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二、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本制度。
三、職責
3.1 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 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 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四、控制程序
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4.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2)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3)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 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 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1) 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2)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5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1)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2) 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各個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d) 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五、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記錄
1 合格承包商名錄。
2 安全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3 承包商檔案。
4 安全檢查記錄。
5 《外協安全合同》。
2.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和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生產的不利影響,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為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提供原、輔料、備品、備件及其它物料的供應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用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全面負責公司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規定
4.1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2.1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2.2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2.3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的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4.2.2在公司生產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4.3供應商的管理
4.3.1供應商送貨進入生產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的防火防爆安全規定。
4.3.2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生產區,應配防火帽,進入廠區的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進入乙炔生產區域的人員應事先手機。
4.4臨時工的管理
4.4.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用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4.4.2進入生產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5、附則
5.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3.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勞務承包商安全監管,有效防范勞務承包商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勞務承包商人員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務承包商,是指來自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以外進入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區域進行生產、操作、運輸、清理等勞務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派工部門是指具體負責管理勞務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門。
用工單位是指接受勞務承包商活動的單位,包括各車間、科室。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制度適用于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堅持實行“誰引進誰主管,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實行資質審查、風險金抵押、危險作業審批、過程監控和竣工評價等管控措施。
第五條
勞務承包商所屬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員與本單位職工同樣對待,同樣管理、同樣考核,督促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管理規定。
(一)派工部門、用工單位全面負責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將涉及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必須制訂施工或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須經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明確規定涉及的各項工作內容、各單位的任務、安全技術交底、職責等,未經重新確認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向勞務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在焦化廠區域內組織生產的勞務承包商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勞務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嚴格控制勞務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要將勞務承包商人員,納入本單位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范圍,開展安全培訓教育。
第三章勞務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七條
勞務承包商必須具有法人資質。派工部門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前,應當嚴格審查勞務承包商的法人資質、單位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和單位人員特種作業資質,不符合勞務承包承包條件的,不得允許進入廠區作業,不得與其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第八條
派工部門應與有合法法人資質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門簽訂《相關方安全協議書》,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九條
勞務承包商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標識(如安全臂章)上崗,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條
勞務承包商應制定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勞務承包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對勞務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內容為焦化廠及生產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要求勞務承包單位對所有入廠人員進行教育和考試,教育的內容和成績單(蓋章)交安全生產科存檔,辦公室(保衛科)按參加培訓的施工人員名單做好勞務承包商人員登記、發證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條
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共同確認勞務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范圍,進行作業危害辨識與評價。勞務承包商人員只能在用工單位規定的區域內進行作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未經用工單位同意,嚴禁進入其它區域從事與工作范圍無關的作業及其他任何活動。勞務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與勞務作業無關的用工單位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用工單位防護設施及標識;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工藝技術。
第十三條
勞務承包商需臨時用電、用氣、用水等作業,必須按焦化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相應手續,由機動設備科指定管理單位(接電、氣、水單位),在聯系確認管理單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單位具體安排和監護實施,并明確負責人、監護人。
第十四條
勞務承包商及各專業主管單位、部門加強作業現場和人員的安全管理,并確定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和聯系方式,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和協調。在作業過程中勞務承包商必須服從用工單位及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否則責令停工。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與勞務承包商加強對人員暫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區域與作業區域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若勞務承包商人員盜竊用工單位生產物資及個人財產的,依廠相關制度執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十六條
勞務承包費用結算,必須經派工部門、用工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方可進行結算。
第四章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生產計劃科、機動設備科、業務接洽部門、單位負責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上述人員進入工作或服務場所前,主管責任單位或用工單位要發給其《來客安全須知卡》或進行安全告知,使服務商明確工作或服務場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險及其預防措施并嚴格遵照執行,工作或服務活動結束時將《來客安全須知卡》交回。
第十八條
服務商進入工作或服務現場,要穿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自覺服從現場人員的管理,活動范圍不得超出指定區域。
