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 醫保管理制度 篇一
在提高農村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的目標指引下,國家在新農合基金上給予了充分的財政支持。其目的就在于,確保農戶不會因成員得大病而出現返貧的狀況。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在農戶積極參合的同時,在基金管理方面也逐漸暴露出諸多問題。就問題的表現來看,主要包括:
(1)定點醫院的不合規行為使然;
(2)基金監管缺位;
(3)醫療條件差所形成的基金支出超額;
(4)對某些病人補償水平過低等四個方面。不難看出,如何有效應對上述問題,便直接關系到基金管理的合理性。從而,這也構成本文立論的出發點。
從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中還能看出,當前新農合基金管理所存在的誤區具有系統性特征,表明無法在短期內給予完全糾正。因此,須遵循“先易后難”的對策原則。鑒于以上所述,筆者將就文章主題展開討論。
一、新農合基金管理的誤區
在“先易后難”的對策原則下,以下將就上述第一和第二個問題轉換為誤區進行討論。
(一)基金管理誤區的外部因素
就外部因素所導致的基金管理誤區,實則在于定點醫院的不合規行為使然,這種不合規行為可以統稱為“過度醫療”。即定點醫院并沒有嚴格執行有關制度,擅自將門診轉換為住院;同時,在某些利益驅使下出現了過度用藥、過度檢查等情況。這二者所產生的疊加效應,便直接導致了基金配置的低效率;并且,也變相增大了部分參合農戶的經濟負擔。關于這種外生因素所導致的誤區,時常被基金管理者所忽略。不難理解,任何事情所存在的問題都來源于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實踐表明,唯有控制住過度醫療這一不良現象,才能確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
(二)基金管理誤區的內部因素
據了解,20xx年,部分地方新農合基金透支占年度總支出的比例已超過15%。有的因基金透支而動用風險基金,導致基金抗風險能力減弱。這一現狀的出現,則來源于基金內部監管缺位。在專項基金監管中不能只是就形式要件進行審核,還應就要件背后經濟事件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展開考察。之所以出現基金透支現象,除了有定醫院點過度醫療和診斷準確性不夠的因素外,還涉及到對各醫院所上報的新農合資料進行真實性考察。
二、針對誤區的`反思
針對誤區所開展的反思,主要有兩個目的:
(1)就產生根源進行剖析;
(2)并為對策提供方法指向。正因如此,以下將從兩個方面展開反思。
(一)誤區的形成根源
1、外部因素的形成根源。總的來說,外部因素的形成根源看似是受目前醫療大環境的影響,實則在于醫院的逐利性使然。在具有公益性質的新農合醫療體制下,定點醫院往往容易偏離公益性目標,而是關注自身的局部利益。這種心態的產生不僅來自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拜物教意識,更是由于缺乏醫療行為監管的緣故。
2、內部因素的形成根源。內部因素的形成同樣在于某些定點醫院的逐利性使然。不難理解,定點醫院仍然面臨著不斷優化組織資源的迫切愿望,而在財政支持力度難以滿足現實需要的情況下,必然會在基金管理上做文章。從而,違規申報基金使用信息便不難理解了。
(二)對策的方法思考
正如在上文提到的,需要通過系統性調整來最終解決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但事實是,若是這樣的話將難以在短期內給出應急方案來。為此,從戰術層面來看,可以分別做以下兩個方面的方法思考。
1、針對外部因素方面。在該方面,應從加強行為監管的角度出發,形成長效和不定期的人員下訪制度。在當前管辦還未分離的情況下,引入市場原則采取定點醫院退出機制。
2、針對內部因素方面。由于新農合基金存在著透支現象,必然將通過使用風險基金來彌補差值。毫無疑問,這種解決方式又將增大基金管理的風險規避成本。因此,可以考慮引入風險預警制度。
三、反思基礎上的對策構建
根據以上所述并在反思基礎上,新農合基金管理對策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構建。
(一)明確管理目標
從新農合本身的目標來看,其在于提高農民的醫療福利水平,并幫助他們規避因病返貧的風險。在這一總目下,基金管理目標則在于維系基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能在參合農民之間給予合理配置,從而切實履行新農合的目標導向。明確目標是對策構建的首要任務,其給予了上級主管部門在規范定點醫院行為和資金監管上的著眼點。
(二)優化管理手段
在上述基金管理目標下,優化管理手段在上文方法基礎上給予展開。具體包括: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管,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準入與退出機制,強化醫療費用三級審核,嚴格核減不合理醫藥費用。
(2)通過核查、分析各醫療機構上報的新農合相關資料,按月分配基金使用額度,對基金使用出現異常的單位予以及時的預警,防止基金出現不合理的超支,保障新農合基金安全運行,維護參合農民利益。
(3)積極探索住院費用按病種定額付費、限額付費、按項目付費和住院床日付費等多種支付方式相結合的模式,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上漲。
(4)加強經辦機構的能力建設,提高新農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建立退出機制
不難想象,即使通過以上管理手段的優化,也難以完全規避目前所存在的管理誤區。畢竟,因上級主管部門監管力度有限,以及普遍出現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都將在不同層度上弱化對策的實施效果。因此,筆者建議:在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引入市場機制中的招投標措施,也許能在競爭環境下強化定點醫院對內外因素的規范意識。當然,作為爭奪定點醫院身份的招投標制度,還面臨著制度缺位和內部人操作等問題,但將競爭元素植入其中則是對上述手段的重要補充。
綜上所述,以上便構成筆者對文章主題的討論。誠然,還可以從更多方面來構建對策,但無論怎樣都應遵循“先易后難”的原則。不難看出,這也成為了筆者在本文闡述中的邏輯。
四、小結
通過以上討論,可將基金管理誤區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內外因素的形成根源主要源于定點醫院的逐利性使然。為此,應明確管理目標、優化管理手段和建立退出機制。在醫療衛生機構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還應引入市場機制中的招投標措施。作為爭奪定點醫院身份的招投標制度,還面臨著制度缺位和內部人操作等問題,但將競爭元素植入其中則是對目前手段的重要補充。最后,本文權當拋磚引玉之用。
2. 醫保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加強對內部各個崗位權限的監督,規范醫療保障管理服務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安全健康運行,根據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醫療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崗位設置
醫保經辦機構設置參保管理、醫療保險管理、醫療費用審核、基金財務、稽核統計、檔案管理等。
