職當月薪資及其它項目金額,統一于離職后的第一個工資結算日結算支付。若不能親自結算者,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填寫《工資結算委托書》委托公司在職員工代理結算。
3.9.3.3.3未辦妥離職手續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權凍結其工資,直到辦妥各項手續為止。
3.9.3.3.4辭職違約金:員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則扣以相應應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資作為辭職違約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5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繼而提出要求提前辦理離職手續,經部門(單位)主管與行政部批準后,對于提前日期內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應的代通知金,其應扣辭職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辭職違約金=(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日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允許提前離職天數內的工作日數)×日基本工資
3.9.3.3.6若員工提前提出辭職申請后,部門主管根據客觀情況,主動提出同意讓該員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報行政部批準后,即可不扣辭職違約金。
3.9.3.3.7離職員工所應扣辭職違約金的基本工資天數,由行政部在《員工離職申請表》內明確標注,財務部據此天數在結算時扣除相應基本工資。
3.9.3.4項目損失補償金:項目開發人員違約性離職,其負責的開發任務未能完成和移交,應付公司項目損失補償金。
3.9.3.5公司應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3.9.3.6員工應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員工應付、扣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3.10其它事項
3.10.1在被辭退與開除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根據實際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員全程監督辦理
3.10.2宿舍管理員在員工辦妥住宿清退手續后,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相應內容,財務部方能結算工資,再通知大門值班保安檢查行李放行。
3.10.3離職人員離廠時間:原則上所有離職員工,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內辦妥全部離廠手續,并于當天離廠。特殊情況需繼續在公司食宿者,須在辦理手續時,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據實際情況批準,但以一個晚上為限,且必須于次日13:00前離廠。特殊情況需延長食宿時間者,需報行政副總經理批準。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準之日起實施,修改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