第五章勞務承包商事故報告及安全管理評價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商在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所轄區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用工單位應立即報告分管廠領導、派工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并協助進行應急處理,保護現場,參與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等事宜。
第二十條
派工單位應當建立、落實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評價制度,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狀況及其安全績效進行評價,建立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并作為其續用、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對勞務承包商的安全監督管理納入廠安全薪酬和績效考核。安全部門對用工單位、責任部門的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勞務承包商管理納入廠及用工單位安全督察的范圍。對督察發現的不符合,要責令其限期糾正,并進行考核、評價,同時在督察信息中通報。
第二十三條
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勞務承包商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對焦化廠生產經營造成較大影響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參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遞減一級追究用工單位和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進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條規定,與沒有合法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單位簽定《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的,追究派工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派工部門未對勞務承包商合法法人資格、《相關方安全協議書》、特種作業資質等進行審查而與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單位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務承包商簽定《勞務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派工部門、用工單位未按要求對勞務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同時又未對其進行監督考核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四)勞務承包商根據工程量及合同款,綜合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施工單位風險評價結果,向安全部門繳納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風險抵壓金。若勞務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強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規定對其風險抵押金進行扣罰:
1.勞務承包商因違反《勞務承包合同》或《相關方安全協議書》條款,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由勞務承包商自行負責,并由廠扣罰其繳納的年度安全風險抵押金。《勞務承包合同》有效期間,勞務承包商發生輕傷1人次(含險肇事故),扣罰1000元;發生重傷1人次(含重大人身險肇事故),扣罰5000元;發生工亡1人次扣罰10000元。
發生一起一般火災事故,扣罰1000~5000元;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扣罰5000~10000元;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災造成損失的按照火災損失價值的1~5倍賠償。
發生一次環境污染事故,罰款20xx元,發生一次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罰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罰款20000----100000萬元。
2.經監督檢查,勞務承包商各類事故隱患和三違現象,每一項或人次罰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復性三違現象加倍扣罰。
3.勞務作業過程不遵守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有關安全作業規定而對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帶來新的風險或危害而不及時消除,發現一次扣罰1000元。
4.勞務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沒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施工管理,發現一項扣罰500元。
5.廠安全部門或派工部門制定的其它扣罰條款。
(五)未按規定對供貨、提貨、裝卸及其他服務商進行安全監督管理,致使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對焦化廠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損害的,追究用工單位及相關責任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焦化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4.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部。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相關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
被施工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商的選擇
4.1.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
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生產部審查,存留復印件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1.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生產部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4.2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4.2.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并由生產部審查同意。
4.2.2由生產部協調其他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4.2.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辦理《外來人員入廠證》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4.2.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4.3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4.3.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4.4生產部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5.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效勞的個人或單位。
2依據
依據《平安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平安管理條例》、《廣東省平安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平安標準化標準》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平安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平安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平安標準化標準(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平安工作。
4控制程序
4.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
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平安業績表現資料;
效勞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
審查承包商平安方案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承包商平安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4.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4.2.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的平安責任條款;
4.2.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工程施工中應執行的平安管理標準、標準、制度;
4.2.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4.2.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平安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4.2.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平安檢查和監督。
4.3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4.3.1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平安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平安合同》。
4.3.2施工工程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平安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平安本卷須知。
4.4承包商的平安資源配置如下:
按要求配備平安員;
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承包商配備符合平安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平安防護器具、平安標志等。
4.5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4.5.1作業過程的協調
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平安例會和有關平安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平安管理情況及平安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4.5.2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
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平安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各個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平安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d)對于違反公司平安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分、責令其停工。