二、崗位人員分配
參保管理:陳瀅瀟、閆巧、何靜、各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員;醫療保險管理:秦明國、邱明;醫療費用審核:馮楊、李佯霖、李夢梅、李幸、馮宇、闕成靜、劉艷、方靜雯;信息系統管理員:秦明國;基金財務:程其彬、黃麗君;稽核統計:潘冬莉、楊波、黃蕾;檔案管理:方麗、王彥蓉。各崗位工作人員針對不同崗位開展工作。
三、崗位職責
(一)參保管理股
1.認真做好醫療保險的參保擴面,按照文件規定,做到應保盡保;
2.負責指導鄉鎮、社區經辦人員完成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登記,對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等情況進行審核;
3.負責做好與稅務部門的溝通銜接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4.負責參保登記和變更資料的分類存檔和保管;
5.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核定、征繳、催繳及情況匯總;
6.負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證)的凍結工作以及個人賬戶基金的劃撥、轉移接續工作,接受單位和個人的查詢;
7.負責征收系統與財務、稅務的對賬工作;
8.負責辦理異地居住登記人員的退費、管理工作;
9.本股室業務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及規范化管理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醫療保險管崗位
1.負責辦理申請異地居住人員醫保就醫的備案工作;
2.負責擬定并簽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鄉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和定點藥店醫療服務協議,督促定點醫院和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服務協議;
3.依照服務協議對定點醫院和藥店進行管理,查處履行服務協議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4.負責醫保計算機設備、網絡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證網絡系統的正常運行;
5.負責系統設置用戶權限和管理,保證系統的安全和數據的可靠性;
6.負責保管技術資料文檔以及磁帶、硬盤、磁盤等存儲介質,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7.做好對全縣經辦機構的計算機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咨詢工作;
8.負責指導操作人員進行數據的發送、接收、統計、匯總及日常數據的備份等,確保在非常情況下數據的安全和有關資料存檔的需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所需的數據;
9.負責與軟件公司的工作聯系,配合進行有關軟件系統完善、升級工作;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醫療費用審核
1.審核市外就醫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用,并建立月支付臺賬,匯總分析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2.負責“三類人員”醫療待遇的審核,負責管理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特殊門診申請的審核、醫療費用審核結算。
3.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類人員”醫療費用審核、日常監管;
4.指導監督鄉鎮(街道)、縣內定點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助工作。
5.負責編制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臺賬,并與財務系統作好對賬工作,匯總分析統籌基金支付使用情況;
6.嚴格加強異地就醫的核查工作,每筆上一萬元的費用,必須電話向對方醫院進行核查,一萬元以下的費用按30%進行電話抽查核實,必要時須到醫院進行實地核查了解,并做好臺賬登記;
7.負責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有關政策的解釋、咨詢,受理參保人員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調查處理;
8.進行療保障相關政策宣傳工作;
9.組織全縣醫保經辦人員、社區醫保工作人員及定點藥店和醫院的醫保政策培訓;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基金財務崗位
1.嚴格執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在國有銀行開設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支出戶”專用賬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確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
2.建立嚴密的會計控制系統。依法建賬,按照不同險種分賬核算,各險種之間、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之間不得相互擠占;
3.合理運用會計方法對所發生的業務進行賬務處理,記賬依據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合法有效,更正會計記錄應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并記錄在案;
4.完善賬務核對制度,加強基金對賬工作。對不同賬目應定期核對,做到賬賬、賬證、賬表、賬實相符;
5.負責全縣各項醫療保障基金月、季、年度財務報表編制、匯總上報工作,并做好財務分析;
6.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各項醫療保障基金賬戶的專戶管理和各種票據管理工作;
7.負責按規定整理、保存、移交好會計檔案資料。
(五)稽核統計(兼內審監督機構)
負責研究修訂風險識別、防范、化解和處置的措施意見、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健全完善基金風險管理體系;負責檢查落實單位各項基金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出具檢查報告,不斷健全完善內控制度;負責內部審計與監督工作;負責經辦業務的基金風險監控、預警等工作。
(六) 檔案管理股
1.按規范要求負責檔案資料的整理、裝訂、歸檔、掃描、錄入、管理、移交等相關工作;
2.配合其他股室做好相關工作;
3.完成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崗位按內控分工安排做好各自職責工作,按崗位不相容原則要求相關崗位必須分離。
3. 醫保管理制度 篇三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4. 醫保管理制度 篇四
這些將給我們看病、買藥帶來什么樣的影響?
