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13篇)
1.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一
1、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以上的作業。
2、各分廠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勞動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高溫作業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6、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7、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8、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9、相關部門職業危害管理人員,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現場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10、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11 、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12、審批人員的職責
12.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12.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3、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4、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5、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6、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2.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有序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定義
第二條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工藝及其它有害
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從作業設計、作業程序、保護措施及現場管理等方面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
第三章危險作業的范圍
第三條以下作業均屬危險作業:
1、煤磨、油庫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入磨、入窯、入破碎機、入電收塵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預熱器清堵作業;
6、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7、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8、交叉作業;
9、高溫作業;
10、其他危險作業。
第四章危險作業組織要求
第四條凡屬非突發性的危險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第五條突發性的`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搶救人員或避免、減少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生產處,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危險作業過后,由生產處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第六條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實行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的分級審批管理,共分為A、B、C、D四個等級
1、A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共同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操作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2、B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C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簽字,涉及電氣、機械專業報保全處審批,生產處備案;涉及其它專業的經生產處安全員審核,由生產處負責人審批。
4、D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的負責人,所在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會簽,報生產處安全員審批并備案。
第五章危險作業安全監護要求
第七條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申請單》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八條根據分級審批,A級危險作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B級危險作業公司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C、D級危險作業審批人員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九條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條危險作業時,遇到通訊信號不清、霧大、暴雨、大風、大雪、夜間無照明等惡劣環境均不準作業。
第十一條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礦山分廠開采礦石爆破作業應嚴格按照爆破規程執行;其它礦區以外的任何爆破都必須執行本辦法規定進行報批。
第六章危險作業審批及安全監護實施細則
根據危險作業發生的情況分為突發性和非突發性(計劃檢修、臨停檢修、例檢)。
突發性危險作業需部門領導到場,對危險情況進行確認后,根據危險程度(可參照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等級),B級以上匯報生產安全處,由生產安全處根據危險等級進行上報并安排安全監控。B級以下由部門組織作業并安排安全監控。
非突發性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和分級安全監護。非突發危險作業
按項目審批,實行全程負責制,即一個項目審批一次,作業人員和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全程負責。但作業人員變動時必須重新申請審批。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共分為以下A、B、C、D四個等級:
A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設備內部爆破清堵;
2、預熱器堵料清理。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生產調度
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部門領導為作業安全負責人,且進行現場安全協調;
2、由生產調度室指派安全員全程安全監護;
3、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安全主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且進行現場安全指揮;
4、公司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B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禁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如煤磨系統設備內或油庫內、炸藥庫區內、加油車);
2、有中毒或窒息或高溫危險的作業(煤磨、電收塵、篦冷機風室搶修作業);
3、清倉清庫作業(內部);
4、破碎機內部清堵;
5、熟料破碎機清料和篦冷機清大塊;
6、入窯檢查、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禁火區內動火作業的由辦公室消防負責人簽字確認,有高壓設備內部的由保全處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部門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4、生產調度室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安全監護;
5、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或安全主管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C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
2、大型物件的吊裝作業(重量1t以上或體積大于2m3);
3、立磨、水泥磨內部作業、篦冷機清料;
4、余熱發電鍋爐內部作業;
5、進預熱器內部作業(停窯檢修時);
6、交叉作業;
7、其他高溫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工段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4、部門領導、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D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清倉、清庫作業(外部);
2、石膏破碎機清大塊、砂巖破碎機清堵、石灰石破碎機清料等(均指外部作業);
3、硫化皮帶作業;
4、其他危險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工段審核→部門審批→生產調度室備案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和監護;
2、工段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3、生產調度室安全員現場進行安全督察。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不符合之處,按國家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生產調度室起草,并負責歸口。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規定
3.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4.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四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5.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征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 作業要求
第八條 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準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并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范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注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凈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于10米,并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并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并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癥、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棱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七)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鉆孔、打樁、爆破、建構筑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志。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后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采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回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 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系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溫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盡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于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后,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后,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準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6.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六
1.名稱:危險作業管理辦法
2.目的:規范公司危險作業程序,防范事故,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
3.范圍:適用于公司內各部門及外來施工單位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4.名詞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安全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且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危險作業包括: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無牢固欄桿、平臺,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b)動火作業: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煙火區,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c)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d)帶電作業:接觸電壓超過36伏帶電部分的作業或用操作工具、設備或裝置在帶電區域的作業;e)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f)受限空間作業:進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的作業;
g)其他符合危險作業定義的作業。
5.參考文件/資料:
無
6.職責:
6.1危險作業人員的職責
a)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b)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c)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6.2監護人的職責
a)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b)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c)在發生危險時采取緊急救援措施。
d)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6.3安全責任人(作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a)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b)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c)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4審批人員的職責
a)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b)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c)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7.內容:
7.1危險作業管理的原則:對危險作業實行“分級負責,控制重點,及時申報,措施到位”的原則,也就是對各類危險作業要實行公司級、部門級兩級管理,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凡是危險作業,各部門必須按規定填報“危險作業審批單”,經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7.2危險作業審批
7.2.1危險作業部門在實施危險作業前,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制定安全措施,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需經安全技術論證,并報總經理審批。
7.2.2危險作業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則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由公司發包部門負責辦理。
7.2.3如情況特別緊急沒有時間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部門必須報公司安環部,經相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實施。