5相關制度
《作業平安管理制度》、《平安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平安教育培訓制度》。
6記錄
6.1合格承包商名錄。
6.2平安生產表現評價報告。
6.3承包商檔案。
6.4平安檢查記錄。
6.5 《外協平安合同》。
6.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六
一、目的
為做好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護承包工作的質量、進度及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確認、甲乙雙方合同簽訂、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生產、設備維護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確認
1、所有施工、技術改造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和良好的安全業績(安全業績包括近年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違”發生率和隱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關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經審查合格后,雙方簽定《德陽市南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工程項目承包安全管理協議書》,甲方(工程主管部門,下同)方可與乙方簽定合同。進行安全資格確認的材料有:
2.1驗證乙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營業執照)。
2.2驗證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要求(資質等級證書)。
2.3驗證乙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安全許可證)。
2.4審核乙方施工安全經歷(由施工單位在辦證時同時書面提供,主要為施工中發生的各種事故情況和相關部門獎罰情況)。
2.5審核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
3、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工程主管部門(發包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對施工單位的合法性、適應性、可靠性、技術資質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驗證如下證件:
1 3.1確認施工單位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
3.2確認施工單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
3.3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經歷。
3.4審核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審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隊伍的資質。
4、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單位要按《合同法》的規定簽定合同書,合同書中必須有安全條款或安全作業協議書,合同書中的安全條款應包括以下內容:
4.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生產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4.2施工單位要為承擔施工作業的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以及必要的合乎標準的勞保器具
4.3施工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定的要求,為承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4施工單位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交發包方審核。
4.5明確施工單位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單位要明確分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若違反禁煙、動火、用電、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規定,工程主管部門、施工所在生產單位和安全等部門均可按本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因乙方責任給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
2、人員安全教育
2.1凡進入公司的施工人員(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須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門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內容為: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定,公司安全生產特點、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與施工作業有關的車間(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
2項、安全設施和對勞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針對公司生產的特點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受教育者本人簽字。施工單位負責填寫外來施工人員統計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環保科辦理《臨時出入證》,憑證進出現場施工。
五、甲乙雙方安全職責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對施工單位人員(包括民工、臨時工)進行入場安全教育。 2.甲方負責對乙方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重點、關鍵部位應設專人監護,并根據乙方的合理要求給其創造施工作業的安全條件,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查處、制止其違章作業行為,并根據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3.乙方應自覺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實專(兼)職安全員,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加強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有權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實,有義務遵守甲方的安全規定。
5.乙方在現場施工作業中,如遇特殊情況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時,應立即落實安全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違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員傷亡,由乙方嚴格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處理、上報。
7.由于甲方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施工條件,強令乙方違章作業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員工作失誤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雙方共同組織調查、處理、上報。
8.甲乙雙方負擔的經濟損失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及當地政府頒發的法規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并佩戴明顯標志。
2.乙方施工前,應根據施工圖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圖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做到定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經甲方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進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乙方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條件。
4.乙方施工人員應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落實安全措施,必須派專人監護。
5.乙方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嚴格按照特種作業安全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
6.乙方必須為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七、施工單位安全管理
1.施工單位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公司的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只能到允許進入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不準亂跑亂竄,嚴禁攜帶煙火等進廠。
3.進入生產裝置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勞保護具。
4.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用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用火措施,經監護人確認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6.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具,安全監護人到位后,方可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
7.廠內動土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
8.設立臨時電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必須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持證作業。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三票”制度,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采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9.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腳手架搭設要符合安全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10.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規定和該工種的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經有關部門審批。
11.嚴格車輛管理,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備阻火器,車輛要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應做到:
(1)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禁止用生產設備、管道、管架及生產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高處作業必須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地線規范,不得將地線裸露搭接在裝置設備或框架上。