第一個不一樣:看病方式不一樣
首先,每個人都有一張記錄您個人賬戶的IC卡,此卡主要用于門診看病。新的醫療制度將實行個人賬戶用于門診,社會統籌用于住院的方式。IC卡中費用主要來自于單位的部分籌資和個人每月的繳費,其費用如同銀行存折一樣完全屬手您自己。而一旦需要住院,則在自負一定的費用后進人社會統籌。此改革將體現“小病靠自己、大病靠社會”的功能,并增強個人費用意識,減少浪費,簡化管理。
其次,每個人都有3~5個不同等級的定點醫院可供選擇。這樣可加強醫院之間在技術、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等級的醫院實行不同的價格標準及報銷比例,這樣,病人在選擇醫院時有了更大的自。
第二個不一樣:醫療服務不一樣
在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體制下,效益好的單位基本是全費報銷,而效益差的單位則很難得到保障,在醫療保障方面缺少公平性。按照醫改的有關規定,個人必須繳納一定的費用(一般為工資的2%)。門診消費超過個人賬戶余額后將主要自負當年的門診費用。在住院消費中,個人須自負一定的費用(起付線),其余的住院費用則和統籌資金有一共付比例。除此之外,在一年的醫療消費中還有封頂線,約為工資總額的4倍。
醫療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是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標準,目的是為了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醫療服務范圍和標準,體現公平性,減少浪費。
第三個不一樣: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不一樣
所謂非處方藥,標識為O.T.C(ovor the cougter),是指不需要憑醫師處方即可自行購買和使用的藥品。它們都是在臨床使用多年,經過科學評價并被實踐證明由消費者自我使用比處方藥更安全的藥品。處方藥要憑醫生處方購買,管理嚴格。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是從藥品管理方面做出的界定。非處方藥可以進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可以根據患者病情所需使用非處方藥。處方藥可以在社會零售藥店銷售,但必須憑醫生處方才能買到。
對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是我國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之一。它的出臺,有助于保護藥品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我國藥品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藥品實行分開管理的重要意義,主要是提高人民群眾的自我醫療意識。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險觀念正從“健康由國家負責”向“自我健康、自我負責”轉變。消費者將注重對自我保健的投人。
在醫療改革方案中,有一個處方外配制度。這是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后,持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這是為了保證藥品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控制藥量和價格,杜絕“人情方”、“大方”和以物代藥等不規范行為。藥方必須有醫師和藥師的簽字。憑此方可買處方藥,也可買非處方藥。藥方必須保存。
第四個不一樣:非處方藥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藥物目錄不一樣
非處方藥物目錄是為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有效和使用方便,依品種、規格、適應證、劑量不同而遴選出來的。目前,國家藥監局已經公布了第一批非處方藥目錄,共325個品種,都是藥典和部(局)頒標準收載的品種。按劑型統計近800個制劑品種。第二批非處方藥還在遴選中,這些藥無須醫生的處方就可以到零售藥店購買到,看清藥店的標識就可以了。
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是由社會保險部門制定的,能保證職工臨床治療所需,并且納入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范圍。它是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的一種方式。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由甲類名錄和乙類名錄兩部分組成。甲類名錄的藥物是指全國基本統一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藥物。這類藥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范圍,并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準支付費用。乙類名錄的`藥物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藥物,這類藥物先由職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后。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并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準支付費用。
因此,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只有買基本醫療保險藥物目錄上的藥才能得到保險基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則沒有這個限制。基本醫療保險藥物目錄既可以是處方藥,也可以是非處方藥。
第五個不一樣:零售藥店和定點藥店不一樣
零售藥店是針對藥品分開管理而言的,定點藥店是針對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也就是說,凡是患者都可以到零售藥店去買藥,而參加醫療保險的患者必須到定點藥店買藥才能得到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償。定點藥店是社會保險部門認定的。零售藥店是指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
