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審批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為了對危險作業現場進行有效控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危險現場的作業范圍:
2.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2帶電作業:
2.3接觸危險物質的作業(如毒氣、毒物、高溫、輻射等);
2.4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指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管道、煙囪及其它密閉的設施、設備內和狹小、偏僻場所的作業;
2.5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指企業規定的禁火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氧氣、氫氣等管路和設備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險的作業
2.7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2.8其他有重大危險,有可能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3、危險作業的`要求:
3.1危險作業的一般要求:
3.1.1在進行危險作業前,由作業單位車間負責人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含應急措施)、組織措施,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
3.1.2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相關職業禁忌病癥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危險作業;
3.1.3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措施要明確,作業前、作業中及作業后三個是企及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情況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業人員熟練掌握,并能認真落實執行;
3.1.4危險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監護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安全搶救知識,堅守崗位,認真負責;
3.1.5危險作業的安全用具及作業工具必須配備齊全,完好有效,擺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業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業完畢,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點人員、工具、設施、熄滅火種,清掃現場;
3.1.7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要經常檢查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保證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干的一定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干;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3.2帶電作業要求:
3.2.1作業時要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使用絕緣工作臺、絕緣工具并確保其絕緣性良好、有效,并不得與周圍其他物體接觸;
3.2.2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
3.3易中毒和會產生窒息作業的要求:
3.3.1進入易中毒的設備設施、場所內作業時,進入前要進行空氣取樣分析,如超傳權標準,要進行置換處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風良好;必要時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之間要約定好信號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了解作業人員和工作情況,確保監護有效;
3.2.2進入密閉的設備設施內,作業前要先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情況進行了解,采取相應的措施,情況不明之前不得進入;
3.2.3在上述場所進行作業的用電照明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3.4禁火區及禁火設施動火作業要求:
3.4.1在禁火區及禁火設施上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4.2在禁火設備、設施上動火,首先要切斷油、氣等可燃物的來源,關閉閥門,插入盲板與周圍的設備設施進行隔斷,然后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才能動火;
3.4.3對分析、化驗、置換合格后才能進行的動火作業,如中途間斷后又重新作業,要重新進行分析、化驗,合格后才能繼續作業;
3.4.4對帶壓設備設施動火,首先要進行泄壓。
4、危險作業的上報及審批手續:
4.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車間,由車間設備主任上報并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二份,經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安環科長、綜合辦主任、總廠長(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4.2各總廠綜合管理辦公室(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員作重點檢查;
4.3危險作業審批前,分廠廠長必須親臨現場通過必要的檢測分析,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后方可批準;