(4)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八、甲、乙雙方要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到組織落實,措施落實,特別要加強對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只要現場有施工人員,就必須有安全監護人員。
九、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告處理。
7.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七
一、目的和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雇傭來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二、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本制度。
三、職責
3.1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對承包商管理的有關規定。
3.2安全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門負責各自歸口部門的安全工作。
四、控制程序
1、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承包商過去的3年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承包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2、簽訂合同時的要求
(1)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2)明確承包商在承包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范、標準、制度;
(3)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經過培訓;
(4)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5)承包方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3、承包商人員的培訓
(1)管理部組織對承包商進行入廠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與承包商簽訂《外協安全合同》。
(2)施工項目所在單位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執行《事故管理制度》;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4、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如下:按要求配備安全員;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需的個人防護用品;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5、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1)作業過程的協調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2)作業過程的監督的內容如下: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管理部檢查認可,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各個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3)對于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管理部有權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五、相關制度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8.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外來施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的資質、教育、檢查及職業危害協議的簽訂。
2)本制度適用于山東x有限公司工作場內所有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
三、依據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四、術語
1)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五、職責
1)公司安環部負責監督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的審核工作,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職業衛生管理職責;
2)公司安環部負責承包、承租單位入廠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業人員的查體、職業衛生監護資料(復印件)
3)施工項目所在部門負責承包、承租單位進入作業場所開工前的職業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來施工單位負責人是職業危害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危害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并配備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員,佩戴明顯標志。承包商負責建立本施工隊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和其他職業衛生的管理資料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5)各發包單位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職業病危害日常管理責任,公司安環部負責其監管責任。
六、工作程序
6.1資質要求
1)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公司生產區域或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且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關部門核發合格有效的特種作業證。
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現場前應組織本單位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殘、童工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冒名頂替。
6.2培訓教育
1)開工前,公司安環部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有關職業健康的法律法規、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教育。
2)開工前,發包單位組織外來施工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處理等方面知識教育。
3)培訓教育結束要進行考核(包括臨時增補及調換人員),考核結果報公司安環部備案,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操作。
6.3現場管理
1)外來施工人員只能進入指定現場,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沒有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其他生產作業場所,以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2)外來施工單位應保證施工需要的'機械器具及職業健康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齊全有效,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編制職業健康防護方案,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職業健康防護技術交底,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否則嚴禁施工。
4)發包單位有權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防護正確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提出整改意見,不能及時整改的按照公司規定給予罰款或停工處理。
5)發包單位對不服從管理,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外來施工單位有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現場,并嚴禁重新錄用。
6)嚴格控制承包范圍,外來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特別是不得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已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同時追究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責任。
7)發包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施工單位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定期進行檢查,建立健全對外來施工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將檢查處理結果存檔備查。
七、簽訂協議
為了明確雙方職業健康危害責任,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健康,根據國家有關雙方簽訂施工職業健康危害管理協議,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項目名稱;
7.2工程項目施工地點;
7.3雙方的職業健康危害管理責任;
7.4違約責任;
7.5協議有效期
7.6協議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9.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是指在公司內從事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在公司內從事各種公務活動和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主要包括:
1、依照與公司訂立的有關合同,在公司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后勤服務、勞務輸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種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