多年來,人們享受著公費、勞保醫療制度的優越性,大病、小病都去醫院看病、拿藥,不管處方藥還是非處方藥,憑醫生處方都可以回單位報銷,形成85%以上的藥品是通過醫生處方在醫院購買的局面。隨著藥品分類管理的實施,特別是新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消費者持處方外購的比例會越來越大。“大病進醫院,小病進藥店”的現象將會越來越普遍。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通過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合同,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服務的零售藥店。當然,定點零售藥店必須滿足零售藥店的各種條件,而且是社會保險部門指定的國營藥店。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手里必須有一份基本醫療保險藥物目錄,還必須有一份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零售藥店名單。
第六個不一樣:買藥方式不一樣
5. 醫保管理制度 篇五
作者簡介:
姓名:羅衛國工作單位:中國藥科大學醫藥產業發展研究中心;職稱:講師;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姓名:張俊虎工作單位:西安楊森制藥有限公司;研究方向:藥店管理。
前言
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藥店”)是我國醫療保險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生事物。其初衷是促進醫院藥房和定點藥店之間的競爭,以改善藥學服務,合理降低藥價。定點藥店管理辦法能否真正起到相應的作用,能否給參保人帶來便利和實惠,在當前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本文通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對當前江蘇省定點藥店的管理現狀進行了分析。本研究的資料來源:(1)定量資料來源于對江蘇省南京、鎮江、泰州、無錫、揚州、鹽城六城市擁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城鎮居民進行的問卷調查。(2)定性資料主要來自對上述6城市的21家定點藥店進行的深度訪談。(3)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的實施期間:20xx年6月30日―9月30日。
一、我國定點藥店管理政策的歷史沿革
定點藥店是中國醫療體制改革過程的新生事物。長期以來我國的醫院自辦藥房,既提供醫療服務又提供藥品服務,患者在醫院看完病后只能在醫院進行配藥。以后即便出現零星的社會藥店,但由于當時的政策限制使得享受醫療保險的居民到社會藥店配藥不能計入公費與勞保報銷,這種政策造成了我國公立醫院對藥品銷售的壟斷地位,也使得我國藥品費用快速上漲。
根據醫藥分開管理的思路,1998年12月國務院在《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提出通過建立定點藥店制度,鼓勵醫院藥房與定點藥店的競爭[1]。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1999]16號文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是規范各地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批、日常管理、服務規范等工作的指導性文件。隨后江蘇省于1999年9月10日正式制定和施行了《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開始將定點藥店的管理引向規范化的道路。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建立、實施使得醫院藥房多年壟斷藥品銷售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有資料顯示,20xx年參保人員到醫保定點藥店購藥的比例已達到17.6%[2]。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獲得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確定并與之簽訂有關協議和發給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零售藥店[3]。
二、醫保定點藥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定點藥店監管部門的監管現狀
(1)藥店準入管理方面的問題
目前江蘇省醫保中心在藥店準入方面實行兩步走政策:第一步由藥店向行政審批中心提交申報材料,并規定申請藥店營業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年營業額不得少于20萬、開業必須在1年以上、必須配備至少1名執業藥師、營業范圍明確不得經營生活用品等,同時藥店必須要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第二步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藥店進行打分,分數高者優先,同時要考慮定點藥店布局是否合理[4]。但是很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在泰州市調研時我們發現在方圓一百米以內有好幾家定點藥店。在南京市我們也看到了同樣的現象,尤其是在中華門附近,在很小的范圍內林立著幾家定點藥店。定點藥店過于密集顯然會加劇競爭,使得定點藥店收益下降。另外我們發現很多定點藥店的營業面積只有三四十平米,未達到規定標準。還有些地區由于對醫保定點藥店的審批不嚴格,導致該地區基本所有的藥店都成為了醫保定點藥店。
(2)有些地區監管部門的檢查頻率較低
本次調研發現各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對醫保定點藥店的檢查頻率差別較大。規定一個月進行一次檢查,但有些地方由于定點藥店的數量太多,使得相關管理部門檢查的難度較大,因而檢查頻率變為兩個月一次甚至是半年一次。這會增加定點藥店違規操作的發生。
(3)網絡系統不健全
江蘇省要求醫保中心通過網絡對定點藥店藥價進行實時管理,以確保藥品的銷售價格不能超過最高限價。一般國家發改委會定期公布最高限價文件,醫保中心會將最高限價錄入到網絡系統,如果定點藥店上傳價格超過最高限價就則無法使用定點藥店系統。上述做法是為了保護參保人利益。但目前江蘇省內只有南京擁有比較完善的網絡監管系統。而在其它地區的網絡系統不能完全覆蓋每一家定點藥店,使得應用網絡進行實時監控無法實現。
2、定點藥店內部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
(1)以物代藥進行銷售
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主要表現為在藥店中擺放一些滋補品、保健品甚至是一些食品、日用品等,以藥品代替它們進行醫保結算。一方面藥店可以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吸引顧客,并且能夠提高自己藥店的利潤;另一方面對于某些患者來說能夠用醫保卡買到保健品等非常劃算。
(2)采用附贈藥品或者有禮銷售的方式銷售藥品
我們通過走訪定點藥店發現了上述現象的存在。很多店面經常打出有獎銷售或是買一贈一的促銷廣告。
(3)銷售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
