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通用2篇)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1
各省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省直管試點縣(市)人民政府,省直及中央駐豫有關單位:
為了推進公開、公平、公正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制建設,不斷完善安置辦法,促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與考核、使用相結合,不斷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確保我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國轉聯[20xx]5號)和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精神,對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量化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量化考核的主要內容
對軍隊轉業干部的考核內容,以軍齡、職務等級、任現職級年限、獎勵情況、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教育培訓情況等6個要素為主,采取量化計分的辦法。
二、考核要素的計分標準
(一)年齡計分標準
軍齡每1年計2分。
(二)職務等級計分標準
擔任正團級職務(含正處級文職干部)計68分,副團級職務(含副處級文職干部)計58分;正營級職務(含正科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計50分,副營級職務計44分;正連級職務計38分,副連級職務計34分;排級職務計30分。
專業技術7級及7級以上計68分;專業技術8級計62分;專業技術9級計56分。
(三)任現職級年限計分標準
任現職級每滿1年計2分。
(四)獎勵情況計分標準
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服現役期間被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計50分;榮立一等功計30分;二等功計10分;三等功計2分。獎勵情況計分可累加計算,但最多不超過高一個獎勵項目的計分。
因同一事項多次獲得獎勵的,按最高獎勵項目計分1次。
(五)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標準
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累計滿5年計3分;滿20xx年計7分;滿20xx年計11分;滿20xx年以上計15分。同時符合兩項以上的,按最高一項計分。邊遠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的范圍,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六)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標準
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滿分為5分,最低分為0分。軍隊轉業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的表現和結業鑒定,列入當年接收單位對其進行年度考核的內容。
三、綜合成績計算辦法
(一)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含處級文職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現任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
(二)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和專業技術干部,按照量化考核要素計分的50%和各科筆試成績的50%累計計分。即:綜合成績=[軍齡計分+職務等級計分+任現職級年限計分+獎勵情況計分+邊遠艱苦地區或者特殊崗位工作年限計分+教育培訓情況計分]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滿分均為100分。
(三)量化考核成績、各科筆試成績和綜合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以后兩位數。出現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按照軍隊轉業干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時間長短,軍齡長短,職務等級高低,任現職級時間長短,依次排列。
四、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軍隊轉業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計分辦法,由接收安置地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教育培訓經辦機構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其他考核要素計分,依據部隊轉業工作部門移交的軍隊轉業干部檔案原始記載以及審核情況,分別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二)軍隊轉業干部在部隊服役期間的考核要素計分截止時間,統一為批準其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時間。
(三)本意見未規定的事項,按照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省委組織部、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省軍區政治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豫軍轉[20xx]2號)執行。
部隊量化評比實施細則 篇2
為認真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83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切實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及時。整合救助資源,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加大資金投入,鼓勵社會參與,實現應保盡保、應助盡助,努力構建體系完善、機制健全、標準科學、高效快捷、城鄉統籌、銜接互補的社會救助新格局。
二、落實相關政策,完善救助體系建設
(一)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鄉鎮(園區)嚴格按照低保申請審批程序,準確核實申請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情況,把好受理、審核、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和監督等關口;落實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干部近親屬享受低保備案制度,確保低保對象認定準確,堅決杜絕“人情保”、“錯保”以及“拆(并)戶保”等問題;按照“定期審核、動態管理”原則,加大低保動態管理,落實低保準入和退出長效機制,全面運用低保信息系統,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數據更新及時,動態管理準確有效。(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提升特困人員供養水平。進一步規范特困人員供養的申報、審核、審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嚴格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園區)及時掌握轄區居民生活情況,主動為符合條件人員依法辦理供養;健全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特困人員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間的銜接,確保供養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人均消費性支出的60%,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強社會福利院、農村五保供養機構等托底保障性養老機構建設,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和重病兒童生活救助制度。(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做好受災人員救助。建立健全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和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運行機制;健全自然災害預警預報體系,推進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管理平臺、科技支撐、社會動員、專業人才隊伍和救災裝備等建設;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建立健全災情評估制度,完善災情統一發布機制;加強因災倒塌損壞民房恢復重建能力建設,有序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引導建立災害保險機制;完善自然災害救助程序,加強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災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經信委、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委、縣商務局、縣衛計委、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科技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部或部分補貼;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仍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救助;對因各種特殊原因未能參加參合參保的救助對象,由所在就醫醫院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部門出具合規自負醫療費用證明,給予救助。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加快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為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相關費用的患者提供應急醫療救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人社局、縣衛計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對各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落實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儉學的具體救助政策。對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進一步健全覆蓋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教育各教育階段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鼓勵試行對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給予資助。對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學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在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免學費和助學金,實施頂崗實習、校內資助。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國家助學金補助,完善校內資助、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資助政策。(責任單位:縣教體局、縣殘聯、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六)落實住房救助政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準入條件和保障標準,落實對已通過廉租住房實施住房救助的,確保并軌后救助標準適當、租金水平合理。落實申請審核機制,相關部門要依法分別做好申請對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審核,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輪候制度,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等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安排解決,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實施農村危房改造,重點資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規范補助對象審核審批程序,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加強質量安全管理,實行“一戶一檔”檔案管理制度。(責任單位:縣規劃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殘聯、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七)加大就業救助力度。