2、經公司生產安全科或各對口業務單位同意,進入公司內開展各類公務活動的外來單位或個人,如進行商務洽談、參觀訪問、工作檢查的外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和性質定期識別服務風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對承包商、供應商開展安全績效監測。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凡公司各類合同項目的承辦單位負責項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單位負責其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相關方的交叉作業實行統一管理。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約定、安全監督檢查、安全培訓教育、安全事項告知、違章處罰等。公司為保證雙方或多方的作業安全,各承包商、供應商單位進場作業前,還要根據各自作業區內的實際情況,在工程項目承包協議中,與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對方的分包單位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實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監督與協調,通過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互相告知本單位生產的特點、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以使各個單位對該作業區域的安全生產狀況有一個整體上的把握,確保不發生任何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相關的承包方、供應商、租賃方及施工區內非本公司人員。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對承包商、供應商等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核或簽訂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三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或備案工作,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能源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動火作業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監督管理,負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各種火災、交通等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八條 公司辦公室還應負責勞務用工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勞務公司處理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事故。各煤炭業務站負責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 各項目承辦單位(指負責基建、維修、安裝等施工項目及租賃項目的公司下屬各二、三級項目牽頭單位)負責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負責其相關法律文件的各類證件和資格的預審、簽訂合同,負責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負責其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從業資格審核。
第十條 銷售部負責各產品配套、物資供應、廢品回收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公司的其余外來人員,由各接待(邀請)單位負責其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項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項目時,各項目承辦單位必須對外來項目承包方(以下簡稱“承包方”)的合法性、技術水平和安全保證條件進行確認,內容為:
1、驗證承包方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資格證、法人委托書,建設、安裝等項目必須具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等證書。以上證書必須真實有效,未按期審驗,視為廢證;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關安全資質的單位。
第十三條 安全保證條件確認完畢后,由項目承辦單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承包方簽訂合同。合同書必須體現安全管理的條款,或另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條款。
第十四條 從事基建、維修、安裝等項目的承包方,在開工前必須落實施工(維修)方案,定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標準,定檢查制度,并將施工(維修)方案遞交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十五條 開工前安全保證條件審核。對需要在公司內進行基建、維修、安裝、運輸、加工等作業的項目,由承辦單位組織、環境安全保障部及相關單位參加,進行聯合審查合格后,方能開工作業。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須做到:
1、明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
2、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安全員”)。
3、環境安全保障部、公司辦公室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一級安全教育,并將教育情況記錄備案。
4、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對承包方進行二級安全教育,對承包方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作業現場及環境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安全技術要求,提供安全作業條件,一同落實安全措施。
5、承包方對項目的全體作業人員(含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三級教育,并作好相關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
第十七條 承包方在作業期間,必須做到:
1、現場作業中,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入廠、動火、用水、用電等管理和審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作業。其中,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人員進出公司、動火作業、危化品運輸使用等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審批,用水、用電等能源使用由環境安全部負責審批,臨時租用公司設備由設備保全處負責審批。
2、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使用的各類機具、材料、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要求。
3、現場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著裝和佩戴防護用品。
4、現場作業人員應接受公司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對違章作業人員或妨礙公司安全生產的作業,公司有權令其糾正或停止作業。
5、承包方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調查和處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報其主管部門時,應同時抄送公司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6、為加強對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監督,使其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公司對承包方收取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若承包方在整個施工過程中能嚴格履行合同,無不安全因素,無違章違紀等現象,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公司將收取的安全風險抵押保證金100%返還。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安全因素,違章違紀行為,將按照合同中的有關安全協議條款規定處罰,在其風險抵押保證金中進行扣罰,并責令進行整頓,若整頓無效,公司有權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負責。
第四章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以合同形式進行對外出租業務時,出租項目的各承辦單位應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或協議。審查內容包括:
1、承租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2、承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與承租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時,應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或簽訂《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并向環境安全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為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并在合同中予以體現。承辦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單位租賃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按照國家有關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對租賃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生產安全科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安全管理協議》、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方的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第五章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辦公室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內容,同時辦理工傷保險。公司辦公室在與勞務公司訂立合同前,應將合同中涉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有關內容征求生產安全科的意見,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辦公室、生產安全科及各勞務派遣人員使用單位,共同對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勞務公司違反合同規定,公司有權責令其實施整改。
第二十四條 依據公司《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辦法》,分別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各項目部及班組對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凡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第二十五條 各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人員和臨時工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公司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務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供應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部負責各配套企業、供應商、物資回收企業及其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并作好培訓記錄。
第二十八條 銷售部與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簽訂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充分體現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凡進入公司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員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1、服從公司的管理,自覺遵守公司生產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現場以及環境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檢查。
2、未經公司相關部門允許,嚴禁進入各種危險作業場所、重點辦公區域、涉密場所等;
3、未經公司相關單門審批,嚴禁擅自在公司內進行動火作業、擅自動用生產設備或私接管線等;