主要的方式就是用置換的方式來銷售一些醫保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然后刷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的現象在明面上是比較難看出來的,而且在查賬時也是比較難查到,只有在購藥者的結算單能很明顯看出來。此做法是比較隱蔽的違規行為。
(4)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藥品的相關規定
主要表現為違反憑借處方配售處方藥的規定或者是使用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配售藥品并且進行醫保結算。違反憑處方配售藥品的現象大多主要發生在抗生素的銷售中,很多患者習慣性的以為比如像頭孢類藥物還像以前那樣可以隨便進行銷售和購買,所以要求藥店營業人員配藥,有部分營業員為了藥店的利益便在無處方的`情況下配售處方藥,并且用醫保卡進行結算。上述現象的發生,除了藥店貪圖利益的原因外,還有藥店的營業人員并不清楚所在地區哪些醫療機構屬于醫保定點醫院的原因。
(5)超量銷售藥品
表現為違反醫保藥品限量銷售的有關規定,超量銷售藥品。在鎮江市該現象不存在。該市的參保人員都有統一的病歷,他們到藥店購藥或者到醫院看病時除醫保卡和身份證以外必須攜帶該病歷,每次買完藥或看完病都要在上面做好記錄,以避免超量銷售藥品。但在江蘇省的很多地區沒有沒有控制參保人員一天的購藥量的有效措施,而只能確認每天的最高刷卡額。
(6)醫保柜臺和非醫保柜臺未分開
按照有關規定,鎮江市的定點藥店醫保柜立設置于專門劃出的區域,在這個區域中的藥品都是用醫保卡進行結算。這樣做有利于更好地進行藥品分類,整理賬目以及盤點。但在其它地方,定點藥店并未將獨立設置醫保柜臺,只是在醫保藥品的商品標簽上表明“醫保”字樣。
(7)藥店營業人員的構成存在問題
定點藥店管理辦法硬性規定了定點藥店的營業人員構成,強調在營業時間內至少要有一名藥師在崗。但我們訪問的部分規模較小的定點藥店在營業時間無藥師在崗。事實上藥師在崗有利于提高服務水平,對藥店的長遠發展是有好處。某定點藥店的店長告訴我們[5]:“藥店中有執業藥師或者藥師會比沒有藥師營業收入更加可觀,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店內可以給患者(顧客)提供更多的服務,只要到店購買過一次藥的顧客,之后還會因為全面優質的服務再次光顧。”
另外我們在問卷調查中也發現,具有定點藥店購藥經歷的60名居民中,大部分人能夠得到藥師的藥學服務,但仍有約四成的受訪者表示未得到藥師服務,這說明當前執業藥師藥學服務提供仍不完善。
(8)定點藥店24小時營業的執行情況
在走訪過的21家定點藥店中,雖然大部分表示能夠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醫療服務。但問題是其中部分藥店在夜間無執業藥師或者藥師在崗,因此夜間只向顧客提供OTC藥品的服務,并且不能提供刷卡服務,顧客購藥只能通過現金支付。而此次的問卷調查結果也顯示,擁有在定點藥店夜間購藥經歷的18名城市居民中,約半數人未能購買到藥品。這說明當前相當多的定點藥店實際上未能提供24小時服務。
(9)定點藥店對顧客的身份核對執行不力
目前江蘇省內操作比較規范的是鎮江市,在那里我們通過對定點藥店的暗訪以及與店員的面對面交流,了解到他們在患者購藥過程中一定要人、證、卡統一才會向患者售藥。這樣做能夠避免醫保卡亂用、盜用情況的出現。但在江蘇省其它城市,大部分定點藥店的店員并未嚴格檢查顧客的相關證件,只要其攜醫保卡便可刷卡。
3參保人購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們通過對醫保中心官員以及定點藥店店員的訪談,發現當前參保人在購藥環節存在以下問題。
(1)冒用、出借醫保卡
表現為有些參保人將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借給自己的親戚和朋友等進行就近配藥;同時有些人冒用其他參保人員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購藥。上述現象歸根結底還是因為現階段的參保率不高而導致。
(2)非法販賣醫保藥品
使用自己的醫療保險證件以及醫保卡,將從醫保定點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購買的藥品非法賣給收藥人或者其他人,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
(3)濫用醫保卡進行購藥
有少數參保人員持自己的醫保卡和醫療保險證,頻繁就醫購藥,有的人一天之內跑多家醫院進行就醫購藥,或是到多家定點藥店進行購藥,從而造成了藥品的浪費和醫保基金的浪費。
三、完善醫保定點藥店管理的若干建議
我們認為當前醫保定點藥店管理方面存在的絕大部分問題與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力有關。因此在改進建議中首先強調須加強監管力度。雖然許多監管部門強調監察人員數量不足。但通過對違規現象采取從嚴從重的的懲罰措施同樣也能達到很好的監管效果。具體建議如下:(1)鑒于有些地區對定點藥店的準入審查不夠嚴格,有必要對江蘇省所有的定點藥店進行重新審核,對一些不符合規定的定點藥店取消其原有資格。這樣做一方面能夠減少定點藥店的數量,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緩減定點藥店之間的過度競爭。(2)加大對定點藥店監管力度。一方面要提高檢查頻率,并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另一方面需要采用暗訪方式。(3)對于存在嚴重違規現象的定點藥店直接取消其定點藥店資格,并剝奪其今后重新申請定點藥店的資格。(4)應規定參保人使用特制的醫保病歷本。(5)建立舉報制度,鼓勵參保人及定點藥店對違規現象進行舉報。
6. 醫保管理制度 篇六
1、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
2、遵守和執行本部門的工作制度、規章規程和相關規定,執行本部門決議和主任決定。
3、編制本崗位目標計劃,按照目標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工作。
4、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最新的醫保農合政策知識。
5、定期對住院的醫保農合患者身份審核和“一對一”政策宣傳進行檢查,負責患者身份審核中存在問題情況時的識別和確認。
6、保持與各級醫保農合經辦機構的工作聯系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和工作檢查。
7、每月做好醫保農合患者住院醫療花費項目明細統計和各項匯總,按時上報各地醫保農合經辦機構并將相關信息下發臨床科室。
8、掌握各地醫保農合經辦機構對每月上報的醫院墊付資金回撥情況并定期與財務部做好賬務核對。
9、定期進行醫保農合工作運行情況總結分析,及時完成年審,并負責本院職工各項醫療保險費用的核算上報。
