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公司人員必須了解公司所經營的化工產品的危險特性,應急措施、防護措施和滅火方法。
2、了解基本的`滅火常識,能夠正確使用消防器材。
3、易燃、有毒危險化學品包裝應保持完好、不破損,防止危險物品泄漏后,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做到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導致危險貨物包裝破損,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5、危險化學品裝車擺放應牢固,嚴禁超高,防止倒垛后,危險貨物包裝破損,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6、性質相抵觸的禁忌物品,嚴禁同車運輸,防止禁忌物料之間發生化學反應,導致火災爆炸事故。
7、危險物品應遠離熱源、明火、避免直射。避免雷雨天氣裝卸車。
8、不得隨意分裝、改裝和灌裝易燃易爆危險品。
9、運輸車輛應符合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
10、發現危險化學品泄漏,必須立即處理,防止事故擴大化。在處理、撲救有毒危險化學品泄漏或著火事故時,救護人員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品,防止中毒。
2.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3.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認真學習并掌握安全技術,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積極參加各項安全管理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管理的建議,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用具。
3、檢查所使用的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并做到安全使用。保持作業現場整潔衛生和通道暢通。
4、發生事故要立即報告,積極參與救護工作,向事故調查人員如實介紹情況。
5、業務人員根據公司業務圍接到訂單后,與有關生產廠家取得聯系。
6、聯系到供應廠家后,簽訂供應合同。
7、必須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公司負責運輸,雙方簽訂安全運輸協議。協議中必須注明途中一切安全事項均由運輸公司負責,運輸車輛經檢測、檢驗合格,并配備合格的押運人員。
8、業務員應向承運公司說明所運貨物的`名稱、數量和危險特性及注意事項。
9、在購進危險物品時,應向銷售商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在銷售時隨貨物提供給用戶。不得購、銷無安全使用說明書的危險品。
10、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從具有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公司購進。
4.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1、公司員工均須經公司、部門、班組或崗位三級安全教育,定期(每年)進行考核,并作為對員工考核的容。
2、對新員工和調動崗位(工種)的員工須逐級進行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3、公司安全教育由勞資(人事)部門組織,安全部門負責防火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教育容: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本公司安全生產特點,防火、防爆、滅火知識。
4、二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負責,教育容:本部門安全生產特點,安全防火技術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部門安全消防設施種類及使用方法,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等。
5、三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或部門安全員負責,教育容:本班組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預防事故與處理事故的措施,消防器材、防護器材的使用方法。
6、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與接運、電氣、起重機械、機動車駕駛員等特殊工種的員工,由所在部門組織進行教育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陪心,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7、經常性教育有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負責,作好日常安全教育,使全公司員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法制觀念,尊章守紀,履行職責,確保公司經營安全。
5.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6.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勞保用品的發放是為了保護員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以便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必須嚴格標準,合理配用,厲行節約,強化管理。
2、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等,以及其它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于勞動保護用品,對上述用具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3、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5、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6、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7.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1 目的
為加強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儲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廢棄物處置等過程的管理。
3 定義和引用文件
危險化學品,是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本廠使用、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主要有:酒精、鋼網清洗劑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 職 責
4.1安全第一責任人(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對本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和處置的安全負全面責任。
4.2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并監督執行。
4.3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等設施建設的安全審查;負責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4.5安全主任負責組織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的送外培訓取證工作;負責定期(每年)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職業病體檢并建立、完善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4.6 安全主任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倉管人員安全培訓的授課。
4.7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每年1-2次)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4.8物控部根據各部門的危險化學品采購申請單采購危險化學品。
4.9各生產部門負責本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相關裝置、設施安全管理。
4.10制造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存貯管理;負責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臺帳。
4.11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的安全檢查和日常檢查。
5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物控部采購危險化學品前,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安全標簽;且要求供應商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和資料并存檔。
6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本廠設有危險化學品小倉庫,所有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后均應貯存在危險化學品小倉庫內。
6.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安全管理
