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處的規章制度(精選3篇)
1.學生處的規章制度 篇一
一、目的與原則
處分學生的目的是教育學生,不是懲罰學生。
處分學生應該遵循處分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民主與集中的原則。
二、處分等級
處分等級分為: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遣送反思、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等。
三、處分規定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
(1)穿奇裝異服、留怪發、大聲喊叫、穿拖鞋進教室,經教育不改的;
。2)浪費糧食、浪費水電,經教育不改的;
。3)一月累計曠課達七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4)損壞公物情節較輕的(無意損壞的,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三倍賠償);
(5)亂潑、亂倒,經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
。6)傳看黃色、武俠等與學習無關的書籍的;
。7)同學交往不當,影響同學學習和生活的;
。8)課間顛打、推靠欄桿,經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9)不尊重老師,造成影響的;
。10)上課睡覺、做小動作,經教育不改的;
(11)打飯打水插隊、敲打盆(桶),經教育二次以上不改的;
(12)一次進餐,兩次打菜的(并處每次10元罰金)。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
(1)上述情況較嚴重的,并造成影響的;
。2)一月累計曠課達十四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3)嚴重違反課堂紀律的;
(4)大型考試舞弊,造成較壞影響的;
(5)向其他同學索要錢物的(1元以內的);
。6)男女同學交往不正常的;
(7)出手打架,造成輕傷的(未還手的不追究責任,醫藥費全部由兇手承擔);
。8)吸煙、酗酒、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9)私自使用電器,但未造成后果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上述情況較嚴重的,并造成較壞影響的;
。2)向他人索要錢物1元以上的`,但未造成較大影響的;
。3)持械打架,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未還手的不追究責任,醫藥費全部由兇手承擔);
。4)一月累計曠課達二十一節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5)不履行請假手續離校一次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6)不服從學生干部管理,動手打學生干部或采取其他方式報復的;
(7)談情說愛的;
。8)有偷盜行為(價值10元以上),及時承認錯誤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遣送反思處分:
上述三條列舉的各項,違反次數較多,且造成一定影響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勸其退學處分:
。1)一月累計曠課達一周以上的(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
。2)累計三次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3)不服從老師教育,打罵老師的;
(4)有偷盜行為(價值10元以上),且造成嚴重影響的;
。5)私自使用電器,造成后果的(造成的后果由當事人負全責);
。6)持械打架,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打架未造成嚴重后果,但累計3次的(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
(7)有組織,有計劃打群架的首犯和策劃者;
。8)留校察看期間又嚴重違紀的;
。9)損壞公物情節較重的,并拒不賠償的(對情況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10)不履行請假手續離校二次以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
(11)翻越圍墻出校一次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
。12)嚴重違反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經多次教育不改的;
。13)所作所為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有違法行為,受到司法機關拘留的;
。2)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
四、處分使用:
1、凡受到處分且未被撤消者,不得評優、評先。處分在留校察看以上的,離校時未撤消,參軍等政治審查時,學校一律不簽字。
2、凡遣送反思、勸其退學、開除學籍的,學校不退任何費用。
五、處分程序:
1、調查:相關班主任配合政教處進行認真調查,寫成文字材料,由受處分的學生簽字并通知家長。
2、核查:由政教處進行核實。
3、組建處分小組:組長由政教處主任擔任。組員:班主任、學生所在班級委員會成員一名。
4、討論處分結果:小組依據校紀校規,實事求是評議犯錯誤學生的行為,本著教育本人的原則,準確地給予處分并填寫《紀律處分登記表》。
5、通報:受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由政教處以處分決定的形式予以通報;受遣送反思以上處分的經校長審批后由政教處通報。
6、教育轉化:相關班主任應做好受處分學生的轉化工作,告知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撤消處分。
六、處分的撤銷:
對確有悔改表現且在規定時間內無違紀現象或有良好表現可以撤銷其處分。受記過以下處分的撤銷處分的最低時限為一學期;受留校察看處分以上的撤銷處分的最低時限為一年。
七、解釋:
本規定的解釋由政教處負責。
2.學生處的規章制度 篇二
1、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規定,按時到校,學生困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應按規定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上課者作曠課處理。
2、 上課鈴響后,即進入教室,否則作遲到處理,下課鈴未響離開教室作早退處理,下課鈴響前5分鐘離開教室者作曠課處理。
3、 學生請病假,須有醫生或家長證明,在離校前來不及請假者,返校后應立即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學生請事假應在事前持家長證明或由家長來校請班主任辦理。
4、 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上體育者,須持醫院證明到學校醫務室辦理免上體育課證明,否則按曠課論處。
5、 請假在三日內(含三日),由班主任審批,請假在三日以上由政教處批準,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則不予辦理。
6、 各班設立考勤簿,選派認真負責的同學擔任考勤員,嚴格考勤,及時填寫。