10、參與本部門對臨床科室各項考核工作。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7. 醫保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采購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流程,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年度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8. 醫保管理制度 篇八
關鍵詞:醫院;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醫療服務行業也飛速發展。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相關的政策和條例,規范醫院的財務管控工作。近年來,醫院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弊端逐漸顯露出來,內部控制制度缺乏,成為阻礙醫院發展的一大關鍵因素。這就迫切的需要加大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建設力度,為實現醫院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并為其他醫院的發展提供參考意見。
一、醫院財務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概述
醫院財務管理工作最終目標的實現的一個重要依據是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該項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限制和規范醫院的財務管理行為,對會計信息進行研究,圍繞醫院的戰略性發展規劃和財務管理目的,制定出有效的財務管理決策,以免財務管理工作出現方向性的錯誤。由此可見,建立健全的財務內控制度意義重大,可對各項管理行為進行約束,避免違規行為的出現,確保財務管理工作的整體質量,促進醫院的發展和進步。
從本質上來看,財務內控制度歸屬于醫院規劃發展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制度建設的過程中一定要對我國現行的財政管理制度進行充分的研究,結合醫院的實際發展現狀,從價值管理的層面出發,設計出最優化的財務內控制度體系。財務內控制度中要包括內部監督制度、控制活動制度、內部環境、信息溝通制度及風險評估制度五大內容。通過針對性的措施來加強對醫院會計信息的監管,保證內控制度與行業法規的一致性,為醫院財務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可靠的依據,保證醫院經營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建設醫院財務管理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對策研究
(一)強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控制
醫院財務內控管理對象不僅僅是資金的流動,還需要意識到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性。由于醫院自身特有的性質和經營模式,在為廣大公眾提供優質醫療服務的同時,應在內部進一步強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所以建設醫院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要管理固定資產,要依據國家現行的多項法規政策,從固定資產的申請采購、招標活動及驗收、等方面入手,實施全程的控制管理,并對這部分資產的利用價值進行實時性的測算,在醫院資產管理表中規范固定資產的損益狀況,提高醫院各項資源的利用效率,以此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制定健全的內部激勵機制
醫院財務管理人員作為實施內部控制工作的主體,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在建設醫院財務內控制度時,還要重視對內部激勵機制的構建。借助多樣化的獎勵政策和措施,來調動廣大員工的主觀能動性,保證員工能夠主動、積極的參與到內控制度的建設中,并嚴格、認真的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醫院還需要打造一個良好的財務內控制度建設氛圍,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內控制度建設平臺,合理的運用獎勵機制,使員工的個人價值能夠在財務內控制度建設工作中體現出來,并獲得相應的利益,保障醫院財務內控制度建設的完善程度。
(三)對醫院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
醫院財務內控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涵蓋多方面的內容,要想將財務內部控制工作滲透到醫院的整個經營管理過程中,實現醫院財務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的有效整合,就需要完善醫院內部審計制度。應結合當前財務管理形勢的變化狀況,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在實施管理工作過程中不斷發現問題,消除影響財務內部控制工作效率的因素,降低醫院的財務管理風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醫院在完善財務內部審計制度的過程中,要合理分配不同部門的職責和權益,落實監督和管控工作。然而由于一些醫院在財務審計方面缺乏較為專業的管理人員,可以將這項工作交由經驗豐富的會計事務所來完成,專門設立醫院內部的財務審計機構,保證其具有獨立而有效的執行力性,發揮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真實效用。
(四)將財務內控管理制度的建設擺在重要的位置
管理人員的規劃和協調是醫院財務內控制度建設工作能夠循序漸進開展的重要保障是,因此醫院高層管理人員要重視內控制度的重要性,發揮帶頭作用,將建設財務內控制度的理念植根于每位員工心中,提高內控制度建設工作的效率。醫院領導層首先要根據醫院的情況,把握好行業財務內控管理政策,有目的.性、針對性的對內控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確保會計信息可以真實的反應財務管理狀況,避免財產損失現象的發生[5]。除此之外,醫院管理工作者要掌握內控制度建設的要點所在,制定優化的補償控制方案,及時發現內控管理工作中隱藏的問題,并增添管控制度條款,確保醫院財務內控管理工作在掌控范圍中,消除風險隱患,增強醫院的風險抵抗、預防能力,加快醫院的現代化發展步伐。
三、結語
醫院的醫療服務質量同廣大群眾的健康狀況有著緊密的聯系,為了保障醫院經營和管理的穩定性,實現醫院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從根本上提高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結合市場的發展狀況,對醫院財務內控制度進行改革完善,依靠健全的內控制度來使醫院各項財務工作向著規范化、系統化和標準化的方向發展。在實際建設財務內控制度的過程中,醫院應基于全面的角度,對各方面的要素、內容進行統一性的把控,確保內控制度建設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更好的指導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9. 醫保管理制度 篇九