4、凡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車輛需要進入公司的,應嚴格遵守公司《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在公司內使用、運輸、儲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時,項目部應提前告知公司辦公室,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其他往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進行臨時作業(如臨時搬運、修理工)、商務接洽、參觀訪問、工作檢查、業務咨詢等公務活動的非公司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其他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按照“誰邀請、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由各二、三級單位負責本部門邀請(接待)的外來人員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對其他往來人員的在公司內的安全管理參照配套(供貨)方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單位和責任人,公司將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責任單位以及各級安全負責人100-5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年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履行職責與義務情況、安全文明作業情況、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審核。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約定嚴格執行考核。如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義務的,將取消其續約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勞務派遣人員和其他外來人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內部的安全管理規定執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各級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考核,如不符合繼續錄用條件的,將其解聘。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10.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煉化企業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保證人身安全和環境安全。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檢維修和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裝置設備的檢維修及相關服務項目。相關服務項目包括工業安裝、水電安裝、室內外裝飾、房屋修繕、土石方開挖、基礎打樁、道路維修、防腐保溫、裝置及設備拆除等工程。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煉化企業從事服務項目的外來施工隊伍,包括設計方、設備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檢維修承包方、工程建設承包方、工程監理承包方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煉化企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煉化企業法律管理部門負責對承包商資質的法律審查,并負責合同管理。
第六條各級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是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資本性支出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條各級設備管理部門是日常檢維修項目及修理費支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和隱患治理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備技術進行工程交底,組織承包商進行服務項目施工作業安全環境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制訂風險削減措施,并檢查落實,對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工作負責。
第八條各級安全環保部門負責對承包商安全環保管理進行監督,負責對承包商施工作業過程中的風險評價及現場安全環保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對承包商的資質準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條服務項目合同簽訂前,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與確認,不能滿足資質要求的承包商不準承擔服務項目。
第十條對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級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人員操作證》,證書的種類、數量應達到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資質等級證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程項目的作業要求,安全資質合格證件齊全,符合施工質量要求;
(三)必須有完善的安全環保管理體系和健全的安全環保規章制度,有足夠的安全環保專業管理人員;
(四)有可靠的安全環保保證體系,并提供服務項目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名單和安全環保組織機構網絡圖;
(五)安全設施、急救器材、職業安全衛生防護用品能夠滿足從事服務項目的需要;
(六)安全環保業績、技術力量、員工人數以及機械裝備能夠滿足工程項目作業要求。施工機具、設施符合安全規范和標準,能夠達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項目承包經歷;
(八)禁止無證和臨時性的農民工進入石油化工裝置現場從事涉及到工藝和設備的檢修工作。
第十一條由煉化企業法律部門、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環保部門對承包商的合法性、技術水平、營業能力和經營范圍審查確認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到安全環保處提交資質等級證明書(提交復印件)、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現場安全環保負責人安全環保監督管理網絡名單、作業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特種設備、廠內專用機械及安全設施登記表等相關資料備案。經過相關資質審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務、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簽訂《檢維修﹙施工)安全環保合同》和《服務項目合同》。未辦理安全審查和簽訂安全環保合同者,禁止簽訂服務項目合同。
第十二條施工過程中臨時追加的項目,應按程序補簽安全環保合同和補充安全環保措施后方可實行。嚴禁未簽安全環保合同就進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環保合同到期后不辦理補簽手續的,項目所在單位有權終止作業。
第十三條凡未簽訂安全環保合同的服務項目,各級安全環保部門不予進行入廠教育,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不得安排施工,審計監察部門不予審計,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四章安全環保教育
第十四條煉化企業與承包商簽訂服務項目合同和安全環保合同,兩個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項目所在單位接受入廠安全教育和考試,由雙方建檔登記,考試成績存檔一年,考試合格后辦理相關證件。承包商各類人員未經安全環保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進廠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作業,并由業主主管部門備案檢查。
第十五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各類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必須隨身攜帶項目所在單位辦理的有關證件,作業中發現無證指揮者和無證操作者,一律按違章作業處理,項目所在單位有權停止其作業。
第十六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業中人員發生變動時,應按規定對變動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
第五章對承包商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檢修施工進入有限空間、動火、高空作業、起吊作業、臨時用電等每一個作業過程裝置檢維修要嚴格執行生產受控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施工承包商嚴格遵守生產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要全面掌握作業點的生產工藝情況和安全狀況,及時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嚴格按照審批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生產與施工雙方,要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檢維修施工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門和乙方人員應該全過程現場監督,監護人員要全程在施工作業點監護。對于裝置檢修存在交叉作業的區域,作為重點監控對象,采取有效的隔離和警戒措施,夜間施工做到照明和聯絡等手段有效,現場有專人統一協調工作情況,做到監護到位。
第二十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根據服務項目所在單位在作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和告知的作業危險源,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和評價,提出作業風險因素削減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應急預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安全環保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圖的布置,安排作業區、預制場地、材料堆放場地等。所有布置須經工程服務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審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組織設計完成后,承包商和項目所在單位到現場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域,如坑、井、溝等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夜間要設有紅燈警示,并做好防護。施工和檢修機械、施工器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要嚴格實施制定的控制環境污染的措施。對重要環境因素,要制定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措施。在施工作業、清理設備等過程中確需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其預處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線要按照項目所在單位安全環保部門的審批要求進行。
