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精選3篇)
中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篇1
處理決定:
高二(4)班學生陳于20xx年10月12日,跟隨邱勝華幾人,對本班同學進行威脅,要求其購買香煙。該生平時對自己要求不嚴,行為非常惡劣,影響極壞,經教育其認錯態度較好,本著教育他人的原則,經過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希望其能認真改過做一個合格的中學生。
政教處(蓋章)
年月日
中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篇2
肖國萍,男,漢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江西省萍鄉市人,大專文化。1986年參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6年8月至1989年7月在萍鄉中學工作;1989年7月至1992年9月在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1992年9月至1993年12月任蘆溪縣銀河鄉政府副鄉長;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萍鄉市第二印刷廠廠長;1994年10月至20xx年1月在萍鄉市建材局工作,其中20xx年6月至20xx年1月借調萍鄉市經貿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20xx年1月至20xx年任萍鄉市經貿委(后改名為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主任科員,20xx年后任萍鄉市工信委產業政策科主任科員。
經審查,肖國萍在任職期間,有如下違紀行為:肖國萍在市工信委資源綜合利用科工作期間,其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春節期間,在企業節能項目申報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5萬元、浪琴手表一塊、價值11.18萬元的日產驪威汽車一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損失327.92萬元。肖國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xx年6月5日被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xx〕萍刑二終字第23號)。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經20xx年7月16日市工信委行政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國萍行政開除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6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萍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20xx年7月16日
中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 篇3
各有關部門、單位:
,學號20xx20905,理學院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11-2班學生。該生于20xx年5月29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23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20516,化工學院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10級學生。該生于20xx年3月26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9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20303,能源與動力工程學院環境工程專業10-2班學生。該生于20xx年4月29日因無故曠課受到警告處分(校發〔20xx〕26號)后,繼續無故曠課,累計達到50學時。
,學號20xx30401,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專業11-4班學生。該生在20xx年7月9日進行的《高等數學B(二)》考試中,讓他人代替其參加考試。以上行為在學生中造成了較壞影響,為嚴肅校紀校規,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經20xx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研究,根據《內蒙古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崔玉東、王方、冉敏易開除學籍處分;根據《內蒙古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一項有關規定,決定給予李昊凝開除學籍處分。
此決定
XX大學
XX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