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合同(通用13篇)
1. 用水合同 篇一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水人:
用水人: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用水,執行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表安裝地點為:(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表共具,注冊號為。
第二條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大于等于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于等于兆帕。
第三條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計量表;ic卡計量表;或者。安裝時應當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政府(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方式。
第四條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復核和校驗。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供水人:用水人:
(蓋章)(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法定代表人(簽):
委托代理人(簽):委托代理人(簽):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2. 用水合同 篇二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_____用水,執行_____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_____立方米/日;_____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表共_____具,注冊號為_____。
第二條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大于等于_____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于等于_____兆帕。
第三條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_____計量表;_____ic卡計量表;或者_____。安裝時應當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_____政府_____(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月_____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_____方式。
第四條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復核和校驗。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___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年,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________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用水人
(蓋章):(蓋章):
3. 用水合同 篇三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質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或住宅面積),計量水表安裝地點詳見查勘圖。
二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市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用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四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為不影響市網供水壓力,用水人貯水時間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條用水計量,水費結算
一供,用水雙方按照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檢定或認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三,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水費單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費。
第四條供,用水設施的維護責任
水源側(含計費水表)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或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應繳納水費總額1%的違約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或報停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并追收欠繳水費。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埋,淹,鎖,損壞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3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則按當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計收水費,以后核查實際抄度的,已繳納的水費多不退,少照補。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壓外,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通知(突發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88373456 88373318)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人責任范圍內的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按照國家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對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復核和校驗,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水表計量正常的,則由用水人負責相應的檢驗費用。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水質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三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納水費。
五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裝泵抽水。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試用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三個月超過水表常用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用水人月用水量連續三個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由于供水人責任的水質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質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違約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二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交齊水費,違約金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在交齊所有欠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有關條款接受處罰。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用水人責任造成供水人對外停水,用水人應賠償供水人的損失,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裝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關系存在期內均為有效。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當地工商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報裝一戶一表的用水人應交清以前發生的共用水費,否則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費的權利。
供水人(簽章):
用水人(簽章):
4. 用水合同 篇四
供水人: 水業有限公司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平等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基本情況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質 直飲水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或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停水外,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現行《飲用凈水水質標準》CJ94-20__。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表)是作為供、用水雙方水費結算的依據。
2.用水人按選定的供水方案進行結算。
備選方案初裝費(元)執行水價(元/升)備注
方案一13800.20
方案二00.40用戶需預存水費1000元
用水人選擇(勾選按指紋確認):方案一、方案二( )。
(二)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月底前繳清當月抄表應交納的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為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后的設施設備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供水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水質、水壓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應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可抗力等,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30天內,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以應繳水費金額為標準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周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后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于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1‰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為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表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表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為水表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計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并由供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六個月未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為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用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24小時專門客服電話,為用水人提供咨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章行為,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為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水質、水壓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后是水表自身不符合規范要求,水表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并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表計量在正常值范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表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復核。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30天內,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為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以應繳水費金額為標準按每日1‰的標準向供水人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收,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并辦理復表手續后,供水人在24小時內為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系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厘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表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每戶只安裝一個取水點,用水人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用水范圍外供水。
(七)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八)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屆滿前三十天,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導致水表和供水設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動解除。屆時供水人應據實結算相關費用并及時向用水人發出繳費通知,用水人應當及時結清相關費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為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為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供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手機:
委托代理人(簽字):
服務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用水合同 篇五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供水服務中心
供水人: 南*江浦自來水公司
用水人:
為明確供用水雙方在供應和使用自來水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和計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的計量器具為: DN15旋翼式冷水表 計量水表或流量儀(以下簡稱水表)。
(三)水表公稱流量為 1.5 立方米/時。
(四)水表安裝地點為: 見圖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水表共 1 具,注冊號分別為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應保證計費總水表的水壓不少于
0.2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應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不少于
0.14 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安裝水表時應當注冊登記。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2、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用水共同一具水表時,用水人應按規定申請分裝水表。否則按用水性質水價高的一類計收水費。
(二)用水性質和到戶價格:用水性質按實核定。到戶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及價格標準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隔 月(按月或隔月)抄驗表,用水人應在抄表后規定期限內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 柜收 方式。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