4.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4.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標志,有專人監護;
4.6出現緊急情況和事故狀態時,按有關搶險規程和應急預案處置。
4.7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5、違反規定的處理
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規定和要求,對于不按照制度落實的單位領導罰款200-500元/次;當事人罰款100-300/次。
2.審批管理制度 篇二
為更進一步規范我礦作業規程編制、審批、貫徹、實施、復審工作,使作業規程能有效地指導井下生產作業、施工組織及規范作業人員現場操作,真正實現安全有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作業規程編制: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積極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提高經濟效益。
3、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嚴禁無規程組織施工。
4、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對作業規程進行編制,并做到: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范;圖表滿足施工要求,采用規范圖例,內容標準齊全,比例恰當,圖面清晰,按章節順序編制等。
5、作業規程編制前由安全技術科組織各科室及其施工單位負責人對開工地點及鄰近煤層進行現場勘查,既可以檢查現場的施工條件,預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便于有針對性地制定作業規程,同時又明確施工的程序和任務,為作業規程編制做好準備工作,確保作業規程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6、編制作業規程時,規程的工程質量等標準,均應高于或等同于《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監測監控標準、機電設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行業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7、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根據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及施工現場地質條件變化的勘察資料。
8、技術科在作業規程編制前一個星期,將巷道設計開口位置、斷面規格、支護設計、掘進長度、頂板管理、探放水設計等,以文字形式,并繪制巷道布置示意圖,提供到各相關科室,各科室依據技術科提供資料,凡涉及各自業務范圍的相關內容,具有針對性、可行性、適用性編制作業規程。各科室負責編制作業規程相關內容:①生產技術科:負責規程中巷道布置、工作面布置、支護設計、礦壓觀測、頂板管理,探放水設計、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紙。 ②安監科: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生產系統中的通風系統、壓風、綜合防塵、防滅火、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③機電科: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供電、開關、電纜選擇、整定值計算、電纜校驗、排水、設備布置,各工種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④監控室:負責編制作業規程中的安全監控、通訊,安全技術措施以及相關圖表。
9、各科室將各自的編寫內容在一星期內編制完善后,交與技術科,技術科負責對相關內容進行匯總、排版、出初稿。
二、作業規程審批:
1、技術科將作業規程匯總編制后,由生產技術科科室人員、施工隊組負責人進行預審,上報礦總工進行初審。
2、作業規程預審后,由礦總工負責組織,并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調度室、生產技術科、安監科、機電科、監控室、施工隊負責人等相關科室進行集體會審,對會審提出的意見,各科室在針對涉及各自的內容所提出的意見,再進行修改補充。
3、作業規程修改補充后,再進行集體審查同意后,由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等科室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簽注審查同意意見。
4、作業規程經礦領導審批后,然后報礦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審批。
三、作業規程貫徹:
1、作業規程經礦相關業務部門審批后,對作業規程貫徹學習,必須在工作面開工之前完成。
2、作業規程由編制人負責貫徹學習,由施工隊組負責人組織作業人員,作業人員學習后,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考試合格人員的考試成績應登記在本規程的培訓學習簽到記錄表上。
3、因事假未能參加培訓學習以及新招工人,必須進行補課,并經培訓考試合格補課者簽字后,方可入井參加作業。
4、未參加作業規程培訓或者考試成績不合格者隊長不得安排上班,并由調度室負責監督。
5、從開工之日起,技術科每月必須對施工隊組組織一次培訓、學習作業規程,重點學習補充修改內容和根據現場多發的“違章”現象,強調的內容,重新學習應有記錄。
6、作業規程的編制和貫徹執行作為安全檢查重要內容,各科室應對作業規程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實行有效的檢查考核。
7、在檢查過程中若有與規程要求不相適應的內容,必須及時反饋調度室,給施工單位下達問題通知單,限期整改并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以保證施工單位完全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組織施工,如有規程不滿足現場需要的情況,應及時補充。
8、隊組干部在井下隨時都應監督、檢查、糾正與作業規程要求不符的內容,并把檢查問題作為班前、會后的主要內容。
四、實施