7.2.4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時,重點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的就可批準作業。對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的,有權不批準。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必須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安全措施。
3.5危險作業必須在“危險作業審批單”中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超過時間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7.3危險作業管理要求
7.3.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在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安全管理員的組織監護下,方可作業。
7.3.2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7.3.3危險作業負責人為危險作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且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請求公司專職安全管理員,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7.3.4危險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7.3.5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應按職責要求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7.3.6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并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險作業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部門檢驗登記,在有效期內;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7.3.8危險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危險作業的負責人、監護人、安全管理人員、審批人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停止不能保證安全的危險作業。
7.3.9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潔,道路暢通,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7.3.10應該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而沒有辦理就進行作業的,公司安全部門有權要求停止作業,并提請公司安委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7.4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7.4.1.1凡在離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點進行的工作,都應視作高空作業。凡能在地面上預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須在地面上做,盡量減少高空作業。
7.4.1.2擔任高空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及經醫師鑒定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不宜從事高空作業病癥的人員,不準參加高空作業。凡發現工作人員有飲酒、精神不振時,禁止登高作業。
7.4.1.3高空作業均須先搭建腳手架或采取防止墜落措施,方可進行。
7.4.1.4在壩頂、陡坡、屋頂、懸崖、桿塔、吊橋以及其他危險的邊沿進行工作,臨空一面應裝設安全網或防護欄桿,否則,工作人員須使用安全帶。
7.4.1.5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帶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定期(每隔6個月)進行靜荷重試驗;試驗荷重為225kg,試驗時間為5min,試驗后檢查是否有變形、破裂等情況,并做好試驗記錄。不合格的安全帶應及時處理。
7.4.1.7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且應高掛低用。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掛高用或平掛用。
7.4.1.8高空作業應一律使用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用繩拴在牢固的構件上,不準隨便亂放,以防止從高空墜落發生事故。
7.4.1.9在進行高空工作時,除有關人員外,不準他人在工作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點下面應有圍欄或裝設其他保護裝置,防止落物傷人。如在格柵式的平臺上工作,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應鋪設木板。
7.4.1.10不準將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擲,要用繩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傷下方工作人員或擊毀腳手架。
7.4.1.11上下層同時進行工作時,中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板、罩棚或其他隔離設施。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進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時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級及以上的大風以及暴雨、打雷、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7.4.1.14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屋頂)進行工作。為了防止誤登,應在這種結構的必要地點掛上警告牌。
7.4.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7.4.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7.4.2.11規定執行。
7.4.2.3凡處于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7.4.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4.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7.4.2.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7.4.2.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7.4.2.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4.2.11具有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通知公司應急救援小組,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4.2.12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4.3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7.4.3.1動土作業前,相關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
7.4.3.2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7.4.3.3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4.3.4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7.4.3.7在化學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學危害物質泄漏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7.4.3.8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7.4.4帶電作業安全要求
7.4.4.1通過人體的電流必須限制在安全電流1mA以下。
7.4.4.2帶電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嚴格的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電工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時要設專人監護。
7.4.4.3對于比較復雜、難度較大的帶電作業,必須經過現場勘察,編制相應操作工藝方案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7.4.4.4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
7.4.4.5最小安全距離
1)在配電線路上采用絕緣桿作業法(間接作業)時,人體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此距離不包括人體活動范圍)。
7.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七
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8.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的和范圍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關于高處作業有關規定,結合有限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一切高空作業工作。
三、適用范圍
3.1《高處作業作業分級》(GB3608—93)
3.2《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HG23014—1999)
四、作業內容范圍
4.1凡在地面兩米以上進行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無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監護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4.2從事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4.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1)閃電、打雷、暴雨;
2)六級以上大風;
3)鋼管(腳手架)上雨水未干;
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的其他危險情況。
4.4高空作業應劃出危險區域,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4.5高空作業者,應配備工具袋,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中,不準在腳手架等支架上亂放工具。
4.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4.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作業。
4.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它方法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4.9進行高空割焊作業,必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下落的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災害事故。
4.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筒內,隨用隨取,用剩的電焊頭,應裝在鐵盒內或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4.11高空作業所用的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鋼絲捆綁牢。
4.12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4.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4.14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等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4.15職責要求
4.1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高空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高空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行作業。
3)在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聯絡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作業現場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15.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高空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15.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高空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15.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16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5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高空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高空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高空作業)級別C級
9.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九
1、所有交叉作業都必須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和所在部門的現場管理。
2、需要交叉作業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交叉作業方案、明確交叉作業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3、對于進入危險區域(進入有限空間、維修電器設施、運轉設備等作業)除按上述有關規定外,還必須放置安全警示牌,告知正在作業或施工,安排專人監護。
4、交叉作業前,所在部門必須向交叉作業人員交代本部門安全事項和作業管理要求;作業人員向所在部門了解安全管理規定、作業要求和安全事項。
5、作業時,所在部門必須派人監護,一同落實好安全措施,直至作業完成。
6、由于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經安全調查組調查后,由責任人員的部門承擔事故責任。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 、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10.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十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用心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11.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十一
總 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 危險作業范圍:
1.1 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1.2 帶電作業
1.3 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 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 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 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 審批手續
2.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衛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后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2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并補辦審批手續。
2.3 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 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危險作業申請單附后)
危險作業申請單
年 月 日
申 請 單 位
作業地點
作 業 簡 要 內 容:
直接作業人員姓名
身 體 狀 況
輔助人員姓名
身體狀況
防 護 措 施:
現 場 指 揮 人
安全員
主管副總經理: 分公司經理: 資產運營部:
12.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13.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