7、 各班每周小結一次考勤情況,每月向政教處報告一次,期末總結評比,對全勤的同學和作負責的`考勤員要給予表揚和獎勵,學生的出勤情況要記入學生手冊,并納入操行評定內容。
8、 遲到、早退較多的班不能評為"文明班級"和"優秀班集體",嚴重曠課的學生應按違紀學生處分條例進行紀律處分。
學生請假考勤制度嚴格按照學校暫行作息時間執行,凡上課鈴聲響完進入教室的學生為遲到,下課鈴聲響完之前離開教室為早退,完全沒有到教室上課為曠課。學生考勤實施細則:
一、各班出勤總分為10分,全部沒有遲到、早退或曠課現象得10分,若該班遲到一人扣0、5分,早退一人扣0、5分,曠課一人扣2分。
二、不論遲到、早退、曠課一律按紀檢人員檢查時為準。
三、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堅持學習,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不得擅自離校,否則,按自動曠課論。學生每學期累計曠課72學時,學校以學生自動退學論。
四、學生請假在紀檢人員檢查時,必須出示假條,兩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兩天以上經班主任同意,由校長批準方可有效。
五、班級應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由各班班長負責掌握考勤。
六、紀檢人員由值周教師、值周學生干部、值周學生擔任,并由值周教師填寫學生出勤公布欄。
七、值周領導和團隊負責人無定期抽查。
3.學生處的規章制度 篇三
為了保持良好的校風、教風、學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并結合我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學生違紀處理辦法
第 一條:學生違反校紀,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有關的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對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學生,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看護反醒。違紀后能主動誠實地承認錯誤者,從輕處理或縮短處分考察期。同時有兩種以上的違紀情況或兩次以上違紀者加重處分。
第二條:處分學生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依法、公正、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
第三條:學生在校期間犯錯誤,學校首先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一)一學期的曠課累計六十節者;
(二)考試中有嚴重作弊行為的。
(三)酗酒的;校內外吸煙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進入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網吧等場所進行娛樂活的,違反《全國青少年網絡文明公約》的;
(六)不誠實,欺騙學校、家長導致不良后果的;
(七)多次違反課堂紀律,屢教不改的;
第四條: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同時有本規定第三條款中兩項或以上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內累計一百節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有辱罵毆打教師行為,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情節嚴重的;
(四)攜帶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
(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六)因同學之間的矛盾發生磨擦而打架、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賭博的;
(七) 吸煙、觀看、收聽色情、淫穢音像制品、讀物,屢教不改的;
(八)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偷竊他人財物,或有敲詐行為的;
第五條:有下列嚴重不良行為之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可給予由家長領回進行教育,在家反。1-4周): ’
(一)留校察看處分期間,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二)一學期的曠課累計超一百節者;
(三)不服從教師管理,毆打或唆使他人毆打學校教職工的;
(四)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吸毒,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傳播淫穢讀物或音像制品,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偷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學生,在給予處分后,可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送有關部門進行矯治或管教。
第六條:違反學生宿舍有關規定的,按宿舍有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七條:凡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視其情節的輕重參照本辦法相近條款給予適當的處分。凡觸犯國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機關處理。
二、學生違紀處理程序
第八條:處分的報批程序:
(一)對學生違紀處分,先由班主任進行調查,弄清事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2—3天內將違紀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調查報告報年級主任。必要時,年級主任、德育處參與調查。
(二)德育處接到上述材料后,進一步調查核實并根據本辦法的條款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學校經行政會議審批。
(三)處分公布之前,先請家長來校講明學生違紀情況,再由年級主任、班主任會同家長與違紀學生談話,將處分結果通知其本人并進行教育。處分公布時出布告。
〔四〕 受處分: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時限為一學期,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時限為一學期,到期滿如果仍有重犯或表現不好,可延長處分時間。如果延長處分時間到期,仍不能撤消處分,則加重處理。如該生畢業時,處分仍未撤消的,該生德育考核不合格,畢業證辦不到,該生不能如期畢業。一年或二年后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治 保主任加意見,學校審核后方可給予補辦畢業證書。
第九條:撤銷處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寫出思想表現總結,提出撤銷處分申請;
(二)全班同學討論通過,團支部、班委會、班主任研究同意,寫出鑒定,由班主任簽名,連同本人的思想表現總結一起交給年級組長;
(三)年級組長進行核查,報德育處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