1、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提前三天,由隊長組織全體職工,技術員向職工、干部傳達貫徹,經考試合格、簽字后方準進入工作面作業。未聽取的要進行補課,做到人人皆知,考試不及格的要停工學習,直到補考及格后,方準下井工作。
2、特殊工種要持證上崗。
3、技術、安全部門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規程的落實、執行情況,對不認真貫徹、執行作業規程的停止作業或按違章處理。
五、作業規程復查:
1、作業規程應當實行動態管理,在作業規程實施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現場情況,當工作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規程及時進行修改、補充、變更與作業現場不符的內容,補充相應的技術措施,使之符合現場實際情況,對修改補充的內容及時貫徹到每個施工作業人員。
2、為了及時掌握作業規程與現場作業不符內容,由礦生產技術科每月28、29日組織各科隊負責人對作業規程進行復審,并提出復審意見。
3、各科室針對復審提出的意見進行補充完善,使作業規程具有針對性、可行性、適用性,合理指導生產。
3.審批管理制度 篇三
1、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明確施工時間、施工地點、工程總負責人、施工內容以及影響區域等內容;施工方要在施工前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2、施工前,施工安全技術負責人要組織參與施工作業人員就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等進行強制性的安全技術交底培訓。通過筆試、復述等針對性措施落實,使每名參與施工作業的.人員都熟知掌握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參與施工作業人員在安全技術措施貫徹登記表上簽字率必須達到百分之百。
3、各項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一項工程一項措施規定。外委工程施工,必須與施工單位簽定外委工程安全協議書。開工前,施工方必須按規定足額交納安全質量保證金,提交開工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報甲方備案;施工中,要按照安全措施和施工標準以及操作程序組織施工;由于施工方未履行安全措施而導致人身傷害問題,甲方不予承擔安全責任。
4、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審批、執行是確保施工安全的重要環節。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格式、程序進行,審批意見不全面、未程序報批視為無措施嚴禁施工。
5、安全技術措施要規范管理。經過審批后的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方、施工管理部門及安監處要規范留存。留存時間根據工程性質、影響范圍等情況酌定,原則上至少保存3年;特殊情況,要規范存檔,長期留存。
4.審批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確保安全、正確使用清潔設備,延長機器使用壽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處有關清潔設備的操作。
3、職責
(1)保潔部主管負責清潔設備的操作培訓和督導工作。
(2)保潔部領班負責協助主管做好培訓、督導工作。
(3)清潔工負責依據本規程進行清潔設備具體操作及保養工作。
4、程序要點
吸塵機的操作與日常保養。
(1)吸塵機操作。
a. 使用時按下列步驟操作:
--套上吸塵耙桿;
--插上電源并按動機上開關;
--吸塵,吸硬地面時,應注意按耙上調節開關使毛刷伸出;吸地氈時,應注意將毛刷按回吸嘴內。
b. 使用后應按下列步驟操作:
--關閉電源,取下吸塵耙桿;
--電源線繞好掛在機身上。
c. 操作時注意事項:
--插上電源前應先檢查電源線是否破損,清理地面上稍大的物體時,應避免堵塞吸管;
--吸塵時不要讓機器輾壓電源線。
(2)吸塵機的日常保養。
a. 每天下班前擦機身1次。
b. 每周清理塵袋1-2次,清潔方法如下:
--把桶耳打開,取出塵隔、塵袋;
--將塵袋底部的`固定套拉開倒出垃圾;
--開動另一吸塵機,用軟吸管將塵袋內外隔吸干凈。
(3)清潔工每天在清潔機身同時應檢查機器使用情況,將檢查結果記錄于《清潔機器保養記錄表》中。
(4)保潔部主管每天應檢查清潔工的工作記錄,發現機器在異常情況時應即時填寫維修單,送機電維修部維修,并作好記錄。
拋光機操作與日常保養。
(1)拋光機操作:
a. 把機放倒,然后在機器底部裝上百潔墊;
b. 機體放平,使轉盤連同百潔墊緊貼地面;
c. 啟動電源開關,來回進行拋光;
d. 拋光時速度應保持50米/分鐘來回拋光3-5次;
e. 行與行之間要重疊1/3,以免漏拋;
f. 用完之后關閉電源開關,卸下百潔墊清洗;
g. 盤好電源線。
(2)拋光機的日常保養:
a. 每次使用后,應把機身擦干凈;
b. 操作前檢查電源線是否破損;
c. 對輪子等活動部分應每月加油1次;
d. 每次用完后,清潔工應將機器使用狀態記錄于當日《工作日記》中;
e.保潔部主管應于每天下班前檢查清潔工的工作記錄,發現機器有異常情況應即時填寫維修單,送機電維修部維修并作好記錄。
擦地機操作與日常保養。
(1)洗地時的操作。
a. 在機體底部逆時針方向安裝針座或刷子:
--洗平滑地面時,應裝針座壓緊百潔墊;
--洗不光滑地面應裝上刷子。
b. 插上電源按下調節開關,將手柄桿調至便于操作的高度;
c. 抓穩操縱桿上下控制使機器左右移動;
d. 工作結束后拔掉電源線、卸下針座或刷子,清洗刷子或百潔墊。
(2)洗地毯的操作。
a. 使用時:
--裝上泡箱擰緊固定螺絲;
--將出泡軟管插在機器的出水口,把泡箱電源插頭插在機身上;
--逆時針方向裝上地氈刷;
--插上電源按下調節開關,調節手柄桿至適合自己的高度;
--抓穩操作桿,上下控制使機器左右移動。
b. 使用后:
--拔掉電源線,卸下地氈刷并沖洗干凈;
--卸下泡箱,將清潔劑倒出,并清潔干凈。
(3)打蠟時的操作:
a. 在機體底逆時針方向安裝針座、百潔墊;
b. 插上電源按下調節開關,將手柄桿調至適合自己的高度;
c. 抓穩操縱桿,上下控制使機器左右移動;
d. 當機器移動時,拉動噴蠟控制桿將蠟水噴出,由底盤的百潔墊將蠟水均勻涂在地面上;
e. 用完后拔掉電源線,卸下針座、百潔墊并清洗干凈。
(4)操作時注意事項:
a. 開動擦地機時,電源線要在操作者的背后,避免刷子接觸電源將電源線卷進刷子內;
b. 使用清潔劑時,注意不要讓水弄濕馬達和插頭;
c. 一定要將手柄桿調至適合自己的高度,再按操作開關;
d. 使用完畢,不應隨便使手離開工手柄桿,應等機器完全停止后再切斷電源。
(5)日常保養:
