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食品安全考核細則(通用2篇)
縣食品安全考核細則 篇1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各級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xx〕135號)和賀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賀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賀政辦發〔20xx〕1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縣直有關單位。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食品安全委)統籌協調,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食品安全辦)具體組織實施,縣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共同參與和實施。
縣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對縣直有關單位的考核主要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和對縣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情況兩個方面進行評議考核。具體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并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縣食品安全辦在每年7月底前,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及細則,報縣食品安全委審定后印發實施。
第七條 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實地檢查。每年10月底前,縣食品安全辦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鄉鎮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二)自查評分。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于每年12月1日前報送縣食品安全辦。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縣食品安全委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于每年12月中旬前形成書面意見送縣食品安全辦。各有關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縣食品安全辦對相關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相關單位作出綜合評議。
對縣直有關單位的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現場核查的方式進行。由縣食品安全辦根據需要,會同相關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細則進行考核。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單位的考核,形成考核報告,于次年4月底前報縣食品安全委審定。考核結果由縣食品安全委通報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 、B、C三個等級。各鄉鎮人民政府得分排在前5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為B級。縣直有關單位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為B級。
各鄉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轄區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縣直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評定鐘山縣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主要責任的;
(二)經查實因履職不到位,對鄉鎮考核等級為C級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由縣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由縣食品安全委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市和縣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縣食品安全委委托縣食品安全辦會同相關單位約談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縣領導同志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被約談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評優、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單位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縣食品安全委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縣食品安全辦。
縣食品安全辦視情況,適時組織對有關鄉鎮及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轄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食品安全考核細則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食品安全工作,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強化縣直各有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科學有效地評價20xx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1、縣食安委成員單位:
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監察局、環保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城管局、商務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糧食局、鹽業局、郵政局。
2、各鎮(鄉)人民政府。
二、考核機構
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相關單位參與,成立專項考核小組。
三、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制定(見附件)。
四、考核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
2、獎懲并舉;
3、檢查與集中考評相結合。
五、考核方式
1、明查: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明查
(體時間另行通知)檢查方法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等形式。明查結果占年度考核總成績的60%。
2、暗訪:暗訪采取不定期、不通知、不見面進行,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組直接對縣直各有關職能部門所轄市場主體進行檢查。暗訪結果占年度考核成績的40%。
六、考核結果及其運用
(一)計分方法
1、考核設基本分100分。由考核小組根據《考核細則》逐項計分;
2、出現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責任單位,年度考核每次扣30分;
3、被縣級以上媒體曝光、群眾投訴(含有獎舉報)、上級督查通報批評的縣直責任單位,年度考核每次扣10分;
4、未及時落實縣食安辦以《督辦函》形式交辦的整改任務的縣直責任單位,年度考核每次扣5分。
(二)考核結果運用
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含7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71分-90分的,為合格;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2、出現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被市級以上媒體曝光、群眾投訴(含有獎舉報)5次以上、上級督查點名通報批評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主要負責人向縣政府作出書面解釋。
七、其他
本辦法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