1、對醫保患者要驗證卡、證、人。
2、定期對在院患者進行查房,并有記錄。
3、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實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標準患者住院期間每日24小時必須住院。
4、住院期間醫療卡必須交醫院管理。醫療證患者隨身攜帶,不準交未住院的醫療卡、證放醫院管理。
5、建立會診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轉院質量。
6、如有利用參保患者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開藥、檢查治療的,經查清核實后將進行處罰,并取消醫保處方權。
7、嚴禁串換藥品、串換診療項目、串換病種、亂收費、分解收費等行為。
8、嚴禁誤導消費、開大處方、重復檢查。
9、嚴格控制參保病人的醫療費用,嚴格執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不得開人情處方、開“搭車”藥。
10、參保病人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7天。
11、嚴格按照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記錄診療過程。
10. 醫保管理制度 篇十
1、病案室、統計室工作制度
(l)做好病歷保存工作,不得丟失。
(2)負責給每位就診的醫療保險者建立病歷,并在病歷首頁上加蓋“醫療保險”專用章,而與普通病人加以區分,便于管理。
(3)對檢查醫療保險病歷提供借閱支持。
(4)提供相應統計數據。
2、門診部工作制度
(l)負責登記好每位醫療保險的門診、住院患者就醫信息。
(2)出診醫師必須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診療,在門診病歷上如實記錄醫療保險、患者每次就診的診療項目,要求門診病歷與處方相符合。
(3)門診醫師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出現作假情況。
(4)做好醫療保險的宣傳及解釋工作。
3、結算人員工作制度
(1)臨床各個科室結算人員必須對患者的住院費用與醫囑進行認真核對,在患者出院當日進行準確結算。
(2)醫保辦及住院處相關結算人員審核無誤后方可與患者結算住院費用。 (3)住院處指定相關結算人員定期向上級醫保部門報送結算信息及紙介,并負責查找未結算人員名單,使上級醫保中心及時劃撥已發生的住院費用。
4、藥械科工作制度
(l)按照《處方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處方,分別保存。
(3)藥品單價費用超百元或每張處方超 500 元需到醫保辦審核,蓋章批準方可領藥。此處方要單獨存放以備檢查用。
(4)為檢查提供相應處方。
5、醫務科工作制度
(l)負責醫療保險患者的醫療質量。
(2)定期組織對門診及住院病歷進行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的檢查工作。
(3)配合醫療保險政策,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
(4)負責醫療保險的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5)做好單病種診斷治療、病歷書寫、費用限制等管理工作與檢查工作。
6、計算機室工作制度
(l)負責醫療保險網絡的維護工作。
(2)負責醫療保險軟件的建設,包括預算、聯系、軟件的開發。
(3)負責全院網絡的建設工作。
(4)負責計算機的培訓、維修工作,保證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實施。
11. 醫保管理制度 篇十一
1、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
2、在分管院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醫保農合的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等管理工作。
3、起草制定全院醫保、農合工作流程和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4、深入臨床科室,進行醫保、農合工作查房、檢查,監督臨床科室為參保、參合患者合理診斷、合理治療并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5、協調處理醫院各科室在執行醫保、農合政策中出現的問題,并做好與各級社保、農合管理部門的聯系,促進醫院醫保、農合工作良好運行。
6、審批臨床科室提出的需轉外院診治的醫保、農合患者轉院申請,并報主管院長及社保、農合管理部門批準。
7、負責與各級社保、農合經辦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商談有關雙方合作事宜,簽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協調處理雙方爭議。
8、負責各地醫保、農合患者醫療費用和基金報銷費用月報表的審核及安排按時上報,定期掌握醫院墊付資金的回撥情況。
9、組織并實施本部門對臨床科室醫保農合工作的監管、考核及情況反饋。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2. 醫保管理制度 篇十二
為貫徹執行《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長沙市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方案》,認真履行各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服務協議,進一步規范醫保管理工作,結合醫院具體情況,特修訂本管理制度:
一、醫院成立由院長、書記任組長的“全民醫保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負責醫療管理工作的院領導主管醫保管理工作,醫療保障中心、醫務部、護理部、財務部、藥劑科、信息中心、門診辦、入出院結算中心主任具體負責,醫療保障中心根據醫保類別設專干經辦相關醫保服務工作,各科室必須由一名副主任醫師職稱(以上)醫務人員負責醫保管理工作,設各病房護士長和總住院為醫保聯絡員,信息中心配備專人進行醫保系統維護。
二、醫療保障中心負責制訂醫保政策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舉辦醫保政策培訓班,總住院醫生、進修醫生、住院醫生、新上崗員工必須通過醫保政策培訓并考試合格才能上崗;總住院醫生上崗前必須到醫療保障中心跟班培訓,通過醫保政策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三、醫療保障中心負責根據《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全民醫保管理綜合考評辦法》和《全民醫保管理綜合考評實施細則暫行規定》采取月考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各臨床科室進行醫保綜合考評。