(一)供、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表前閥門處(外閥門)。無外閥門的為 計費水表 。
(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水源側的管道和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供水人應執行國家、省、市供水、節水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三)因用水人責任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下列第 2 種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的降壓、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壓、停水和水質異常除外。
(五)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24小時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搶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計費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半個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國家規定對水表實施周期性檢定、到期輪換。
(八)用水人提出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的,由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通過計量認證的機構檢測,根據下列第 2 種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檢驗費用由供水人承擔。若計費水表校驗結果正常的,檢驗費用由用水人承擔。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是量。
第六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水人應執行國家、省、市供水、節水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檢定。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動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 3個抄表月 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增容手續。
(十)用水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違約責任
1、因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 5 ‰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而多收水費的,應當予以退還,并支付多收水費
5 ‰ 的違約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除應補足應繳納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水費數額的 5 ‰違約金。
2、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第三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齊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應繳水費 5 %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6. 用水合同 篇六
供水人: 聯系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營業執照號(法人登記證書號 / □組織機構代碼證):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種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
(三)客戶編號: 。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 □戶內 / □戶外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及水價分類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 □銀行代劃 / □自行繳交 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有權暫停供水。因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因水表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從上期抄表日至更換安裝新水表日為止的水費,供水人可參照新裝水表后一個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計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質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的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產權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擔。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申請復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的,水表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者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水費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 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或私自接駁低水價類別用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行為的,應按管道口徑的小時流量值推算此期間的水量向供水人繳納水費;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以采取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用水合同 篇七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 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 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太倉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 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罷工)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用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 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 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太倉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 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罷工)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5,000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用水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于 20__年 月 日簽訂。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 (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簽訂。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 (蓋章):
法定代表(簽字): 法定代表(簽字):
8. 用水合同 篇八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問: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日;_________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表共_____________具,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兆帕。
第三條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C卡計量表;或者__________________。安裝時應當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規定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月____日前交清水費。
2、水費結算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四條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總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二)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有償委托供水人維護管理。
第五條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_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峰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被迫降壓外,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驗水表和收費周期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
(八)對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復核和校驗。對水表因自然損壞造成的表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__________個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由于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表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
第六條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水壓、水質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表復核和校驗。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六)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百分之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由于供水人責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水質量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水費百分之___________的違約金。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由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
供水人用水人
(蓋章):(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字):(簽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9. 用水合同 篇九
供水方: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
用水方: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
為了保證供用水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計劃用水量,用水時間:
可供水量計劃用水量單位金額用水時間
水費:共計人民幣萬仟佰拾元角分
2.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3.水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4.供水方的權利義務:
用水方的權利義務:
5.違約責任:
6.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7.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
供水方:用水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10. 用水合同 篇十
供水人: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_____》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約________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______________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 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_____。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_____)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
供水人(蓋章):________ 用水人 (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
11. 用水合同 篇十一
供水人: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
1.1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約________平方米】。
1.2 計費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安裝計費水表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
2.1 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______________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供水。
2.2 用水人如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否則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第三條 水費結算
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太倉市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按照周期抄驗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在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交清水費。 水費結算采取_____方式。
因用水人表井占壓、損壞及用水人責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上12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不滿12各月的,已實際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供水人不退還多估水費。
第四條 供水設施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供水人設計安裝的計費水表處。以戶表計費的為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 產權分界點(含計費水表)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受委托的單位有償維護管理。
第五條 供水人權利義務
5.1 在供電部門正常供電的情況下,保障安全供水。
5.2 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質、用水四至范圍用水。
5.3 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費滯納金。
5.4 如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表和供水設施。
5.5 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5.6 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1天公告。
第六條 用水人權利義務
6.1 用水人應當在通水前支付有關工程其他費用。
6.2 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復核。
6.3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
6.4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
6.5 用水人不得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
第七條 水表
7.1 用水人應保證計費水表、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表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7.2 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試驗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7.3 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表進行周期檢定。