6.1.1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名稱、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危險標志、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名稱、有無泄漏、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等,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6.1.2 生產領料、發料、回庫要注意核對原料名稱、數量,須經雙方確認。
6.1.3 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貯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6.2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要求。
6.2.1 危險化學品倉管人員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6.2.2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應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配備可靠的個人防護用品,并應正確佩戴。
6.2.3各種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說明書要求貯存。
6.2.4根據不同的危險化學品,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標識和圖形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器具(如:防毒面具等)。
6.2.5稀釋劑、酒精等易燃液體同庫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專庫、專存。
6.2.6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受陽光照射時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溫的地方。倉庫應采取降溫及隔熱措施。
6.2.7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和變質以及混有雜質易引起燃燒、爆炸危險品(如:煤氣等)應該經常進行檢查、測驗、化驗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6.2.8 貯存油漆、稀釋劑、酒精、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其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防爆、防靜電接地要求,其電氣連接處應進行可靠的電氣隔離密封。
6.2.9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確保室內通風良好。
6.2.10 庫房設置溫濕度計。嚴格控制溫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2.11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其電氣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
6.2.12 貯存油漆、稀釋劑、煤氣的倉庫,應設置防液體流散的設施。
6.2.13各種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經倉管人員驗收;倉管人員應進行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
6.2.14嚴禁在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臨時存放點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一切火種和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機動車輛入內。
6.2.15 不準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內進行試驗、分裝、打包、焊接、氣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應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洗,按動火作業的類別落實安全措施、簽發動火許可證后方能實施。
6.2.16庫房要求干燥、無積水,屋頂不漏水,防潮物品應加木板墊放,放置整齊。
6.2.17危險化學品應分區、分類儲存,應符合“五距”(墻距:0.5米;柱距0.3米等)要求。
6.2.18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與安全主任聯系并進行安全處理。
6.2.19庫房人員工作結束后,應該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并切斷電源。
6.2.20 裝儲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一品一用,嚴禁混裝和混用。
6.2.21 凡裝運危險化學品的容器,不得用來盛裝它物,特殊情況需要改裝其它物品時,必須進行置換清洗,經化驗分析合格,辦理審驗后,方可改裝。 7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應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7.2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其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7.3崗位應有操作規程、操作方法(包括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和措施)。從事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必須經崗位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7.4崗位現場應有可靠的通訊、報警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如:洗眼器、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等)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和防護手套等)。
7.5領料時,禁止地面滾桶,防止摩擦、撞擊、領料途中要考慮環境影響是否對領料構成危險,否則要采取安全措施。
7.6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容器內進行移液作業,應使用有導除靜電功能的抽料管。
7.7危險化學品領料用量為當班用量,車間物品放置須整齊,標識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如:酒精)不得混放,應有安全間距或分開存放。
7.8使用危險物品崗位嚴禁煙火,防止拋擲、摩擦撞擊,禁止穿尼龍衣服。
7.9鐵桶開桶蓋時禁止使用鐵質等產生火花的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7.10料液換桶的管子應粗,并插到桶底,減少靜電產生。
7.11盛裝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須清潔干凈,兩者相遇能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7.12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7.13在危險品作業場所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穿戴勞保用品之規定。
7.14桶裝有毒或揮發性毒害品時,必須將蓋擰緊密封,防止揮發或濺出傷人,并轉移到良好通風處。若一時無法處理可與安全主任聯系協同解決。
7.15安全主任定期組織從事危化品作業人員進行體檢,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應積極給予治療和處理,并提出相應建議。需調換崗位或變更工種的安全主任應立即執行。
8 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8.1銷毀、處理廢棄危險化學品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制訂銷毀處理方案,其方案必須安全可靠符合國家規定,并經安全主任批準后實施。
8.2危險化學品用后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專人負責銷毀。
9 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
9.1 安全主任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等,并定期組織演練。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應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9.3 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和上報按照《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10 相關支持性文件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1 記錄
《危險化學品進庫登記錄》 《危險化學品領取、退回記錄》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8.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后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方可上崗作業。
9.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1、采購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從事采購工作。
2、采購人員應熟悉所采購物質的性能。進行采購時,必須向有經營銷售資格的單位采購。
3、采購國家監控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證購買。