四、專科醫生嚴格掌握醫保病人入、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醫保病人收住入院,不得推諉符合住院條件的醫保病人住院,主管醫生和責任護士負責根據病人“身份證”核實病人身份,及時遞交醫保病人電子住院審核單,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冒名頂替和掛床住院現象。
五、結算中心嚴格根據醫保相關證件辦理入院手續,根據病人所屬醫保在HIS中準確歸類醫保類別,及時在醫保系統中注冊,確保病人及時享受醫保待遇。
六、信息中心配備專人負責對醫保系統進行維護、升級工作,確保醫保病人費用正常結算。根據醫療保障中心需求不斷升級大醫保智能監管服務平臺,優化流程服務病人。
七、藥劑科配備專人根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在各醫保系統中進行藥品匹配,確保醫保支付比例準確無誤。
八、醫療保障中心設立專干根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及其補充規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支付標準》進行診療項目匹配工作,確保醫保支付比例準確無誤。
九、嚴格執行《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及其補充規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支付標準》。住院醫療費用中特檢、特治、乙類藥品、全自費藥品及項目,執行前須向病人或家屬說明費用分擔及自付情況,在自費項目同意書上簽字確認后方能使用(術中、搶救用藥可事后補簽),并在病程記錄中詳細說明理由。
十、醫療保障中心通過不斷升級大醫保智能監管服務平臺優化流程服務病人,通過大醫保智能監管服務平臺嚴格執行醫保病人特殊情況審批制度。
十一、醫保病人使用人工器官、貴重置入材料前,主管醫生須在大醫保監管服務平臺的醫保專欄下載并填寫“醫保病人安置人工器官和體內放置材料備案登記表”,醫療保障中心及時通過網絡審核確定自付比例,主管醫生落實自付比例簽字制度。
十二、醫保病人因意外傷害住院,須認真填寫《長沙城區醫保病人意外傷害審批表》并附上參保單位出具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急診病歷由醫院醫療保障中心初審后,書面報告醫保中心審核通過方能納入醫保結算范疇。
十三、確因病情需要必須到外院做有關檢查的,由主管醫生填報《醫保病人特檢特治申請表》,報醫療保障中心、醫務科審批后納入住院費用。
十四、確因病情危重需要特殊監護時,必須經專科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人員簽字同意,并有詳細查房或會診意見,監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延長監護治療時間,需書面報告醫療保障中心審批備查。
十五、急診科接診病人時主動詢問其醫保身份并認真審核,住院前72小時發生的不間斷急診搶救費用根據醫保政策經急診科網絡審核納入當次住院費用連續計算。
十六、各科新開展的診療項目原則上全自費,經物價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收費標準后,心須及時通知醫療保障中上報省醫保局審批,明確醫保自付比例并做網絡維護。
十七、病人出院時只能提供與疾病治療有關的藥品(限口服藥),不得帶檢查和治療項目出院,出院帶藥的數量和品種按相關規定執行,且須在出院記錄和出院醫囑中詳細記錄。
十八、各科室在保證醫療質量的同時,嚴格執行各項醫保政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做到“住院費用四吻合”,即費用清單、住院醫囑、治療單和病程記錄相吻合。化驗檢查、用藥和治療應在病程記錄說明并有結果分析。
十九、結算中心負責及時將病人醫療費用導入相關醫保系統,確保費用及時傳輸到各醫保中心,負責每月按時報送醫保結算單至各醫保中心,按時財務結算。
二十、醫療保障中心負責每月根據各醫保協議要求制作醫保病人費用結算分析報表,按時報送各相關醫保經辦機構,落實財務結算情況。
13. 醫保管理制度 篇十三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診所的經營管理工作,規范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診所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中藥飲片質量:
1、診所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藥飲片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中藥飲片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相關采購、驗收人員審查、負責人審核批準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診所的中藥飲片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后方可銷售。
4、嚴把在柜中藥飲片的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柜中藥飲片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并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復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盡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中藥飲片及時補充,確保中藥飲片供應及時。
三、嚴格診所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中藥飲片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并做好審核,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范圍,不在醫保范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余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盡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八、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3、一經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則按違規行為發生額為基數,處以20%~100%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