a. 每次使用完畢后,應擦干凈機身、電線;
b. 將電線繞回機掛鉤,存放在干燥的地方;
c. 應每月清洗泡箱過濾網一次;
d. 每次使用后要檢查機器使用情況,將檢查結果記錄于《工作日記》中;
e. 保潔部主管應每天檢查清潔工的工作記錄,發現機器有異常情況記錄時應即時填寫維修單送機電維修部維修,并作好記錄。
吸水機操作與日常保養:
(1)吸水機操作:
a. 使用吸水機時將軟管插入機身的進水口;
b. 插上電源,按動機身電源開關;
c. 控制機器前后移動進行吸水;
d. 當水滿時,關掉機上電源,將去水軟管放下,拔出活塞,把水箱里的水放掉;
e. 使用完畢后,拔掉電源線和進水軟管。
(2)日常保養:
a. 每次使用完畢后,應將水箱里的水放掉,用清水沖洗后再用干布抹干凈,使免發臭;
b. 用干布擦干凈機器、電源線,然后將電源線繞好掛在機器上;
c. 每次清潔后應檢查機器使用情況,將檢查結果記錄于工作日記中;
d. 保潔部主管應每天檢查清潔工的工作記錄,發現機器有異常情況記錄時應及時填寫維修單送機電維修部維修并作好記錄。
5.審批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6.審批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總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明確職責權限,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
第二章總公司費用開支
第三條總公司各部門在日常費用開支中,要本著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盡量為總公司節約開支。
第四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按預算定額辦法執行,年初總預算由財務本部平衡后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總經理簽批。原則上半年做一次預算調整。
第五條各部門的日常費用開支中,屬預算內的,由各部門正職簽字,報財務本部審核并按下列權限簽批:一次開支300元以下的,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一次開支300~50000元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后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開支50000元以上的,由會計處經理審核,財務本部總經理復核后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屬預算外的費用開支,必須提前報財務本部,財務本部審核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
第六條總公司各部門的費用開支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用支票(預借差旅費按總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規定》執行)。在日常開支用款前,憑部門正職簽字的“經費審批單”到財務本部按權限審批,報銷時,對未超過批準范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會計處經理審批人帳,對超過批準范圍和金額的開支由財務本部按權限重新審批或報批。
第三章投資項目用款
第七條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公司的大型投資項目用款,必須按年、季、月上報用款計劃,由總公司平衡后于年初下達資金計劃,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內用款,一次用款100萬元以內(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共同審批:一次用款100~1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一次用款1000~5000萬元(不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共同簽批;一次用款在5000萬元以上(含)的,必須將用款申請及款項用途明細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并經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兩人以上和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九條大型投資項目向總公司申請的計劃外用款,一律先報總公司投資管理部和財務本部審核,然后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凡計劃外用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必須同時有總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兩人以上的共同簽字。
第四章貿易項目用敷
第十條各所屬企業需總公司提供資金和資金擔保的貿易項目,凡一次所需資金或資金擔保在100萬元以下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批;100~500萬元的,須報總公司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總經理簽批:500萬元以上的,須報總公司計劃部、法規室和財務本部審查,報總公司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共同簽批。
第十一條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提供信用證授信額度擔保的審批權限按(關于資金擔保和開立信用證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日常資金調動
第十二條總公司與所屬企業之間的日常資金調動,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凡一次調動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
第十三條各所屬企業向總公司臨時拆借資金或總公司為各所屬企業臨時墊付資。一次金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總經理簽批;一次金額在50萬元上的,由總公司主管財務領導簽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7.審批管理制度 篇七