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工作,全面實行實名制管理,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全面落實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政策,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加強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充分利用創業孵化基地、小額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大力實施就業促進民生工程,開發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對零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長期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進行托底安置。鼓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到培訓機構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培訓合格后可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就業救助對象可參加免費就業技能培訓,培訓期間可按規定享受適當的生活補助。(責任單位: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八)落實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鳳陽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制度,明確臨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對低保等困難家庭實施重點救助;根據困難類型和救助項目,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規范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發放程序,改進審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限,增強救助時效性;加強救助網絡建設,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員(聯絡員)制度和常態化聯動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掌握本地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信息,加強監管、早預防和干預,根據其意愿實施有效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的銜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區。(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健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以列入全省“救急難”試點縣為契機,不斷健全工作機制。一是全面建立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各鄉鎮(園區)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的服務功能作用,建立完善困難群眾摸底、上報制度,將“發現機制”和主動救助納入村(居)委會職責范圍并落實專人負責。建立縣、鄉鎮、村(居)委會主動發現救助三級管理網絡,健全信息報送機制,各鄉鎮(園區)要對本轄區內的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各類隱患進行排查。對特困群眾參保參合、就業再就業、基本生活保障、災后重建以及住房教育醫療諸方面可能突發各類困難的情況逐一摸底,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人不漏項”。對特困群體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切實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生。同時,建立重點困難群體信息臺帳,對摸排出來的人和事,各鄉鎮(園區)和村(居、社區)要分類分項建立臺帳,實行卡片化管理和動態管理機制,隨時掌握重點困難群體的情況變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助處置到位。二是全面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各鄉鎮以服務大廳為依托,設立“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申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綜合性服務平臺,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三是建立急難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各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加快構建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制定工作流程,明確工作標準和工作時限,落實部門責任,實現救助申請人與相關救助部門高效對接,及時妥善處理群眾救助申請。(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啟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成立“鳳陽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配備2名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在現有編制總量內調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并落實工作經費,構建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確保社會救助對象準確、高效、公正認定。(責任單位:縣編辦、縣民政局、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衛計委、縣審計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體、人社、城建、衛計、殘聯等部門救助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要及時為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困難群眾基本信息,為開展教育、住房、就業、疾病應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教體、人社、城建、衛計、殘聯等部門要及時將救助對象獲取相關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饋民政部門,為民政部門對接受各項救助之后仍有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提供依據。(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落實社會力量參與機制。落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工作,形成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作用,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化、人性化救助服務,幫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員調節家庭、社會關系,緩解心理壓力或矯正不良行為,適應和融入社會環境。(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委宣傳部、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強化工作保障,確保有效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并落實鳳陽縣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實現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聯席會議議事、協商、決策作用,統籌做好各項救助政策的有效銜接,研究解決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等問題,共同推進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委宣傳部、縣編辦、縣發改委、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農委、縣衛計委、縣審計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殘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政府法制辦、縣金融辦、國家統計局鳳陽調查隊、縣人行、縣國土局、縣總工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二)落實管理責任。鄉鎮(園區)為本轄區內各類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社會救助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鄉鎮(園區)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居、社區)的主任是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縣民政、衛計、教體、人社、城建、殘聯、農委、財政等部門為主要救助管理部門,擔負著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與鄉鎮共同承擔救助責任。縣民政部門做好重點困難群體救助的牽頭工作,把政策內救助、特殊性救助和臨時性救助有機結合起來。縣衛計部門做好救助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障工作,加強對全縣各類醫院的指導和監管,督促其依法合理有序地實施對重點困難群體的醫療救治,建立健全一整套醫療費用核報機制,逐步形成社會化、綜合化、網絡化的醫療救助大格局。縣教體部門加強對各類中小學生特困群體的多元化救助,確保不因家庭困難而輟學。縣人社部門加強對特困群體的就業再就業技能培訓和崗位推介,要全力保證特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縣城建部門要堅決執行對特困群體居住條件改善政策,加大對各類特困群體建房、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傾斜力度,確保居住安全。縣殘聯要完善貧困殘疾人生活、就業、康復救治等系列救助措施,促進貧困殘疾人有關救助政策落實到位。縣農委扶貧辦要切實保障各類特困群體和人員改善基本生活條件,在就業、解困、救難上搞好服務。財政部門及時主動提出預算方案,并按審批結果及時撥付資金。公安等其他相關部門應依法依規履行各自救助管理工作職責。(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農委、縣殘聯、縣財政局、縣公安局,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三)加強能力建設。科學整合基層管理機構和資源,落實《關于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加強基層社會救助能力建設的通知》(皖編辦〔20xx〕147號)文件精神,各鄉鎮(園區)要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人口數量、保障對象數量、動態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務時效和服務半徑等因素科學配備工作人員2-5人。原則上人口在50000人以上的鄉鎮專職人員不低于2人,其他鄉鎮專職人員不低于1人。兼職人員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置公益崗位、聘用專業社工、吸納志愿者、靈活用工等途徑配備,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責任單位:縣編辦、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四)加強經費保障。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社會救助制度有效落實。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五)加強監督管理。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采取有效方式開展對各鄉鎮的績效評價。落實公開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落實社會救助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完善部門間投訴、舉報處理轉辦流程,及時調查處理并回應社會的關切問題。對落實社會救助工作好的鄉鎮、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有關人員,給予表揚和鼓勵。對落實政策不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責任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教體局、縣人社局、縣規劃建設局、縣衛計委,縣殘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開區管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