第二十四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進行用火、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要按規定辦理“作業票”。各種特殊作業人員要隨身攜帶“作業票”,以備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按作業性質佩戴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中未經消防部門批準不準占用消防通道。如作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時,承包商必須到消防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在規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復。
第二十七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的進入廠區的施工車輛要按規定辦理“臨時通行證”、攜帶滅火器、配帶阻火器,在規定的路線上行駛。遇有異常情況,施工車輛要聽從項目所在單位的指揮。
第二十八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發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項目所在單位,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
第二十九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在作業期間應文明施工,施工完畢后要及時恢復施工作業場所原有的環境面貌,并經項目所在單位和項目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必須組織好作業現場的安全環保檢查,堅持日常檢查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特殊任務作業必須進行專項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各煉化企業應該要求承包商應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環保風險抵押金。承包商作業期間的違章違紀,應由項目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承包商在作業期間發生的事故,按“安全環保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石油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1.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十一
一、目的
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減少因承包商問題而造成對企業的危害。
二、范圍
為本公司承運貨物的運輸公司。
三、職責
1.責任部門:企業安全委員會
2.相關部門:財物部、生產技術部、運輸部、辦公室
四、程序
1.承包商的資格預審、選擇:凡承擔本公司貨物運輸的貨運公司或個人必須具有: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3明確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以往三年的安全生產業績表現;
6經營范圍和能力說明;
7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崗證書;
8營運司機、裝卸、押運人員上崗證書。
2.合作前準備:經預審合格的承包商須與本企業簽訂承運合同,并在承運前派相關人員到本企業參加產品相關知識的培訓,以便了解本企業產品的性能和運輸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
3.作業過程監督:企業安全委員會及倉庫管理人員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如發現承包商工作人員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應及時向承包商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檢查,對安全措施不予落實的承包商,應取消其承運資格。
4.表現評價與續用:為確保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本企業安全委員會應會同財物部每半年一次對承包商進行評價和考核,對評價結果為“良”以上的才考慮繼續合作。
5.承包商名錄:對合格承包商企業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名錄,完善承包商檔案,合格承包商名錄及檔案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附件
《承包商評審表》aq-bzh46《合格承包商名錄》aq-bzh47
《合格承包商定期考核表》aq-bzh48
12.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使其嚴格遵守我公司的有關 安全生產 規章制度 ,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防止因為承包商和供應商的責任而影響我公司的聲譽和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與我公司簽署有關尾礦庫經濟合同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職能科室。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供應商和承包商,是指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務以及供應原材料.設備設施.配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公司對供應商與承包商實施歸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起草工作,負責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審批及過程管理。
第五條供應商與承包商參與公司的承包活動前,必須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的主要內容有:承包商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經營范圍和能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等。
第三章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第六條供應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供應商資料收集;
(2)供應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供應商接洽;
(4)供應商問卷調查;
(5)提出供應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供應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供應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國家或行業辦法的有關許可資格證件;
(2)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
(5)物資產品的質量合格證.檢驗檢測報告;
(6)過去的安全表現及取得的績效等;
(7)供應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與調查
1.選擇程序
(1)承包商資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資料表填寫;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問卷調查;
(5)提出承包商調查申請。
2.調查程序
(1)組成承包商調查小組;
(2)分別對承包商之質量.資質.信譽.服務管理作評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錄。
3.調查內容
(1)資質證書;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經營范圍和能力;
(5)法人授權委托書.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
(6)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
(8)公司所需的條件及要求;
(9)供應商和承包商預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能力;
(10)安全績效情況:如過去的安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能力.滿足我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帶來的重大風險及危險因素。
第四章供應商與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條供應商和承包商由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建立供應商和承包商檔案。在供應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歸口管理部門要派專人及時進行溝通聯系,解決和處理與供應商和承包商的爭端,做好批準過程和作業過程之中的各種相關記錄并保存。
第九條在供應商和承包商的選擇.調查.評價與作業現場等各項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參與。供應商和承包商在與我公司簽訂經濟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產管理時,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在許可供應商和承包商員工使用我公司設備設施或進入現場作業前,供應商和承包商必須認真學習 我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
13. 承包商管理制度 篇十三
1、為加強公司對外包工程的規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于對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門負責對承包商的確認,對施工過程全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協助主管部門做好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督工作。以及相應檔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選擇
4.1承包方應具備合法的資格,具備承包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并將相關的文件提報供銷部審查,存留復印件交總務部門備案。審查項目應包括:資質證書、安全管理機構、業績表現、安全管理人員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4.2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安保部門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
5、承包商的進廠要求
5.1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明確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5.2由安保部門協調生產部門對外來施工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結合本公司實際,講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危險因素、危險源重點告知。 5.3進入公司的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在安保部門進行登記方可進入作業現場。
5.4施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由被施工部門對其進行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
6、對承包商的施工監控
6.1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外,并應遵守本公司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6.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6.3在承包工程期間,應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并將相關考核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施工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承包商應聽從本公司的統一指揮。
7、采購人員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