1、為規范公司項目建設中安全生產管理,理順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審批程序,確保安全技術作業規程的順利貫徹落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臨猗分公司。
2、凡參與工程建設各專業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gb50484-20xx《石油化工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資料等編制《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后方能進入施工現場作業。
3、凡用于技術改造項目的施工圖紙及資料、《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必須進行設計交底及會審。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單位安全和技術負責人員會審,并填寫會審單,簽署會審意見,報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
4、特殊情況下《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必須經項目技術總負責人審核,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審批。
5、《安全技術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寫,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總工程師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后,方可組織施工。
6、《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審批手續完善后,由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學習,并有學習記錄。安全部門要做好施工監督。
7、所有審批后的《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必須在施工現場存放備查。
8、沒有得到相關部門審批的'各種文件和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進行傳達和貫徹實施。
9、未經會審的圖紙資料,不準用于施工。無《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10、經審批的《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實施單位必須按審批意見嚴格執行,不得任意修改和變更審批意見。
11、《安全技術作業規程》未經審批人授權,不得由他人代批。
8.審批管理制度 篇八
1.0目的
當發生停水事故時,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態發展,明確責任及分工,盡量減少負面影響,能迅速、果斷、有效地進行處理,避免因突發事件給業戶及園區、公司財產造成損失。
2.0范圍
適用于軟件園項目的停水事故處理。
3.0職責
3.1工程部全面負責各部門協調工作,并組織停水現場的檢查、搶修及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3.2保安部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3.3客戶服務部負責對業主進行安撫、解釋以及事后的回訪工作。
3.4綠化保潔部負責現場的清理及環境恢復工作。
4.0程序
4.1供水系統突然停水
4.1.1工程部
a.由工程部經理負責組織專業人員查明停水原因、地點并采取應急措施。
b.外部管線問題造成停水:由工程部經理負責與上級市政相關部門取得聯系,詢問停水原因,關注維修進程并及時將具體情況通知客戶服務部,以便做好停水事故解釋、安撫工作。在修復完畢送水前,工程部經理負責及時通知客戶服務部主管送水時間以及注意事項。
c. 因園區內部管線出現問題造成停水:工程部經理組織專業人員立即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搶修,并隨時將維修情況通知客戶服務部。
d.恢復供水后,由工程部經理及時通知項目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供水已恢復正常。組織人員對各設備設施系統進行檢查確認系統是否正常。
e.工程部經理在恢復供水24小時內向項目經理提交書面停水事故報告。
4.1.2客戶服務部
a.客戶服務部主管負責將工程部經理通報的`停水原因、地點及采取的措施及時傳達部門員工,做好業主來電、來訪的接待工作。
b.負責安撫受到停水影響的業主情緒并對需要幫助者提供必要幫助。
c.恢復送水前,負責通知業主送水時間以及注意事項,如:提前關閉好洗手池等供水設備的開關,以防在給水過程中造成供水管線、重要水管部位的崩裂以及水資源的浪費。
d.恢復送水后,由客戶服務部門主管負責組織員工對受影響區域內業戶進行回訪工作,反饋業主的意見,報項目經理。
4.1.3保安部
a.保安部主管負責對受停水影響區域內的全面安全隱患檢查。
b.負責組織人員加強對受停水影響區域內的治安及消防巡視。中控室人員要密切注視園區重要部位監視系統,以防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人為蓄意破壞。
c.安排保安員維持停水區域內的秩序,協助客戶服務部做好事故現場維持、解釋工作,勸說業主保持心態平和。
d.恢復送水后,保安部主管負責組織人員對消防監控系統(管道)進行檢查,確認各系統是否運行正常。如系統運行受到影響,保安部主管及時向項目經理進行匯報。
4.1.4綠化保潔部
a.綠化保潔部主管負責組織員工協助客戶服務部做好業主通知及安撫工作。協同客戶服務部向業主及相關員工解釋:'工程人員正在搶修,請保持鎮靜。'以穩定其情緒。
b.恢復供水后,由綠化保潔部主管負責組織人員對重要給水部位進行巡視,對造成衛生影響的部位進行保潔工作。
4.2預約停電檢修
4.2.1工程部
a.工程部經理負責將停水的預計時間、受影響范圍以及停水性質及時通知項目經理及客戶服務部主管。并負責停水期間各部門的總體協調工作。
b.工程部經理負責組織專業人員積極配合市政部門在停水之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安排專業人員檢查停水區域內所有的設施設備,確認無任何問題后方可關閉。
c.恢復供水后,工程部經理及時通知項目經理及各部門主管供水已恢復正常,并組織人員對各設備設施系統進行檢查確認系統是否正常,解決因停水期間以及恢復供水后發生的各類水暖管線故障。統計各部門損失。