4、采購劇毒化學品,應憑單位出具的證明向市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證購買。
5、準購證應妥善保管,不得偽造、編造、買賣、出借和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準購證。
6、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交由單位驗收,做到帳物相符,品種、質量符合要求。
7、采購人員不得私自將采購的危險化學品進行裝讓、轉借。
8、銷售危險化學品,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證批準的銷售圍進行銷售活動 ,嚴禁超圍銷售。
9、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向購買者驗證準購證。確認符合購買條件時,方可出售。
10、銷售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客戶提供產品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強調主要注意事項。
11、零售危險化學品,包裝必須完好,不得破漏、損壞。
12、不得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10.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1、設立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機構
設立安全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負責安全工作和決策的管理和實施。
2、安全管理制度
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包括行車、人身、設備、消防等各項安全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安全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在工作中認真執行并實施,認真組織檢查和考核。
3、嚴格按照國家對各行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保障對安全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品的資源投入,為作業人員及時提供安全防護用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并督促、教育作業人員按使用規則規佩戴和使用。
4、安全措施
施工前,樹立人的安全意識,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時下發和傳達所有施工人員,并實施執行。
5、堅持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要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宣傳安全知識,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及防能力,掌握崗位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嚴禁上崗作業。
6、危險源辨識和風險控制對生產環境中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和建檔,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對全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進行應急演練,使之能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所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并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置規的安全警示標志。
7、職業病的防治管理
保障從業人員的健康及相關權益,防止職業病的發生,對從業者因接觸粉塵及有毒氣體所引起的疾病,積極組織治療,積極進行職業病及危害源的申報和治理,按規定對職業危害進行辨識,并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崗前、上崗期間及離崗前進行健康檢查。
8、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制定和執行勞保用品管理辦法,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時發放勞保用品,保障勞動者權益。
9、安全檢查
公司積極組織人員對設備及工作現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整改,強化安全措施,保障安全。
10、建立安全獎懲制度
制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在生產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者給予表獎,對違規違紀的至發生各類安全事故責任人給予相應經濟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一
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別制定本制度。
2、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為中心。
3、專業檢查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專業人員定期不定期檢查。
4、季節性檢查和節日檢查,由分管經理組織安全員負責。
5、檢查容
(1)檢查機械、電氣、儀表、儲存容量、管線、車輛、安全消防設施、防護器材等是否完好有效。
(2)查各崗位有無脫崗、串崗、睡崗或做與生產無關的事等違反勞動紀律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3)春季以防雷、防靜電措施為重點。
(4)夏季以防暑降溫、防汛、放臺風措施為重點。
(5)秋季以防火、防爆、防凍保溫和安全防護措施為重點。
(6)冬季以防火、防爆、防凍、防凝、放滑措施為重點。
(3)檢查部位:運行使用中的設備、管線、閥組、人孔、排污孔、溫度、液位等。
7、各級檢查應認真記錄檢查情況,作為交接班容。
8、隱患整改
(1)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2)凡部門無法解決的'不安全隱患,由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提交公司研究確定,落實整改。
(3)暫無法解決的隱患項目,應及時采取臨時有效措施,由安全管理部門記錄備案,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后納入公司安全技術和年產檢修計劃解決。
12.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范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 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采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于下發物資采購范圍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一實施采購,自行采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自行實施采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九條 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 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及其用戶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采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聯系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潤滑油
4.化工產品
13.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2、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銷售人員需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熟識其物化性質、危險特性、應急措施、消防方法、儲運須知及泄漏處理。
3、按時進行安全評價。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4、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易危險化學品生產批準書的公司采購危險化學品。
5、每次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由采購人員到當地公安機關申領《易制毒化學品準購證》。
6、危險化學品運輸必須委托具備運輸資質的公司承運。
7、制定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并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8、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當記錄購買公司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每天要核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9、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公司銷售危險化學品。公司的危險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嚴禁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危險化學品購憑證、準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