7.4 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經質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量驗定機構鑒定,如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用水人支付;如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鑒定費由供水日支付。
7.5 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半年超過水表公稱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時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表口徑改小,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當用水人月用水量達不到底度流量時,按照底度流量收費。
第八條 節約用水
對月用水量和年用水量超過水務行政部門規定標準的用水人,對超計劃用水額除正常交納水費外,還應當交納加價水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罷工)或緊急避險的原因,或政府行為,或供水設施損壞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供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公告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正常用水量水費_______%的違約金。
9.2 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 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一個月的,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于半年之內交齊水費和滯納金后,供水人應當于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交齊欠費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后,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 用水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向其它用水人轉供水;或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
3】 用水人將自備水源或鍋爐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各種設施與供水管網連接,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外,應向供水人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的違約金。
第十條 通知送達
根據本合同要求所發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訊往來應用中文書寫并且由專人;或以掛號信函送達,雙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所有的通知及其它通訊往來在下列首先發生的日期應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如專人專送,則為收到之日;
2]如采取郵寄,則為寄出之日后5天,以郵寄憑證為準;
3]如由快遞傳送,即為快遞寄出憑證后的3天;
雙方確認:如送達地點需要變更的,一方將于變更后的次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上述確認的地點所送達的文書,不論是否收到,均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合同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
供水人(蓋章):________ 用水人 (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
12. 用水合同 篇十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水人:
用水人: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四至范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是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二)用水性質系_________ 用水,執行___________ 供水價格。
(三)用水量為 __________立方米/日; ___________立方米/月。
(四)計費總水表安裝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制訂詳圖作為附件)。
(五)安裝計費總水表共 ___具,注冊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表處的水壓大于等于 兆帕;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筑物前閥門處的水壓大于等于 兆帕。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價及水費結算方式
(一)用水計量
1.用水的計量器具為:計量表; ic卡計量表或者_________ 。安裝時應當登記注冊。供、用水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檢定、認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表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或者按照比例劃分不同用水性質用水量分類計收水費。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政府 (部門)批準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供水人:
用水人:
簽約時間:
13. 用水合同 篇十三
供水人: 聯系電話:
用水人: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身份證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供、用水雙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水性質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質: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 區 路 街 巷 號 房。
(三)客戶編號: 。市政給水總表客戶編號: 。
(四)注冊水表口徑為DN 。
(五)注冊水表安裝位置:□戶內/□戶外。
第二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除不可抗力、管網及附屬設施建設和維護需要或者政府行為等原因造成供水間斷外,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但不得影響供水人對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條 水費結算
(一)雙方按照注冊登記的計費水表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供水人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供水價格及類別計量水價,對符合實施階梯式計費條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結算水費,用水人應當自供水人送達繳費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遇法定節日順延)繳納水費。用水人應交的污水處理費在繳納水費時一并繳納。水費結算采取□銀行代劃/□自行繳交方式。
用水人超過規定繳費日期6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人可以暫停供水。采用限制用水措施或暫停供水的,供水人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限制用水措施或暫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用水人繳齊所欠水費和逾期繳費違約金后,供水人應在24小時內予以恢復供水。
(三) 因水表丟失、發生故障、損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時,供水人應當更換安裝新水表,并可以按照用水人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水量;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與供水人協商處理。
(四)因用水人鎖門、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驗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暫收水費。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實際用水量將暫收水費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五)用水人對注冊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檢定,供水人應予以協助。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計量誤差如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的,檢定費和水表及附屬設施拆裝、運送等費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范圍的則由用水人承擔。因水表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而造成當期水費收取錯誤的,應以多退少補的辦法處理。
(六)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應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因建筑結構、供用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用水人應主動申報,并由供水人與用水人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用水人多類別用水未事先申請分別裝表計量或未主動與供水人協商各類別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類別用水確定之日起至分別裝表(或簽訂補充協議)之日止按高水價類別收取水費。
(七)總分表計量差額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給水總表后全體用水人分攤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費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條 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
(一)供水人設計安裝的市政給水總表處為供水設施產權分界點。
(二)產權分界點水源側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維護管理。
(三)由于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維護管理不善造成的停水、水壓降低或水質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損失的,設施維護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供水人和用水人對水壓、水質另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執行。
(四)除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因滅火使用消火栓后,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
第五條 供水人、用水人權利義務
(一)供水人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做好抄驗和更換水表等工作,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 受理用水人關于涉水問題的咨詢、建議、表揚和投訴。
(三)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提前24小時通過公共媒體、區域公告或供水人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相關信息。
(四)用水人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設施維修收費申請復核。
(五)用水人有保護水表的義務,不得擅自遷移、改動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取水。水表安裝在用水人住所范圍內的,水表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人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人,供水人應48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用水人損壞或者丟失水表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用水人申請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須到供水人經營服務場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及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人應及時辦理。
(七)因欠費、違章用水被暫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復用水,應繳清所有欠費和繳納供水設施復裝材料費、管道沖洗耗水費及服務費。超過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裝表業務要求辦理申請用水手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由于供水人責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質、水壓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而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供水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損失的,除賠償用水人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違約期間用水量(按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3.除突發爆漏搶修、政府行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壓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時發布相關信息的,應當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間用水量(按前6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算)水費10%的違約金。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逾期繳納水費的,每逾期一日應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費0.5‰的違約金。
2.用水人有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行為的,除向供水人補繳水費外,還應當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費10%的違約金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因用水人未及時辦理變更產權人、承租人、結算戶名、用水類別、銀行代劃賬戶、用水人口數量,以及暫停、終止或恢復用水的有關手續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擔。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用水人擅自遷移、改動注冊水表或有其他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行為,以及擅自在公共供水設施、市政設施及公共供水管網上取水致使供水人遭受損失的,用水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七條 通知送達
由供水人根據本合同向用水人所發送的繳費通知、催繳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信函、直接投遞或張貼等方式送達,一經發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機、發送電子郵件至用水人郵箱、投遞或張貼至用水地址均視為送達。
供水人遇到緊急情況或需要告知區域內、全市所有用水人有關信息時,可同時采用公共媒體、區域公告、供水人門戶網站和企業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通知。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滿若雙方均無異議,則自動續期,續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滿自動順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其他約定
供水人(蓋章):
用水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聯系人(簽字): 住所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