d.工程部經理在恢復供水24小時內向項目經理提交書面報告。
4.2.2客戶服務部
a.接到工程部經理關于停水的通知后,客戶服務部主管負責組織員工將停水通知張貼在相關樓宇出入口及園區重要區域。
b.安排好人員在前臺接待業主的來電及來訪。
c.恢復供水后,對停水范圍內的業主進行回訪工作。
4.2.3保安部
a.接到工程部經理關于停水的通知后,保安部主管負責通知在停水區域內上崗的保安員以便接受業主的問詢。
5.0相關支持文件
5.1《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緊急預案)》
6.0相關記錄
9.審批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審批的監督,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辦事公開原則,明確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將辦事內容及主辦人員公布上墻,或在政務公開欄和網站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條根據“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辦事原則,嚴格按照科室權限履行審批項目的審查,后報分管局長審批,嚴禁越級審批和越權審批。涉及多個科室的.審批項目,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召集有關科室統一對外辦理,不得多頭或重復審批。
第四條加強被許可事項的跟蹤監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被許可人有偽造材料或超越范圍的行為,要及時查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違規立項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人員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認真受理群眾投訴,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對被投訴事項應認真調查核實,給予明確的答復、解釋或糾正。
第七條加強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管,及時制止一切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故意刁難,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該效能告誡誡勉給予告誡或誡勉,該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日常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督辦相關事項,及時向局班子反饋和匯報情況。
10.審批管理制度 篇十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11.審批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2、裝置進行大、中檢修時,要將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裝置外的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若中間罐不具備倒空條件,必須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離。
3、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6、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十、用火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環科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一、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1、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3、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動火用電
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安保科存檔。
4、用火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十五、附則
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安環科協調解決。
12.審批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目的
保證垃圾及時收集與處理。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小區垃圾收集與處理。
三、內容
序號項目內容
1、垃圾的收集
1)每天早晨和下午各收集垃圾1次。
2)收集垃圾時使用手推車,將垃圾桶內的垃圾裝入車內,并檢查有無遺漏垃圾。
3)在清除垃圾時,不能將垃圾散落在路面上。
4)每次收完垃圾后,需及時對運送過程中遺漏的垃圾水及垃圾物撿起。
5)要注意安全,不能將未燃盡的`鞭炮紙、煙頭等裝入車內。
6)垃圾倒入轉運站后,應及時將垃圾轉運站周圍清理干凈。
7)部門任何人員發現垃圾桶超載,均應通知垃圾清運保潔員進行及時處理。
2、垃圾中轉站的清潔程序
1)每月對垃圾間及周轉站清毒、消殺兩次。
2)垃圾清運要日產日清,并做到按規定時間清運。
3)垃圾清理過程要有清潔班長進行監督,必須做到徹底清理。
4)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被委托單位要說明原因,并保證不再違規。
四、相關文件和記錄
無
13.審批管理制度 篇十三
1工作目的
規范高空作業,確保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避免事故發生。
2工作職責
2.1工程主管負責高空作業安全工作監督.
2.2清潔主管負責外墻清潔高空作業的工作計劃制定、組織監督、檢查外墻清洗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
2.3維修班班長負責外墻懸掛燈飾、外墻養護高空作業工作安全檢查和工作監督。
2.4維修班負責擦窗機的使用前檢查和啟動操作及維護保養,確保高空作業工作質量.
2.5保安隊負責高空作業地面安全措施及緊急事故處理.
3工作指引
3.1工作前的安全檢查
3.1.1外觀檢查:
3.1.1.1檢查吊藍與鋼絲繩聯接掛鉤是否可靠、良好。
3.1.1.2檢查鋼絲繩轉盤鎖緊鑼帽是否松動,鋼索排列是否整齊、是否損傷,是否整齊排列在卷筒上。
3.1.1.3檢查路軌,保證全程沒有障礙物。
3.1.1.4檢查吊藍和其它機械設備是否完好。
3.1.2通電檢查(由電氣專業人員進行)
3.1.2.1測試電機絕緣。
3.1.2.2測試是否有三相電源,接線是否正確。
3.1.2.3檢查箱內相序開關接入相序是否正確(黃燈亮指正確)。
3.1.2.4檢驗大車緊急按鈕是否靈敏可靠。
3.1.2.5檢驗大車前、后運行是否正常,限位開關是否有效。
3.1.2.6檢驗轉臂里、外運行是否正常,限位開關是否有效。
3.1.2.7檢查吊藍緊急按鈕是否安全可靠。
3.1.2.8檢驗吊藍上、下運行是否正常,及限位開關是否有效。
3.1.2.9檢驗吊藍左、右機械制動是否有效。
3.1.2.10檢驗吊藍左、右電氣調平按鈕是否良好。
3.1.2.11認真填寫《擦窗機檢查記錄》。
3.2操作程序
3.2.1合上屋面電源總開關。
3.2.2將電源線的鋼勾掛在插座旁的固定鉤上,接上電源插座。
3.2.3打開道軌和轉盤的安全鎖。
3.2.4將擦窗機上電源開關合上。
3.2.5將控制板上鑰匙開關打開。
3.2.6在吊車控制板和吊藍中配合控制各種動作,使擦窗機走到工作位置。
3.2.7使用期間發生任何故障,特別是升降機行車和鋼索的問題,應立即停車并向上級主管報告,如對操作安全有疑問,應立即停止使用。
3.2.8在大風或下雨時不要使用擦窗機,如在使用途中,亦應立即停止,將吊藍升回屋面,并將擦窗機收回存放地點。
3.2.9使用完畢應將擦窗機的每個動作試一次,將主機收回到指定地點,并鎖定吊藍放回原處,關閉電源,收好電纜。
3.2.10擦窗機使用完畢應認真潤滑保養,如鋼索排列螺桿、鏈條等部位。
3.2.11絕對不能用鍍鋅鋼絲繩油潤滑。
3.2.12認真填寫《擦窗機操作記錄》。
3.3底層的'安全防護
3.3.1底層為路面或人行道時應設置護欄、掛上警示牌,以警示行人繞開行走,禁行區內的路面上塑料布,以保護地面不被污染。
3.3.2樓宇周圍如有綠化帶的除設置護欄、掛上警示牌外,應對綠化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毀壞綠化。
3.3.3以上工作準備完畢檢查無誤時方可開始作業。
3.4高空作業注意事項
3.4.1進入吊藍人員必須配帶安全帶,必須有高空作業上崗證。
3.4.2吊藍載重嚴禁超過200公斤及用作其它運輸用途。
3.4.3使用時最多兩人在藍內,必須有一人在上面協助。
3.4.4嚴禁大車和吊藍同時運行。
3.4.5轉臂式大車、吊藍運行要求平穩,轉臂應向外傾斜面15~20度.
3.4.6不準在高空中相互傳遞工具或投擲物品,擦窗工具應用繩綁住,以免落地傷人。
3.4.7禁止在作業時打鬧說笑。
3.4.8禁止在高空作業時做大的悠蕩動作。
3.4.9注意墻面附著物、避免碰損或傷害自己。
3.5高空作業禁止事項
下列情況下,禁止高空作業:
3.5.1安全繩沒有檢查;
3.5.2沒有現場監護人員;
3.5.3風力超級四級或氣溫超過360c;
3.5.4雷雨大霧天氣;
3.5.5作業人員身體不適;
3.5.6本人不愿意操作的不能強迫上崗。
3.6維護保養
3.6.1每年須經勞動局檢測一次,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3.6.2擦窗機維護保養周期為半年。
4質量記錄
4.1《擦窗機檢查記錄》
4.2《擦窗機操作記錄》
4.3《擦窗機半年保養記錄》
5參閱文件、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